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税收体系概述
环境税收体系作为一个集合性的概念,理论界尚未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界定,但一般认为,环境税收体系包含环境税和税收体系两个基础性要素。
环境税,又称为生态税、绿色税,最早起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创立的“外部性理论”,亚太经合组织将环境税定义为,为了达到特定的环境目标而引入的税收,或者最初的引入并非基于环境的原因,但对环境目标有一定的影响,可以为了环境目标而增加、更改或减少的税收。
税收体系,是指不同类税收的集合,各类税收在该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表现为税收结构。税收体系可以划分为计划型税收体系、转轨型税收体系、市场型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主要分为七大类: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农业税类、关税。
环境税收体系的概念,学界尚未对环境税收体系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认为环境税收体系的概念应做如下定义:为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污染防治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设计的多税种所构成的独立税收体系。
二、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仍未建立完整的环境税收体系,只是单行的开征了个别专门性环境税种以及其他具有环境功能的税种。在 2018 年 1 月 1 日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前,我国在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层面仍以排污收费制度为主,因此可以将我国先前建立的相关制度概括为以排污收费制度与资源税为主,单行环境税种为辅的一种不纯正的环境税费体系。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通过了我国历史上首部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自 2018 年 1 月 1日开始施行,不再征收排污费。从环境保护税的概念上分析,其可以分为狭义解释与广义解释。从狭义上讲,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所征收的税。从广义上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广义解释应是对一切有违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行为进行征收的税。从《环境保护税法》的定义及内容上看,显然是采用了狭义的解释。《环境保护税》是依照“税负平移”原则由环境收费制度变革而来,其主要内容还是保留了环境收费制度的特色,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需要纳税的范围,采用定额税率等措施无不体现着环境收费的影子。
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虽在系统性、专门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但相关的税费制度却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环境税费体系的首要功能在于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税收作为调整级差收入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征收方式,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为环保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其次,排污收费制度以及资源税、车船税等专门性税种,通过经济手段影响着污染企业以及资源开采者及消费者的行为,促进了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再次,事物的发展都是逐渐完善的过程,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虽不尽完善却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环境税收的原则不明确
作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的法律规则会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作出调整,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规则的调整无法适应社会情况的迅速变化。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在税收原则的设计过程中,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绿色功能应起主导作用,只有在绿色原则的指导下设计出的各环境税种及环境税收体系才能够保证在控制污染与资源保护前提下增加财政收入,真正实现“双重红利”的效果。在面对环境问题日益多样化的今天,现有的环境税收规则是无法满足调整复杂现状的,而我国环境税收原则却处于缺位状态,使得在发生环境税收规则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时毫无对策。
(二)含有绿色成分税种的环保功能低下
环境税种是环境税收体系的组成部分,单行环境税种环保功能的实现是环境税收体系发挥其整体作用的前提。在个别税种的设计上,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增加其环保功能。例如,近几年对车辆购置税的调整,很大程度上增加其环保功能,例如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免税,对购买低排放量汽车减税等系列均通过税收手段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但许多本身具有丰富的环保功能的绿色税种在设计、施行的过程中并未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无法有效地通过征税达到环保的目的。
(三)专门性环境税种缺位
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不仅需要主导型的环境税种作为支撑,更需要专门性的环境税种作为辅助,加之其他税种中所具有的环境功能,并在税种设置完善的前提下合理搭配,才能够发挥环境税收体系的“双重”功效。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2018 年 1 月 1日,环境保护税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两大主导性环境税种(环境保护税与资源税)已经完全建立,但仍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专门性环境税种建设不完善。
(四)环境税收体系内部功能结构不适配
环境税收体系是由主要环境保护税种与单行环保税种及具有环保功能的其他税种构成的统一体,各税种之间的有机结合方能构成一个有效的整体。税收体系作用的发挥,要求各税种之间相互协调,在内部功能与外部结构上对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尚未确立专门性环境税种与辅助性环境税种之间的定位,各税种亦未在统一原则指导下进行设计,征管过程中存在着交叉,对环境税收体系整体化功能的实现产生了现实障碍。
(五)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不足
在各项具有环境功能的税种在设计上,虽配备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但这些具体措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难以发挥其专门的作用。首先是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免税和退税等方式,在应用过程中不能准确有效的与具体的税种相结合,对纳税人的起不到实际的激励作用;其次,税收政策设计的门槛过高,使得大部分纳税单位无法满足众多的条件而无法切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规定的四个条件,条件设置的严苛,使得纳税人无法满足条件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再次,个别税收优惠政策与环保目的相违背,例如增值税中关于农药、农膜等居然设计了相应的补贴措施,变相的鼓励了农药农膜的使用,彻底违背了环保目的;最后,各税种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筹和协调,缺乏相关环保技术保准和强制性规定,使得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冲突。
四、完善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想
(一)确立绿色环境税收原则
环境税收体系是税收体系的一个子集,应与税收体系相匹配。国外经验表明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应从本国的国情出发,针对性的建设本国的体系。我国作为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就与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且国外环境税收体系构建较为完善的国家主要实行的还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国的环境税收改革更应立足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原有的环境税费体系下,以环境税收体系的整体构建为重点,在税种的设计过程中更能体现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的功能,加强民众对绿色环境税收的认识理念,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
(二)加强税收体系中各税种的环保功能
我国现阶段环境税收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更是应该采取渐进的措施,综合利用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逐步开展税费制度之间的改革,最终建成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
(三)加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性税种
一个新型税种的开征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设计出完善的要素,与现有税收体系相匹配。加征专门性的环境税种,应当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规律。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将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国家公共经费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则认为,一切税负对于社会再生产来说都是有害的,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认为“最好的赋税就是税额最少的赋税”。
(四)协调统一环境税收体系的内部结构
通过研究国外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经验,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这些国家都是以一两个对社会发展影响十分巨大的税种为中心,进而构建系统的环境税收体系。例如:丹麦先以能源税为中心构建的环境税收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又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德国的环境税收体系改革则是主要集中在能源税领域,通过对原有税种加征环境税进而完善了国内的环境税收体系;日本则是集中在碳税领域。这些国家的经验都告诉我们,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建设也应该以某一两个关键税种为中心构建全面的环境税收体系。 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尚处于萌芽状态,现有税种的环境保护功能极不健全。但我国已开始推进环境税种改革的工作,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就是最好的证明。环境税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顺利地从环境收费制度向环境税制度完成了转变。同时,基于我国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社会现实,将污染税或称为排污税作为现阶段的中心环境税种来构建环境税收体系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参考文献
[1]我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审视与完善[J]. 赵腾宇.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2)
[2]论我国环境税收入使用制度之构建[J]. 叶莉娜.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9(01)
[3]中美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启示[J]. 闫云凤,王苒,范庆文. 城市与环境研究. 2018(04)
[4]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J]. 徐会超,张晓杰. 税务研究. 2018(09)
[5]环境保护税改革取向[J]. 何云鹏.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07)
[6]环境税收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J]. 周旭,郭天昱. 财会通讯.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