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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探索

林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 根据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可以看出,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存在资金不足、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滞后、土地要素供给制约明显、农业劳动者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保险意识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开发难度大等问题,因此需要从强化农业资金支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开发形式等方面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发展探索
DOI:10.12721/ccn.2024.15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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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中央专门下发了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超过300万家,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经营路径。补贴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会扶持一批新型主体成长起来,这些新型主体更快的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适合市场经济体系,同时对农业金融、农业保险与期货等业务的发展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据测算,浙江以占全国1.3%的耕地,创造了全国3%的农业增加值,按照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划,到2023年,全省提升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000家以上,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但是,浙江自然灾害频发,例如2019年超强台风“利奇马”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23.4万公顷、倒损房屋4.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42.2亿元。根据浙江农产品具有品种丰富、分布零散,保险需求各不相同的特点,符合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需求的农业保险,对于灾后复产、保障三农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浙江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支持力度,让浙江省家庭农场快速成长。2018年,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前,浙江共有农业种养大户18.79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6万家,以及2.3万个家庭农场和7664个农业龙头企业。

2015年,浙江安信农业保险在衢州首次开展家庭农场保险(即新型农业主体保险前身),包括农民收入保险,开拓农机具综合保险、务农人员意外伤害险、大棚内果蔬保险等险种。以全市200家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为保险对象,主要包括财产保险、收入保险、责任保险三大部分内容,并增加了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险内容。平均每个示范性家庭农场保险费2万元,按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及家庭农场5∶4∶1承担,保险总额420万元(含自费部分)。当地农场主反映,综合保险非常适合家庭农场,市、县财政补助90%的保费,农场只需要交2000元,就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该项目累计提供风险保障12亿,赔付率132%,赔款超过550万元,为当地农户的损失提供了有力保障。该项目在当地归口部门大力组织和宣传,险种覆盖面较广,家庭农场接受度高。

2018年,浙江安信农业保险在余杭区推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涵盖经营主体种养两业成本损失、种养两业收益补偿、固定财产损失、雇主责任、公众责任等八大方面,既有保成本的,又有保收益的,还有保经营过程中的意外风险,基本上覆盖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遇到的风险。2018年累计为当地32户新农主体提供风险保障,保额11亿;2019年较2018年增加7户,保额增幅10.8%;2020年较19年客户增加20户,保额增幅1.5%。该项目区政府补贴比例70%,疫情期间又通过减免等形式,为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部分增加30%-50%支持。

2019年底,绍兴市柯桥区政府为化解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健康发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人保、太保、安信农险三家组成共保体,落地实施柯桥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该保险由区政府补贴90%保费,每家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可以补助2万元,目前已有27家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承担保额7760余万元。柯桥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由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三部分组成,具体包括种养两业成本损失保险、种养两业收益损失保险、固定财产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七大方面,新农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菜单式”选取所需的保险产品。

3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3.1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滞后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速,传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农业发展的需要。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存在技术推广机制不完善、具体的指导性规划缺失、信息网络设施不完备等问题。在技术性服务方面缺位,浙江设立的乡镇社会化服务机构数量有限,大部分人员技术水平与社会脱节,很难迅速地找到解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有效方法,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采用田间现场操作示范、向农户分发农业技术宣传册、组织农户进行集体培训等技术推广手段时,推广过程中表现出的明显的离散、组织程度弱的现象更是揭示了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3.2 农业劳动者整体保险意识弱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农村中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和掌握经营管理技能的人才非常稀缺,农业生产后备力量略显薄弱。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拥有高中或者中专及大专学历以上占比非常小,大部分农民的学习接受能力不足,学习积极性低,几乎不会利用冬季农闲的时间学习农业新技术、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等方面的知识,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由于农业保险在浙江的发展历程较短,农业保险在很多人心中认知度不够,并且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发展缓慢,加上政府很少对农户宣传农业保险,农户了解农业保险的渠道可谓少之又少,更无法了解农业保险是怎样补贴,怎样保障,所以对农业保险基本没什么概念。浙江试点地区,如衢州、绍兴柯桥,政府补贴比例90%,最高不超过2万元,直接推动了投保积极性,农户接受度提升,但也因补贴限额,影响到了投保规模和保障程度。

3.3 土地要素供给制约明显

在浙江山地丘陵多的地理位置条件下,农业生产多数以分散、小面积经营模式为主。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而言,更愿意承保大面积的保险标的,以便于其查勘定损。而且分散的经营和投保会导致在测算保费补贴时数据小而分散,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愿承保,并且这种生产模式也只有细微的补贴,保险作用难以显现。 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流转农户土地,实现经营规模,提高土地产出率是促进其增收的重要途径。目前,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集中土地经营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流转困难和农户惜地情结严重。

3.4 资金不足

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部分是由传统的农户发展而来,自有资金有限,缺乏运营成本,现有资金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与发展的需要,信贷融资需求强烈。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初建期,其资金来源于自身公积金盈余及银行借贷,自有公积金盈余有限,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周转运营,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借贷。从现实情况分析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借贷时普遍面临着信贷担保困难、贷款金额无法满足需求、信贷的期限较短等问题。一是农业生产极易受天气、水文、土壤等生态环境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具有不可控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前期投入的成本较高,后期见效缓慢,资金收回及利益获取需要的时间较长,农业经营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因而,银行遭遇借贷资金受损的机率较大,银行的借贷意愿比较低,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银行取得信贷合作更为困难;二是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的期限无法适应农业产业的周期性变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型经营主体从银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以两年内短期贷款为主,长期贷款较少,从而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恶性循环。

4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强化农业资金支持

(1)加大政府财政支持

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起着较大的扶持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束缚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一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土地流转成本,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形成,进而农业生产效率得以大幅度提升。二是对自愿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的给予补助。三是加大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补贴力度,搭建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提高金融机构向农业主体发放农业贷款的意愿,农业主体的资金周转有了来源。根据浙江省各地市财政补贴资金的现状,当前各地市县级财政补贴限制于保额、面积等,充分分析各地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缺口,配套省级补贴资金向市级财政资金较为薄弱的地市倾斜,提高各地农户参保积极性,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2)构建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体系,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还能尽可能地减少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随着农业经规模的扩大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速,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愈加强烈,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当务之急。政府应加大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业主体的补贴力度,鼓励保险公司走进基层,深入了解农林牧渔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不同的保险险种,同时农业保险技术人员要加强对农民购买农业保险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农民购买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性所带来的危害,从而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4.2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处于起步阶段,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自身能力有限,无法有效地搜集法律政策、技术推广、市场价格等与农业有关的多方面的信息,亟待政府部门增强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功能。因此,要完善农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帮助农户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更直接、更迅速地掌握当地的农业信息,更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动向,进而选择合适的农产品种植,争取利润的最大化。

有不少的农户无法正确认知农业保险及其带来的积极作用,要不断加强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的政策进行宣传,建立多途径的农业信息基层宣传渠道,对农村信息员给予适当的补贴,提升其宣传信息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服务组织传递信息的辐射作用,让更多农户能认知并参与到农业保险,逐步增进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普及农业保险的积极效果,以促进投保意愿,为其提供系统、全面、高质量的信息,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做出正确的市场预判。

(2)提高农业科技推广水平

现有农业技术服务已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政府应该密切联系实际,高度重视农业技术,加大对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首先,要改善技术推广的条件,积极引导县、乡两级政府进行农业技术培训、示范,从而使得农民的技术水平得以普遍提高;其次,政府部门应与农业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农业人员技术培训,加大在农业降低成本、创新技术、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农民之间的联系,从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平稳运行;最后,要建设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建立农业推广网络,实现信息的互通有无,从而有助于区域内农民技术水平的提高。

(3)创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组织功能,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质的飞跃。一方面,要实现公益性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的相互融合,公益性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使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同时让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专业技能得以有效发挥,进一步优化农业服务的社会分工;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地推行土地托管模式,提供农地所有劳务环节或部分劳务环节的委托管理服务,对于委托人来讲,将超出能力之外的部分交予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处理,规避一定的风险,释放一定的劳动力,为其去城市务工提供了机会,对于被委托人来讲,组织化的运营能够推动规模化经营的实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民增收。

4.3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促进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利用土地承包模式,引进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发展,对租用土地的生产大户实施财政补贴,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鼓励经营模式从传统小规模散户向大规模、大面积的种植业养殖业方面转变,建立完善的合作体系,由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利用“一县一业”的政策,发展更多特色农业产业,带动农户真正脱贫致富,并利用有效的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方式,提升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

(1)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

浙江耕地面积少且分布零散,普遍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有一定的难度,因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能够较好地解决当前面临的难题,实现对土地的合理规划和集中利用,使得土地的产出效益得以提升。一方面,要规范土地流转的行为,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长期流转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推行高效节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重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工作,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学习借鉴国内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的成功经验,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田收益的最大化。

(2)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

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土地价格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化解相应问题,保障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因此,要积极搭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信息互通、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流转程序监督管理等服务,节约交易双方的时间和成本,为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在农村地区利用信息网络媒介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能够为流转双方创造优质的市场交易环境,从而推动土地的有序健康流转。

(3)健全土地流转的保障体系

完善的农村土地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在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架起益于沟通的桥梁,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误解,调动农民转让土地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投入,大力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民给予适度补贴,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逐步消除广大农户在流转土地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推动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政府要立足农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创新土地流转的模式,鼓励农户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多元化的合作,签订内容全面的合同,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所得效益获得相应的分红,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也进一步加强。

4.4  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

定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进行有关农业保险知识的培训,让农户逐步认知农业保险带来的便利,通过政府利用补贴资金,协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发拟定更多适合浙江省的保险产品,多层次开展保险产品试点活动,提升农业保险在浙江省的认知度,提升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并满足农户潜在的保险需求。

(1)强化人才扶持政策

大力推行人才扶持政策,鼓励高层次、高水平人才在农村扎根,从而为农村农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一方面,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业人才居住环境,为农业人才配置高性能的硬件设施,使得农业人才留乡的意愿增加,从而全身心地投入农业建设中;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人才引进政策的落实,从项目倾斜、职称评定、解决家属就业等方面入手制定一系列人才帮扶政策,为农业发展输送新鲜血液,引进具国内外农业人才,为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从而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推广水平,切实地保障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2)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目前,新型职业农民严重缺乏,急需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首先,要增强农民的自学能力,鼓励农民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向成为一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进军,与时俱进,改进思想观念,主动学习科学文化理论基础知识,掌握农业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技术,积极参加农民培训项目,勇于创新,实现传统经营模式与现代管理技术的衔接,不断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使得农产品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其次,要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培育多种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要结合农业生产的实际,分期、分段对职业农民开展培训工作,使得各类职业农民能够发挥所长,从而进一步完善农村人才市场,为农业的发展贡献力量;最后,要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走进高校,不断更新理论知识,将所学技能运用到农业生产中,有效的推进农业技术新成果的实施。

4.5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开发形式

在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的开办情况,总结产品设计经验,快速、精准的为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打造差异化的农业保障保险。按照风险一致性,开发品类相似综合产品,从现有保成本的形式,逐渐向保价格、保收入等形式过度延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进行保险背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从生产到销售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在浙江范围内遍地开花。涉农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政府、农民、银行、保险公司多方协作,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良好的涉农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农业产业现代化的新面貌。政府方面要统筹协调,组织培训农民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积极探索涉农保险的新形式,发挥涉农保险在农业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以及建立金融资本融合体系,更好的发挥金融工具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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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胜(1968年9月出生),男,籍贯福建,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高级经济师职称,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