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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实践检视

张娜娜

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四川康定,626001

摘要: 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推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改革,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而且可以促进公证机构自身改革创新发展。然而,目前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还存在着制度机制缺失、职责定位不清、队伍建设薄弱、配套保障不足等实践困境。为了深入推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助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应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职能定位,厘清事务边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质效;健全配套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公证活力。
关键词: 公证;司法辅助事务;多元解纷
DOI:10.12721/ccn.2023.157106
基金资助:四川民族学院2018年度学院自办科研项目“甘孜藏区公证体制改革的实证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XYZB18027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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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正式在部分地区推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北京、上海、浙江等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等积极响应,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并于2019年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推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改革,不仅可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而且可以促进公证机构自身改革创新发展。

一、理论基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机理

(一)审判制度论域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多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官办案压力愈来愈大。以2018年至2022年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9万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7亿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和64.9%。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矛盾和急剧增长的案件数量,人民法院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困局。如何在有限的人力、物力等资源条件下,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办理好每一个案件,确保司法公正,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亟待破解的难题。为疏解法官压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体制改革,将司法辅助事务与司法核心事务进行分离,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不仅可以使法官集中精力办理审判核心事务,也为社会主体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供了可能途径。

(二)公证制度论域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具有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较强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不仅可以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公证是一项特殊性的证明活动,具有独立性、非营利性等特点。公证的独立性决定了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公证的非营利性要求公证必须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公证的独立性、非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效诠释了公证的效力,确保了公证的公信力,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此外,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也与当下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契合。

二、实践困境: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存在的问题

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以来,各地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尝试,相关工作形成了一些亮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置可否的是,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公证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一)制度机制缺失

目前,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分别于2017年、2019年联合下发的两个文件,即《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从两个文件的内容来看,只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作了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组织领导等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详细地规范依据和操作指引。例如,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权力来源、职能性质、职责范围、责任承担及监督机制等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如,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执行等工作,应该如何参与?相关程序怎样启动?又该依据什么程序进行?能否根据工作实际创设公证法律文书类别?相关公证法律文书的格式规范如何?等等,均无章可依。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进行对接合作时,往往会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相关问题进行约定,但囿于缺少统一、明确的业务规范等因素,很多工作难以真正落地。

(二)职责定位不清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公证机构则是证明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人民法院在委托其司法辅助事务时,应明确核心业务与辅助业务的界限,避免将审判核心事务剥离出去。而公证机构在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时,应明确其职责定位,保持其独立性,避免成为人民法院的附属。正如有些学者提出,“既要防止诉讼程序因公证程序虚化,不能让公证人员承担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能;也要防止公证职能在诉讼程序中弱化,不能为完成辅助事务而改变公证机构本身的职能定位”。然而,实践中,公证机构往往对自身的职责定位缺乏清晰的认识,误将自身定位为法院辅助机构或者“编外”人员,使得公证机构在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的独立性价值呈现不足。

(三)工作衔接不畅

公证机构在办理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沟通衔接情况直接关系着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囿于调解、执行、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涉及的细节性工作较多,例如案件材料的交接、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办案材料的存档等,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往往难以及时、全面地将相关工作进程、结果等告知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案件进展、结果的了解及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尤其,在公证机构开展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初期,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尚不成熟,公证工作人员对相关工作较为生疏,公证工作人员工作方式方法不够灵活,诸多因素的叠加使得公证在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凸显出一些问题。

(四)队伍建设薄弱

首先,就全国的公证队伍而言,各地发展极不平衡,多地呈现出公证队伍规模较小、力量薄弱的情况。以四川省为例,无论是公证人员数量,还是公证人员整体素质,凉山州、甘孜州与成都市的差距甚大。其中,就数量而言,2022年成都市通过年度考核的公证员为260名,阿坝州为39名,甘孜州则仅有33名。很多公证处因为人员配备不齐,只能由其他公证机构进行托管。各地公证队伍发展参差不齐,公证队伍规模不足,严重制约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其次,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也对公证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尤其,调解、执行等工作不仅要求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要较强的沟通等实践技能及丰富的工作经验,这对长期从事对无争议事项证明工作的公证员而言,无疑是一大挑战。最后,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应具备公证领域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确保工作的衔接顺畅,工作效率的全面提升。

(五)配套保障不足

目前,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构建起完善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激励引导机制是保证相关工作行稳致远的关键。但就实践情况来看,不少公证机构在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过程中仍然缺少健全完备的组织保障、队伍建设保障、管理服务保障、经费保障等保障体系,没有健全的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很多公证机构在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时,需要自行负担工作运行所需的成本经费,再加之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使得原本并不“富足”的公证机构在开展工作时更是显得捉襟见肘。

三、路径优化:完善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建议

如何破解制度机制缺失、职责定位不清、队伍建设薄弱、配套保障不足等实践困境,是当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为了深入推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助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应从以下几方面应对:

(一)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制度建设是基础,在推进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事务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加快相关领域的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就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权力来源、职能性质、职责范围、责任承担及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统一具体事务办理的程序要求及出具文书的标准,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和规范指引。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避免了各地实践工作中的参差不齐、千差万别,而且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正如有学者所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产生在新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将给现有的诉讼制度、公证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同步改变。因此,现有法律法规不应一成不变,立法机关应紧跟改革的步伐,尽快完善我国公证领域、诉讼领域的法律法规,建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明确职能定位,厘清事务边界

明确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在司法事务中的职能定位,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而且有助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众所周知,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是性质不同的主体,二者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公证机构在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时应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保持其独立性价值,依法履职尽责,办理好各项司法辅助事务。人民法院也要清晰的认识自身的角色定位,厘清司法核心业务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边界及公证机构参与办理的各项司法辅助事务的具体范围和边界。

(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

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加强工作衔接,尽快建立起较为成熟的信息互通机制。公证机构在办理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相关工作进展、结果等全面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了解到工作的推进情况、办理结果等,兼顾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证。同时,信息互通机制还可以使人民法院、公证机构第一时间掌握公证工作人员在办理司法辅助事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切实加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时,可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网络、大数据等,搭建起规范、高效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司法辅助工作的开展要求和工作流程、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工作开展中的风险排查、工作过程的监督及工作效果的评估等均可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质效

人才队伍建设一直是公证机构、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目前来看,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人才队伍建设不仅是“量”上的要求,更有“质”的要求。尤其随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扩大,急需提升法院相关衔接人员和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在司法辅助事务中的专业水平。一方面,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应坚持“引进来”的措施,通过与高校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等方式,引进优秀人才加入公证队伍、司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才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在职进修、加强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等的沟通交流等方式,提升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多措并举,构建起思想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提供坚实的支撑。

(五)健全配套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公证活力

为保障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可持续性,应建立起由党委统一领导的组织保障机制,促使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之间协同联动,充分实现各项资源的整合和利用。首先,通过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工作经费保障,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其次,要提供充足的设施设备,推进资源平台建设,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提供充足的设备支持。再次,构建完善的管理服务机制,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又次,建立起完善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能力培训与提升制度,加强法官、公证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为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最后,构建完善的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公证机构主动参与、积极探索,努力提升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成效。

四、结语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对司法体制改革、公证体制改革均有着特殊的意义。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更有利于公证机构自身的改革发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等均需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统筹部署,系统谋划安排,依法履职尽责,主动支持和参与到相关工作中,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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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娜娜(1991—),女,汉族,甘肃酒泉人,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宪法学、公证法学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