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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

董鲜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 通过文献研究法、论文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司法改革背景之下的法官助理制度进行研究,发现法官助理制度目前存在岗位缺乏吸引力、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案多人少”矛盾加剧两方面问题。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提高法官助理岗位吸引力、动态调整法官助理编制数量两种解决办法。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一环,法官助理制度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的基础性保障,对法官助理制度提供的相关建议,期待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 司法改革;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审判人员分类改革
DOI:10.12721/ccn.2024.15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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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1882年任职大法官的格雷被认为是法官助理制度的创始人,后来其他国家对其进行了移植和借鉴。所谓法官助理,即主要负责参与和审判有关的辅助事务的法官的助手和帮手。其职位的创设是欲通过精细划分人员职责分类管理,减轻法官办案压力,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案件审判,提高司法效率,打破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从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经历了试验、推广、瓶颈、发展、完善五个时期。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究其原因,首先,21世纪初的中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且民众的法律意识相较于改革开放初期已有一个明显地提高,因此,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其次,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案件多,结案压力大,难以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著述深造;最后,当时的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两审一书”或书记员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在此种背景之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实施势在必行。

1.法官助理制度试验期(1999年至2003年)

1999年,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正式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并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试点,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提供政策支持,界定了法官助理在法院系统中的位置与发展前景。但这一时期,配套的法官助理制度建设未能及时跟进,大部分法院对法官助理岗位设置不到位,效果没有达到预期。

2.法官助理制度推广期(2004年至2008年)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二五纲要》中提处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助理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助理的专业化建设,在西部基层法院确立814个试点法院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由此,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但此时,也有批评的声音认为,此时的法官助理有不同模式说不上哪一种更好,在没有形成共识的前提下,《二五纲要》规定要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具有盲目性。

3.法官助理制度瓶颈期(2009年至2013年)

201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三五纲要》提出要细化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重点提出绩效考核,对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进行探索。该纲要再一次确定了改革方向,分类管理具体化,主审法官负责制也为法官助理制度提供方向和基础。

4.法官助理制度发展期(2014年至2018年)

《四五纲要》提出建立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助理等在内的审判辅助管理体制。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概括规定了法官助理的职责,符合法官条件的还可晋升为法官。为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提供机制保障,首次将法官助理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提出法官担任短期法官助理的模式。

5.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期(2019年至今)

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对法官助理培训考核、培养、选拔等进行完善,不同层级法院之间要区别对待,探索下级法院法官在上级法院担任短期法官助理的交流模式。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首次提出法官助理分层培养的概念,需要在今后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

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处境,法官个体的能力和时间有限,难免会对审判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此时法官助理的作用更加凸显出来,通过在法院中引入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助理来帮助法官分担一部分辅助性工作,可以让法官更加集中精力办理案件,从而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法官的作用,促进法官公正审判,避免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有利于案件结论的公平公正。另外,通过不断的积累实务经验,法官助理自身的素质和审判驾驭能力都会有所提高,这为日后成为一名兼具思想和能力的高素质法官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现状

(一)法官助理配置来源

当前,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有编制内法官助理、聘用制法官助理、实习制法官助理三类。编制内法官助理又可以细化为未入额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在编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通过公开招录方式录用的公务员法官助理;聘用制法官助理可以细化为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实习制法官助理可以细化为高校法科生身份实习法官助理、实习律师身份法官助理。就目前来说,通过公开招录方式录用的公务员法官助理应该是基层法院招录法官助理最主要的途径。

(二)重庆市历年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法官助理岗位招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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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重庆市2019年以来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法官助理岗位招录情况

三、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的困境

(一)法官助理岗位缺乏吸引力

通过对近几年重庆省考招录情况的统计发现,2019年-2024年重庆的省考报名总人数以及省考计划招录总人数都是在逐年递增的,省考报名总人数与省考计划招录总人数之间成正比关系。2024年相对于前几年在这两部分有一个显著的增长趋势。究其原因,与就业环境差不无关系,在此种背景之下,大多数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会选择考公,以谋求一份稳定的工作。再看法官助理的报考比,大概是47个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比例,与一些几百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比例以及省考招考比相比,法官助理岗位吸引力明显较低。

法官助理岗位吸引力不够也是有迹可循的,一是招录门槛高,上岸率低。法官助理岗位在公招中的专业属性要求往往更高,其招录条件均要求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是A证,很多法院招录法官助理还要求是法律或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甚至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普遍要求是法律或法学专业应届硕士毕业生。例如2024年重庆法官助理的招录,重庆主城九区招录法官助理的基本要求是硕士研究生,并且本硕都要求是法学类。除此之外,有的法官助理岗位还要求应届毕业生。这些条件相对于同地区其他单位招考岗位高了很多,而满足同一地区或层级法院报考条件的考生,因为相比其他人“硬件”更突出,选择报考其他岗位“上岸”的成功率也会高很多。招录门槛高,经济不发达、地处偏远的法院与经济发达、地理位置好的法院招录条件没有区分,这也导致无人报考,偏远地区的法院招录不到相应数量的法官助理。

二是薪酬回报方面不如人意,一部分法学生毕业时不选择考公,而是选择体制外的律师行业,相比法官助理,律师入职门槛更低,且积累一定工作经验之后,薪资待遇方面会更好。

(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结构也由传统的“法官+书记员”转变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团队模式。根据1:1:1的理想配比,法官助理的数量应当与本院的员额法官和书记员保持一致,但在当前书记员数量持续递增、与员额法官配比已达要求之际,法官助理却始终处于严重缺员状态,各地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人员配置比例失衡的问题。一名法官助理服务多名员额法官的情况不在少数,有些法官助理还要兼任庭室内勤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制作台账、撰写调研、组织活动等琐碎繁杂的行政事务,难免分身乏术,除此之外自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幅快速上涨,10年增加2.4倍;法官年人均办案由2017年187件,增至2023年357件,人案矛盾日益突出。

造成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与制度设计“先天不足”,政法编制数量有限有密切关系。根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法院系统各类人员在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比例如下:员额法官不得超过39%,司法辅助人员不得超过34%,司法行政人员不得超过15%,司法警察不得超过12%。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法院系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要求,今后书记员的主要来源为聘用制人员,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现有的正式在编书记员将在改革中逐步消化。也就是说,即便司法辅助序列仅存在法官助理这一类人员,法官助理的占比极限最多也只能达到34%,永远无法实现与员额法官(占比39%)1:1的人员配比,制度设计与现实需要之间无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

四、法官助理制度完善路径

(一)提高法官助理岗位吸引力

提高法官助理岗位的吸引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调整:一是动态调整招录条件,因地制宜灵活招考。对于法官助理招考所要求的招录条件,不应一刀切的适用同一个招录标准。对于部分偏远艰苦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调整报考年龄,面向当地户籍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高层级人民法院要重点关注“塔尖”人才,立足各业务条线的人才储备需求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专业条件,补齐特殊人才短板,大力锻造精英化审判辅助队伍。同时,要结合各地GDP总量、社会平均工资等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经济水平的指标数据,定期更新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地域范围。通过以上措施来实现招录条件的动态调整,提升法官助理岗位吸引力。

二是提升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因考录门槛的不同,应赋予法官助理更高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否则公务员省考中法官助理岗位“低性价比”的形象将会很难破除。建立法官助理职级与工作年限为依据的薪资晋升机制,以工作年限晋升职级,提升薪资待遇。法官助理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提高后,职业尊荣感必然会得以提升,对考生的吸引力也必将提升。除此之外,对于在偏远地区或经济落后地区就职的法官助理,可以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之下,给予一定的补助。

通过调整招录条件、提升法官助理待遇福利的手段,来增加法官助理岗位对于考生的吸引力,能够吸收到更多优秀的人才资源。

(二)动态调整法官助理编制数量

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法专项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数量应当遵循司法审判规律,从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打破体制性因素的桎梏,构建与职能适配的“金字塔”编制模型,将更多编制资源分配到基层法院,推动审判力量向人案矛盾最突出的基层倾斜。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化解编制配备与办案需要不尽匹配等编制管理问题,立足“以案调编”原则,综合考虑近三年人均收案数、经济发展指数、当地人口指数、现存工勤事业编制数、现有空编数等各项因素,定期测算调整各地人民法院编制数量。除此之外,还需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政法专项编制调整程序,对启动条件、适用时机、调整方式以及跨区域、跨层级编制调节的统筹配置与衔接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编制资源动态调整的可操作性。

动态调整法官助理编制的数量,解决编制制度设计存在的“先天不足”的问题,缓解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案多人少”的局面。

法官助理制度在本轮改革中依旧承担着重大使命,只有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我们才能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在对法官助理的建设过程中确实遇到了困境,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形变得更加严峻了。法院的岗位,特别是法官助理岗位也逐渐遭到了冷落,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比起法院更加倾向于选择检察院和其他政府部门作为自己职业的开始,还有的选择进入律所成为律师。而法院原本的审判团队在经历了严重的人员流失。这种种现象无疑在告诉我们,我们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并没有回到正轨,这要求我们对该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的检视并进一步完善。希望通过此篇文章,对今后法官助理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作者简介:董鲜(2001-),女,汉族,四川安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