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自进入21世纪后,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类民事纠纷案件随之增加,受制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资源匮乏,公众更依赖于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由于近年来“执行难”问题突出,且影响深远,为让依法治国理念深达人心,满足公众对法院执行质量的期待和需求,应当完善民事执行法律体系,强化公众法制观念,并与时俱进,立足数字化时代背景,向着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使公众对司法环境的监督更加阳光化。因此,笔者研究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意义在于,介绍我国存在“执行难”问题的普遍现象和产生原因的同时,提出完善的执行措施,引入现代智能化执行措施,改变公众法律观念,为“执行难”问题提供可行的策略。
一、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梳理
(一)欠缺法制观念
败诉方法制观念薄弱,存在侥幸心理以及赖账的思想,认为逃避债务并不会坐牢,导致在面对法院判决时丝毫没有法律敬畏之心。另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车辆或者扰乱执行现场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因为被执行人将法律、法院判决视为儿戏,没有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法律意识淡薄,不仅增加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也冲击着社会信用秩序。
(二)难以找到被执行人
很多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在外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一旦这些“老赖”使用身份证乘坐、住宿等,法院和公安机关立刻接到网络预警,在网络上追查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虽然这种方式具有一定成效,但是通过网络把控被执行人的方式,存在局限性,网络临控效果差强人意。
(三)风险防范观念亟待增强
在与被执行人经济往来之前,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和信用情况的深入调查,缺少风险防范意识,为日后执行埋下“雷点”。与此同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材料不充分,没有及时将掌握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线索[1]。一旦法院认定为事实,申请执行人将会陷入被动的困境。此外,诸多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缺少风险认知,片面认为纠纷案件应由法院进行救济和解决。事实上,有部分案件无法执行,使市场风险蔓延。而对于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纠纷案件,法院想要借助救济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果有限。此时若没有可供执行的措施,当事人也不能将市场交易风险的延伸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进而投诉和上访。
二、引发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想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先找出问题的症结点,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制定有效处理此问题的法律方案。下文以法院和当事人方面为切入点,引用真实案例,探究民事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如果继续放任该问题,造成怎样的后果?
(一)被执行人故意瞒报财产状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数据统计,2019年~2021年,执行案件数量平均保持在37.7件。其中因诉中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占比78.13%。对于没有财产保全的执行案件,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证据线索,需要人民法院依法查找证明其财产的证据链。然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且流通速度加快,想要查找证据线索的难度加大,成为限制民事执行工作的阻碍。此外,民事诉讼案件从产生纠纷到起诉、法院判决,再到执行程序,处理周期较长。在这期间,被执行人很可能得知情况,并提前转移财产。
以北京某家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为例,当法院开始执行程序时,发现被执行人及亲属在诉讼期间隐藏和转移财产,导致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这种属于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纠纷起因源于该公司无故拖欠A员工3000元工资,A员工向其追讨后无果,该公司出具欠条,注明拖欠其工资10000元,并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欠款。但因该公司始终拖欠。故A员工无奈将公司诉法院,法院作出被告公司须给付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而该公司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A员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需要原告提供公司经营财产证据线索,奈何原告无法提供线索,待启动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账户无可执行财产,在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系统上也没有查询到任何财产登记信息。经过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法人代表恶意转移公司财产,随即依法冻结其名下存款10000元,经历多番波折,最终被执行人接受法院判决,履行偿还A员工的工资款。通过这则案例,反映出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干扰法院执行工作,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也难以依法利用权能采取措施,无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未找准有效执行的时机
执行工作在处理程序、时效性等方面有着严格要求,执行工作人员需要尽早掌握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样才能顺利执结案件。原因在于在诉讼阶段被执行人的家属会协助其转移财产,这为执行工作设置了层层屏障,加大执行难度,长此以往,便容易出现久拖不结或者久执不结的情况。
以下面经济纠纷案件为例。事件起因是原告B借了60万元给被告C,D是担保人,C欠账不还,并避免与B和D联系。B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C和D向B偿还借款60万元,自判决生效后,B在三年后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B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B和C便抓住漏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最终法院认定不予执行。但也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解决还款问题。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申请执行人如果措施最佳执行时机,法院也难实施执行工作。
(三)提前出示执行通知书的局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立刻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应根据法律文书所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超出法律判决期限,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依然拒不履行义务,直至期间届满时,被执行人失去时效抗辩权[2]。纵观诸多执行案件,很多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抓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时机,利用他人协助转移和藏匿财产,致使诸多案件执行不彻底、不到位。
以某交通事故为例,事件起因是小董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因其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自身也需要长期护理,生活常常入不敷出。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小董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运输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执行金额为130余万元。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一辆车,并无其他可执行资产,后查封该车辆,但第三人对查封处理提出异议。经过执行人员的查实发现,虽然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还款计划,但是以自身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归还。被执行人还利用法律的漏洞,将名下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直到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便可以利用自身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为由,拒绝执行。因此,根据此案例中被执行人推脱还款、干扰执行工作的行为,执行人员应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同步寻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持续调查和积极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支付120万元赔偿款。同时,执行操作还应在被执行人不可知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减少外界因素、人为因素的干预,尽快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真实的财产状况,以此避免送达执行通知书预告知的弊端,提高法院执行力度和司法威信。
三、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措施
(一)树立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关系着法治社会建设和法制的发展。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解决执行难”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利用户外公益站台、广告牌、车站、宣传栏等渠道,全面覆盖各个层面,并抓住创建文明城市的契机,全力配合各级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强化全民法律意识,推进法制建设的纵深发展[3]。各级法院还可以联动新闻媒体,借助新闻媒体传播优势,扩大宣传力度,推进执行工作的部署。如依托各地广播电视台,聚焦重要时段,播放“执行不力”、“失信执行人”、“诚实守信”等公益广告,增加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法院还可以运用网络直播形式,直播执行工作全程,加强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知与理解,依法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怀揣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二)建立联动惩戒机制,发挥多部门合力作用
人民法院可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房管部门、银行部门等开展协同联动行动,积极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领市场主体将诚信交易作为经济活动的前提[4]。同时,各部门应采用整合策略,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数据管理,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并且向市场主体公开。此外,人民法院应鼓励和引导企业或个人做好交易之前的诚信审查,采用“嵌入+不惩戒备案”的方式,将失信人列入黑名单,并嵌入各部门执行程序中。只要执行人员查询黑名单,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信息一目了然。被执行人也会处处受限,无法申请办理其他事项,促使被执行人解决原有失信问题。
(三)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推进执行工作的智能化
大数据已然成为新一代互联网思维,推进司法审判服务的智能化,是新时代必然趋势。为实现司法审判现代化,提高法院执行质效,应加快构建网络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依靠“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科技,秉持司法公正,开发和应用司法规律与先进科技相融合的智慧化模式,以此支撑现代化司法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现如今,“智慧+行业领域”模式已走进我们的生活。以智慧法院来说,公众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实现足不出户网上申请和立案,特殊时期还可以网上庭审,法院判决文书、庭审过程也会同步更新至网络。比如,新浪推出了“执行天眼”系统,该系统进一步完善网络执行体系,提高执行效率。对于转移财产、有钱却拒不支付的“老赖”,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调查被执行人的行动轨迹,寻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下落,获取财产流转线索,追根溯源,挖掘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
对于执行方面,我国创建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嵌入并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公告、执行法律文书、结案信息、执行流程等信息,还公开办案人员的执行言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另外,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应利用好网络这把利器,实施与公安、金融的联网,并开展与支付宝、微信、银联等商业机构的合作,打造网络数据共享交换体系。通过网络系统,法院可全方位调取被执行人信用情况,了解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住房、股权等财产情况,甚至掌握被执行人网络支付账号的信息,相比过去“人找物”的查处方式,网络查控效率更高。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应鼓励和引导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弥补过错,采用信用积分制,且积分与被执行人在网络系统身份信息相伴相行,每当执行人在规定期内主动履行应付义务,则给予信用加分,直到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履行结束,信用积分达标,方可解除惩戒。
结语:综上所述,执行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盾牌。只有完善执行措施,将执行程序落实到位,才能助力执行工作脱离困境,切实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基于此,首先,要倡导全民提升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传播优势,在多个场域开展“执行不能”相关宣传活动。其次,仅依靠法院一家单枪匹马难以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想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通过多方主体联动、合作,发挥合力,形成网络共享、全方位监督、相互配合的格局。最后,顺应时代趋势,引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建立线上执行信息公开系统,让被执行人个人信息、财产信息、支付账号等无处遁形。
参考文献:
[1]高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23(23):95-97.
[2]程琳琳.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22.
[3]李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法律探究[J].市场周刊,2021,34(05):153-154+190.
[4]董海川.民族地区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