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萌芽于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等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社会保障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社会公共服务,因此,社会大众的需求理应由多个公共服务供给方来满足和实现,目前可以作为供给主体的主要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三方,如果还是的单纯只依靠政府、市场或社会其中一方是无法解决社会保障这项公共服务中存在的各待遇群体间差距过大、筹集资金和资金专项运用较难、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和经办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的。
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多元化是顺应市场经济的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由多方供给的社会保障服务不仅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提升社会幸福感,更能有效地解决政府这个主要供给方供给压力大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因此,要想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势必先要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多元化。
一、中国社会保障服务多元供给机制的内涵
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吸引个人、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的多中心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即指由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数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社会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