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智力成果”的判断
1、具备文学、艺术、科学和经济价值
传统作品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它既有价值性又有稀缺性这是它受著作权法保护最根本的原因。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保护,既要肯定自然人本身智力劳动的价值,也要肯定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基于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能够产出高质量的文学、文艺、科技等作品,以人工智能生成小说为例,其通过学习大量的文学作品和写作风格,模拟出不同的文笔和叙述方式,生成的小说合乎一般人的表达逻辑和阅读习惯,具有独特的魅力和价值。如不注明此小说由AI生成,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很难辨别其来源,在某种意义上也能反映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达到了一般作者的创作水平[1]。对于“普通读者”来说,他们在欣赏各种由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时,不仅在外观上感觉与传统作品没有任何区别,而且还能在内容上引起读者的情感和思想共鸣,基本能够很好地满足“普通读者”的审美和情感需要。另外,人工智能也已在新药研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科研意义。在实际应用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帮助各个行业降低成本,并且在游戏、设计、影视等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应用,其产生的经济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按照普遍的观点,无论是人工智能作品还是传统作品,都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和文化需要,人工智能并没有降低文学,艺术,科学的价值。
2、契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基本目标
人工智能,有着大量的文字与庞大的资料库作为支撑,其“知识储备”比普通人要多得多,可以让一个人在很短的时间里突破自己的知识限制,创造出更加高质量的作品。在实际的生活中,人类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的需求不断显现,在图像处理领域,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分析和评估图片的内容和质量,为艺术家提供更好的创作素材和灵感,在音乐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学习大量音乐数据,生成新的音乐作品,为音乐制作人提供新颖的音乐元素和编曲思路。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甚至可以出版、发行,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调动了公众的创作积极性[1]。“从近代版权法诞生到现在,它的立法目的一直都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造与传播,而给予所有人以合法的专有权利。”版权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鼓励创造和传播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保障创作者的各种权益,能让创作者从市场中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发创作者不断创新的动力。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那么用户花费大量心血所获得的成果,就会被别人随意利用,势必会对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创造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此外,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加以保护,有利于其分享和传播[3]。另外,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能够与传统文学形成良好的竞争关系,激励创作者创造出更好的作品。因此,对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加以著作权保护,既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激励权利人再创作也就是为了实现相关智力成果的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的判断
1、独创性的判断关键在于作品本身
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知识的商品化,作者的身份地位逐渐被淡化。虽然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地图等并不能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的作品,但是它们都被列入了著作权法的对象,随着作品的商业化,创作者和作品的关系也逐渐被分割开来,计算机软件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是一个例证,其原因在于,独创性并非对创造对象或创造过程的描写,而是由其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所决定的[4]。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当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方法,不应增加额外的条件或要求,应当着眼于作品本身即结果,而不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判断独创性的关键在于对作品的形式和表达,也就是它和在前的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能否满足公众的心理和文化需求,或者推动科学的研究和应用。创造者自身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没有任何影响,换句话说,是否具有独创性,不能以“人”或“非人”为评判标准,而应站在公众的立场上来看待。至于是不是自然人创造的,或者是使用了什么高级的创造手段,都是不相干的,不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2、独创性的判断应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特点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而言,其生成的内容是基于数据输入和复杂的算法学习和推理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先前输入的数据内容有着明显差异,新生成的内容包含新的观点,新的表达方式或新的艺术形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外观表达形式无异,普通读者就可以无障碍的欣赏满足其精神需求。以普通读者和外在表现形式为判断视角,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我国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要有“创作高度”,但相比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发明,版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要低一些[5]。对传统著作来说,凡是自己智力劳动的成果都是基本符合独创性的。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无论从形态还是价值上,都与传统作品非常相近,因此,它的外在表现方式,是能够达到对传统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同时,对于独创性的判断,也要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完善,相比于传统作品,新兴作品在独创性方面的要求会更低一些。人工智能是一种基于深度学习与大数据的新型方法,能够通过学习和分析大量数据生成有别于现有作品的内容,并且能够让普通读者清晰地感知到生成内容的新观点,新形式,满足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规定。从广义上讲,由人工智能帮助生成的内容,在本质上与已有作品并无本质相似之处,均可被认为是“作品”[1]。当然,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非全部都是具有独创性的,它的独创性还需要在个案中加以判断。尤其是在大规模的语料中,生成的文本往往过于简短,缺乏文学性。此外,传统作品的独创性已经被出版、发行单位以及公众所承认,例如已经发表的文章、已经出版的图书、已经出版的音乐、已经上映的电影等。但是,目前的技术手段很难准确地判定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个案审查。
二、作者身份及著作权归属
(一)人工智能的定位:工具而非作者
从本质上讲,用户和人工智能是作者和创作助手的关系。人工智能的兴起,为创新创造提供了新的途径,降低了创新的门槛,扩大了创新队伍,提升了全社会的知识生产效率。现在,实现创作并不要求有很高的专业水平,谁都可以做作家[6]。工具的自动化是科技的发展方向,它使人逐渐摆脱了重复性、低水平的劳动,可以节省很多的体力和精力,去从事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劳动。就像今天,很多工厂已经实现自动化,将人的工作缩减到对机器的控制上。不过,尽管机器对原料进行了加工,使其增值,但仍不能将其视为生产产品的主体,更不能以“添附”的方式获得其权利的主体。由于机械是由人制造,设定,操作的,是由人来控制的。人工智能也是一样,人类制造并搜集了大量的训练样本,而学习数据则是人类自己创造出来的,因此,它的价值应该属于使用者。
(二)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
创造的本质是自然人的智力劳动,由于智力劳动产生了作品,所以,实施了创造活动的自然人就是最初意义上的创造者和著作权的主体。另外,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他们都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人身权、财产权。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各种类型中,应该以人工智能的用户为版权人为原则,对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别条款进行补充,并考虑到双方的意思自治[7]。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人工智能的用户是人工智能创造作品的版权拥有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如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都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在新的情形中,如果法律没有作出规定,那么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工智能作品不是通过大数据与算法自动产生的,而是通过用户的创造活动产生的。虽然人工智能在处理数据、产生信息方面有着极强的优势,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为用户带来丰富的创作灵感和素材。但有别于传统的创作模式, AI用户的输入、设置和修改等操作过程也属于创作活动,创作行为从最初的“实际参与”转变为“控制工具”。人工智能的用户在其所付出的智力劳动中,应享有作品版权。人工智能作品的创造是用户首先把概念转换成动作,然后由人工智能完成动作。这个过程是以用户的思想和操作为基础的,它能充分地体现出他的创意、经历、意志、精神、情绪等人格因素,同时也能体现出他有一个基本的创作意图和目的。所以,最后的结果并不完全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产品。
三、结语
人工智能带来了创新革命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与挑战。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探讨,但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待于理论与实务的不断探讨与累积。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作者身份、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尽管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倾向于对其进行保护,将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视为作品,并赋予其版权。这一思路在逻辑与理论上都是合理的,应该予以关注与发展,但是否能够被广泛承认,还需要时间来检验,需要有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来证明。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卞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3,(02):77-91.
[2] 吴汉东, 刘鑫.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J].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3, (01): 1-10
[3] 叶兆驰.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及解决路径[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8.
[4] 张平.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合法性的制度难题及其解决路径[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03): 18-31.
[5] 王少.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学术不端治理的妨碍及对策[J]. 科学学研究,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