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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

员童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公共法律服务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为推进法律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要坚持政府的领导作用,强化政府在法律服务业发展中的领导作用,营造优异的发展环境; 要突出市场导向,强化法律服务业行业的创新能力; 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自律。
关键词: 公共法律服务;监督考核;公平正义
DOI:10.12721/ccn.2023.15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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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概念及特征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

在概念方面。有学者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有学者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以实现公民的基本法律服务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满足社会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而构建的一种公共服务体系,属于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化和法治化,政府统筹体制内外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专门机构,按照既定工作程序和标准,以其专门化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为规则内确定的特定公民实现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活动。本质上它是国家法律实施过程的重要一环,是实现社会公平义所必需的一般性公共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特征

1、公平性

自党的八大提出我国主要矛盾理论以来的 60 余年里,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再局限于物质文化,而是在寻求一种 “更高层次”的满足,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安全感、尊重感、要求参与社会管理等精神需求和政治需求。根据 “最后通牒的博弈试验”理论来解释,也就是逐渐将目光放置于幸福生活的保障体系之上,而 “公平正义”无疑就是民众最迫切的需求。因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应该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完成的深化体制改革,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必然结果。

2、公共性

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理解: 第一,“公共法律服务”中的 “公共”二字意味着这项制度就是面向公众的,具有高度的公开性,且这项规则制度的享有者归属于符合规则与条件的每一个人。第二,公共性是我国行政服务目前在向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型过程中的重要特质体现,代表的是政府对公民利益与合法权利的维护和捍卫而不断作出努力。第三,从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而言,将全面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吸纳大量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侧改革。

3、公益性

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特征就是政府是基于善治而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具体而言,就是政府法定职责的体现与扩展,凭借着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具有扶弱济贫性质的法律服务活动,通过政府确实的作为与法定职责的不断践行,让普通民众切身感受到生活中政府所给予的便利和温暖。就目前来讲,法律服务是一种具有支出成本的劳动付出,但法律服务也不能成为高价品,发展形成普通百姓打不起官司的局面。而从公共法律服务设置的目的来看,就是希望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成为对社会负责的群体,对社会讲求风险与付出,从而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但公共法律服务并不仅仅是政府提供的,政府也可以成为媒介,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整合法律资源,由公众自行选择法律服务,这一模式目前也是武汉市所倡导的 “淘宝式”法律服务。对这一模式而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属于公益性的部分,而此处法律服务产品的供方就不是政府而是自由的市场主体了。

4、均等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公共法律服务的设计初衷,就是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即政府在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范围内,为城乡特定的居民提供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公共法律服务。可以这么说,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性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获得机会的均等,表现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群体与个体之间没有差别,都能均等享

有法律服务的机会。其次是服务内容的均等,即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律师服务、公证或司法鉴定等服务。最后是获取服务的程序均等。为保障实质上的平等,需要重点突出的是要有严格的程序保障获取服务的程序均等。

5、便利性

从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来看,其具有便利性。即便民原则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要根据人民的生活居住区域、分布的地点进行合理的配置。要使群众享受到便利服务,需要逐步落实公示材料目录、简化流程和办案环节、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要求。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城市占据大部分的优质法律资源,因而公共法律服务发展趋势就是向农村与偏远地区加大资源倾斜比例,协调发展。

二、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 共享共有; 我们的政权本质属性又将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选择: 公平正义。然而,不可否认也不能回避的是,当代中国某些事实上沦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生活状态和权利生态引人忧虑。尤其是基于个人能力的现实差异,某些地方和领域在社会文化生活领域马太效应日益凸显,有的差别是合理的、自然的、可接受的、可容忍的,有的则是不合理的、不必然的、不可接受的、不能容忍的、也不能任其扩大的; 又基于现实经济地位乃至代际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导致某些自然界中的丛林法则,也在不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而不合理地延伸于社会现实生活之中,终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权利成色与含量产生巨大的反差乃至严重的失衡; 那些身处社会底层的公民在遭遇涉及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或者权利遭受严重侵害时,殷切期盼能够通过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来获得法律帮助和权利救济; 部分经济生活陷入窘境或权利实现路径遭遇困顿的人民迫切期待政府及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而且这样的现实需求事实上变得日渐强烈。

由此,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一事关亿万群众民生福祉的顶层决策之后,2015 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随之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中要求各地要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透过上述顶层决策和重要部署,我们不难作出以下基本判断: 对于现阶段“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一时代性重大任务来说,我们认为,政治上,中央确有明确的部署要求; 社会上,人民群众确有明显的现实需要; 经济上,政府财力确有能力保障; 智力资源上,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制度健全,财政资金有预算保障,购买服务清单健全,服务支付标准完备,则社会可供整合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就足够丰富; 技术上,法律服务信息技术可资保证。因此,担负着治国理政和为民使命重大历史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战略的眼光,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现实需求的角度,以负责担当的政治使命感,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一)、继续坚持政府的组织领导

公共法律服务本质上是统筹配置资源的一项公共性服务。现阶段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四大类别。这些现实而具体的工作往往涉及到立法、司法、司法行政、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众多单位部门的职能,而中国的事业发展又关键在执政党。因此,无论从价值观抑或方法论考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执政党与政府是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发展中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关涉亿万民众利益的伟大事业,必须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建立起由政府主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参与、广大群众切实受益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具体而言,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第一,要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鉴于普法、依法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有高度重合和交叉,建议将目前各地业已存在的“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调度、推进各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第二,要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由其负责日常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三,凡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职能的各单位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以期从体制机制上形成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合力。 

(二)、加强法治保障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应当确立规则的有效性、行为的规范性、多主体之间的协调性。因此,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首先要加强制度规范建设。第一,各地应制定《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责任主体、参与主体、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考核等,作为各级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第二,各地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研究论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立法工作,尽快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立法纳入议事日程,颁布各自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第三,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分解任务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切实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强化法治化的监督考核机制。

(三)、突出市场导向

突出市场导向,强化法律服务业行业的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品质,加快服务产品换代升 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行业队伍,形成一批多元化、差异化、精品化的法律服务产品。 具体而言:1、加快推进律师业务和律师队伍发展,力争实现从业律师人数 10% 左右的年度增长。 2、切实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拓展涉外服务领域,建立“一带一路”律师服务专业团队,广泛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 探索建立“走出去”一站式法律服务机制。建设涉外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律师服务机构。3、强化预防性司法的功能定位,加强与法院等机构的业务联动,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地方公证品牌。4、引导小微型鉴定机构兼并重组,支持大中型鉴定机构做大做强。加快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形成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业务范围齐全的鉴定格局; 全面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监管。

参考文献 :

[1]王永刚.基层公共法律研究[D].河南大学,2019.

[2]刘益良,袁勇,孙志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J].2019(3):9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