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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探讨

张琪凯 田乃振

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00

摘要: 做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能够更好地解决处理因个人破产现象引发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同时也可以对相应债务人进行适当保护,给予其重新开展生产生活的机会。但是目前来看,国内破产法当中有关自然人主体破产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缺失问题。为此文章分别从立法体例、破产原因设定以及失权复权制度、余债免除制度等多个方面针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做出了探讨,以此助推国内个人破产法尽快完成建设和推行。
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余债免除;失权复权制度;立法体例
DOI:10.12721/ccn.2024.15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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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几年,在国内市场经济持续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自然人开始发展为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并且数量不断加大,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也变得更加频繁,这些自然人在日常经营期间,若是因为经营不善等因素而出现破产问题,不但会给自身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会给相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处理这一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做出深入研究,以此提高该法律制度的建设水平,使其能够尽快在我国发挥出应有价值和作用。

一、合理选定立法体例

对于立法体例来讲,其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现阶段主要分为两种,即单行立法体例以及统一体例。

首先,单行立法体例。这种体例的优点为可以突破现行破产法体系的约束,制定出一个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基于这种体例建设出的《个人破产法》实际上和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而且在条款上可以有效地与企业破产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做出差异化的界定。但是这种体例也存在一定弊端,比如制定时间长,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理成本,而且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冲突问题等。

其次,统一体例。指的是将个人破产法作为一个章节内容有效融入到企业破产法当中去,其优势在于可以更为快捷地完成个人破产有关法律制度内容的建设,同时可以完成各类主体相关破产规定的充分整合,也能够更好地对接个人以及企业破产程序。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对立法水平有着非常高的要求,要能够对企业以及个人破产法的相关立法原则、流程或者是目的等做出准确清晰的区分,同时还应该对法律衔接或者是适用等方面做出充分考虑。

所以结合国内实际立法情况来看,建议对统一立法体例进行运用,这样可以在短时间当中建立以及推行个人破产方面的有关法规制度,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法律冲突,提高法制统一性。但实际立法前,还是需要各地区做好实践调研以及探索工作,杜绝盲目立法[1]

二、破产原因设定

对于破产原因来讲,其通常指的是债务人无法有效清偿债务而必须要进入破产程序需要具备的一系列前提条件,也就是破产清算的具体启动条件。在实际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时,明确破产原因对该制度的建设和推行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对于破产原因同样需要做出合理选择,目前来看比较适用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列举主义。在这一模式下,通常司法机关在实际认定期间,只要能够找到一项满足的条件便可直接认定债务人已经拥有申请个人破产的理由,现阶段英国以及美国等多个国家均对该模式进行了运用。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针对个人破产原因的认定相对较为清晰明了,通常仅需结合有关法律一一对照即可完成认定工作,非常便于各方进行举证或者是参照适用,同时这种模式也对法官本身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其缺点在于存在僵化问题,无法适应新时期越发复杂的实际破产情形,比较容易在特殊状况下产生一定的纰漏。

其次,概括主义。这一模式是将个人破产的主要原因有效地概括为一种比较抽象的概念定义,在这种模式下,通常情况下个人破产原因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停止支付,也就是债务已到期;(2)支付不能;(3)已经产生了资不抵债情形。对于该模式而言,其优势在于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囊括所有个人破产原因,然后由法官灵活地据此作出认定。但其缺点在于法官本身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所以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综上,由于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等因素的影响,为了突显法律公平正义,对于我国而言,选择概括主义模式相对更有优势,所以更建议借助立法形式有效地将个人破产的具体原因做出概念化的界定[2]

三、失权以及复权制度

对于失权制度来讲,其主要指的是自然人在被宣告破产之后需要丧失作为一名公民部分权利的相关制度。虽然我国建设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债权人尽可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其遭受的损失通常已经无法避免,因此出于公平考虑,对相应的债务人还是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这样可以让更多的自然人引以为戒,从而更为慎重地开展市场经济活动。而对于失权制度当中需要限制的权利,现阶段主要涉及“限制消费”、“某种资格丧失”或者是“某种职业禁止”等。但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实际设定失权制度内容时,还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站在破产个人信誉缺失的角度来看,需要使其丧失公职等。其次,站在个人能力角度来看,对于破产个人需要禁止其担任一些重大职务,比如公司高管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专业资格限制需要做出谨慎考虑,因为如果盲目禁止债务人的相应权利,可能会导致其无法借助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来有效获取报酬,如此不但会减少破产人自身的经济收入,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还容易导致社会失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从而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应该限制超出个人日常必要生活以及工作水平的高消费。

对于复权制度来讲,主要指的是破产的个人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后,可以有效恢复相应权利的一种制度。我国可尝试着对许可复权模式进行运用,也就是破产人在各方面满足有关要求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复权,在通过法院审核批准后,才能恢复相应的权利[3]

四、余债免除制度

这一制度指的是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同时向债权人有效支付一定债务后,相应的破产人没有清偿的一系列剩余债务可以消灭,从此不再受相应债权人追索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可以给予破产个人更多的重新生活以及工作的机会,但是同样存在着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或者是恶意利用该制度逃避债务等问题。因此,在实际建设该制度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相关限制:

首先,应设置债务免除的一系列附加条件。比如个人破产清算完毕后,债务人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当中将自身劳动报酬一部分全部用来有效抵偿债务,唯有真正在这一期间努力工作以及积极主动配合清偿的个人,才可以适用该制度。

其次,设定不予免责的情形。比如在欺诈以及隐匿伪造证据或者是恐吓债权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下,相应债权人不可获得该制度。

最后,还应该规定不能进行免责的债务范围。需要注意并非一切债务都适合用来被免除,余债免除制度在建设时,同样要规定相应的不适合被免除的债务内容,比如侵权损害赔偿等[4]

结语:综上所述,做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可以在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相应的债务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可以重新来过,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均有重要意义。文章针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做出了探究,以此进一步提高该制度的建设成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不断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婷.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湖南工业大学,2023.

[2] 王兵.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哈尔滨商业大学,2022.

[3] 胡玉洁. “执行难”视域下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2021.

[4] 姜超夫.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山东:山东理工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