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简称《核安全法》)正式施行。《核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为落实《核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于1995年6月14日颁布,实施20多年以来,为核电厂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实践,核安全监管部门与营运单位均发现,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完善。
生态环境部按照《核安全法》的要求,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作为法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作为技术指导性文件。
1 事件报告准则
建造事件报告准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明确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建造事件报告准则,明确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取得运行许可证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下列建造事件,共十条准则,详细准则如下:
(一)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采购、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
(二)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与核动力厂建造许可文件中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导致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及其相关活动,违反核动力厂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未按照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相关论证、验证工作即开展相关活动的;
(四)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建造许可文件中承诺遵守的规范、标准或者技术条件要求不一致,导致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
(五)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发生共因事件或者故障的;
(六)构成核动力厂安全屏障的重要设备或者构筑物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其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
(七)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中发生原设计未预计的情况,导致安全功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
(八)在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采购、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中发现故意破坏、造假和欺骗情形的;
(九)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件;
(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件。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提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取得运行许可证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的管理要求,具体技术要求和格式编入《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该规定明确建造事件报告的对象为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适用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土建、安装和调试活动。重新梳理建造事件报告准则,按照由高到低的层次顺序,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活动不满足法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许可文件条件、承诺遵守的技术规范的情况,分别列出准则条款。与《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准则相比,事件报告准则由原来的六条变为十条,取消了违反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则,增加了对共因事件或故障、安全屏障损伤、未预计情况、造假等相关情况的条款,提出升版事件报告的要求。
运行事件报告准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明确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运行事件报告准则,明确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下列运行事件,共十二条准则,详细准则如下:
(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执行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所要求的停堆;
(二)核电机组超出安全限值或者安全系统整定值;
(三)违反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规定的操作或者状况;
(四)导致核电机组主要实体屏障严重劣化或者处于明显降低核动力厂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状况;
(五)任何对核电机组安全有现实威胁或者明显妨碍核动力厂现场人员执行安全运行有关职责的自然事件或者其他外部事件;
(六)导致反应堆停堆保护系统和专设安全设施自动或者手动触发的事件;
(七)任何可能妨碍构筑物或者系统实现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排出堆芯余热、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缓解事故后果等安全功能的事件或者状况;
(八)同一原因或者状况导致具有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状态、排出堆芯余热、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缓解事故后果等安全功能的系统的系列或者通道同时失效的事件;
(九)放射性释放和辐射照射事件;
(十)任何对核电机组安全有现实威胁或者明显妨碍核动力厂现场人员执行安全运行有关职责的内部事件;
(十一)网络攻击事件;
(十二)其他事件。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提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到退役开始之日止,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运行事件的管理要求,具体技术要求和格式编入《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运行事件报告准则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九条变为十二条,明确停堆、超出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整定值、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主要实体屏障严重劣化、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等事件应作为运行事件准则上报,并增加了共因事件、网络攻击事件、造假事件相关条款,提出升版报告的要求。
2 事件报告案例分析
建造事件案例分析
1.机组稳压器下封头与支撑裙焊缝超声检验不合格事件
2014年8月13日,某核电厂一回路水压试验后役前检查,对稳压器下封头与支撑裙的环焊缝进行超声检查时,发现两个超标缺陷。设备制造厂家对超标缺陷进行了原因分析,两处缺陷类型分别为夹渣和未熔合,均为车间制造阶段产生。该核电厂制定了缺陷处理技术方案,采用打磨挖除的方式,对两处超标缺陷进行了维修处理。
该建造事件符合建造事件准则第四条“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建造许可文件中承诺遵守的规范、标准或者技术条件要求不一致,导致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的规定,事件中造成稳压器下封头与支撑裙的环焊缝有两处超标缺陷,缺陷类型分别为夹渣和未熔合。《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解释:采用原工艺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后,不能完全恢复或者确认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规定的安全功能。
2. 主泵泵壳在翻转施工时倾倒事件
2012年1月7日,某核电厂主设备安装人员在核岛厂房+20米平台利用环吊对1号主泵泵壳进行翻转施工时,泵壳发生失稳翻转,泵壳出水管口先着地并且泵壳本体伴随旋转,继而泵壳进水管口着地。造成该事件的主要原因为泵壳安装万案本身存在缺陷,且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该建造事件符合建造事件准则第六条“构成核动力厂安全屏障的重要设备或者构筑物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其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的规定,事件中主泵意外跌落造成主泵泵壳严重损失,导致泵壳的功能不能确认是否满足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解释:压力容器、主泵泵壳等设备在现场运输、吊装过程中意外跌落,造成设备损伤。
3. 燃料厂房-6.7 米层被淹事件
2015年7月4日,某核电厂进行安全注入试验时,发现有水从二次浇筑墙体缺口进入房间管廊,由管廊中的电缆沟流入燃料厂房-6.7米层,造成燃料厂房
-6.7米层的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等被海水浸泡。
该建造事件符合建造事件准则第七条“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中发生原设计未预计的情况,导致安全功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的规定,事件中造成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等被海水浸泡,导致被海水浸泡的设备、管道、阀门、电缆收到不利影响。《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解释:执行安注系统增压试验时,水从墙体缺口进入相邻机组,导致相邻机组重要厂房的管道、阀门、电缆等物项被水浸泡。
运行事件案例分析
1. 某核电厂应急柴油机厂房消防泡沫液检验不合格导致设备不可用时间超过运行技术规范要求事件
2021年1月15日,某核电厂处于功率运行模式,核电厂收到第三方出具的应急柴油机厂房消防系统泡沫液样品检验报告,消防泡沫液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判定应急柴油机厂房消防系统不可用。电厂立即对消防泡沫液进进行更换,于2021年1月17日设备恢复可用。本次消防泡沫液送检样品的取样时间为 2020年12月29日,截至 2021年1月17日, 应急柴油机厂房消防系统不可用时间超过了运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修期限。
该运行事件符合运行事件准则第三条“违反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规定的操作或者状况”的规定,事件中造成应急柴油机厂房消防系统泡沫液检查结果不合格,导致应急柴油机厂房消防系统不可用,系统不可用时间超过了运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修期限。《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解释:设备不可用或者系统退出运行的持续时间超出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所许可的时间。
2. 某核电厂柴油发电机定期试验期间励磁系统故障引起柴油发电机跳闸后自动启动事件
2020年12月25日,某核电厂处于满功率运行模式,运行人员按计划执行柴油机部分带载试验,由于励磁系统故障导致柴油发电机跳闸,交流应急配电系统电压低保护触发柴油发电机应急启动。运行人员执行应急运行程序控制机组状态。事件处理过程中机组状态稳定,维持满功率运行。
该运行事件符合运行事件准则第六条“导致反应堆停堆保护系统和专设安全设施自动或手动触发的事件”的规定,事件中造成柴油发电机误启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解释:应急动力电源,如应急柴油发电机误启动。本准则关注的是“为缓解事故后果需要系统运行或系统不必要的触发”,单一设备动作不需要报告,序列级的动作需要报告。豁免情况有两条:(1)该动作为试验或者反应堆运行期间预先安排的一部分;(2)该动作无效,且动作发生时该系统已退出在线状态或者动作发生时安全功能已经完成。
3 结论
为落实《核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并发布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两份文件。《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对建造事件和运行事件报告准则进行了详细解释,将指导和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执行核安全报告规定,将为核电厂的安全监管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
[2] 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
[3] 生态环境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11月16日
[4] 生态环境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2020年12月3日
作者简介:翁方检(1978年8月出生),男, 河南省光山县人,汉族,核能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工作单位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从事核电厂执照申请和核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