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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昝甜鸽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0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村社会的基层司法制度不断进行深化改革,近年来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解决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法制教育的开展,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懂得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研究的是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基层司法制度,对当代农村社会的基层司法制度进行概括说明,并对基层司法制度的存在问题进行阐述,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研究农村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对农村社会的了解,认识农村地区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等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
关键词: 农村;基层;司法制度;司法人员
DOI:10.12721/ccn.2021.15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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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概述

(一)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所谓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具体是指有关设置于农村地区的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2.特点。(1)基层司法制度的主体基层性。笔者认为农村社会中的基层司法制度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下司法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庭、派出所、基层司法所以及服务于农村的基层司法组织。例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这些都是在农村地区建立的,并且它们的数量多,占有的比例多。与农民群众的生活联系紧密,而农民群众是社会的最基层。所以基层司法制度主体具有基层性。

(2)基层司法制度的客体特定性。农村社会的基层司法制度的客体主要是农村的居民,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在农村地区居住的村民之间的纠纷,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和城市居民。所以说农村社会的基层司法制度客体具有特定性。

(3)基层司法制度的内容多样性。在农村社会,发生的事件都是较为轻微的民刑案件,但是案件的内容是多种多样,除了一般的案件还包括有关农业的纠纷,例如种植业之间的损害纠纷、宅基地的转让问题、土地的承包之间的纠纷等。因此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的内容是多样的。

二、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现状

(一)农村社会基层司法机构现状

1.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庭。按照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视需要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庭负责审判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法制宣传,对人民群众来信的处理,人民群众来访的接待等。

2.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的侦查机关是派出所。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派出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派出所的职能主要包括:落实人口管理等各项事务;依法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监督管理。日常治安管理措施;管理防范其它安全等。

3.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司法所。大部分司法所设立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且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工作主要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以及普及法律常识,组织管理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重大疑难的民间纠纷。此外,许多乡镇还设有法律服务所和司法调解中心。

(二)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现状

1.立法现状。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的这段时间,我们国家一直在进步,迄今已经颁布了20多部有关农业的或者与农业有关的法律,60多部有关农业的行政法规,400多部又农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并且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废除了农业税,并制定了有关村民自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的立法种类多样化,不仅包括农村组织法,还有农村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科技法等多种。在国家政府的努力下,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中心的层次分明,种类众多的法律体系。

2.司法现状。在农村社会中,我国现行的司法司法机构主要是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为主的代表机构,当然也包括其他的基层机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人民法庭、派出所、基层司法所的改善以及重视,使得农村司法也已经慢慢改变方式,像法治靠近。司法改革越来越深入,也在一步一步逐渐改革基层司法,向最基层的人民群众靠拢。

3.法律服务现状。大学生村官等青年知识分子加入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行业,从2002年开始,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实施了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年法律人才通过志愿服务方式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并推动了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司法机构存在的问题

1.公检机构不健全。我们国家的地域辽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大一片区域的村庄生活的人数很少,并且农村地区的人员不集中,相对分散,有的地区的村庄人少、距离远不方便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会看到说一片区域会有一个派出所,而这个派出所管理区域超过了城市居民的任何一个区,这就导致派出所人员不能及时赶到案件发生地,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事件后果,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又或者民事案件引发的因为不能及时处理变成刑事案件,将事件发生地的状况破坏后,工作人员才到达取证,这都会拖延司法工作的后续开展。

2.基层司法所建设不足。近年来政府对于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逐渐增多,但对实际工作的进行来看还不足。现在有很多司法所是和街道办事处合并一起办公,司法所所有人员只有一个办公室,并且设施相对简陋,通讯、交通设备也比较落后滞,从而致使司法所在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上不能及时处理,导致不必要的后果出现,加深与农村群众的矛盾,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开展原本就不能顺利推进,矛盾的加深给工作人员带来更多的问题,无法有序顺利进行下一步工作,这些对司法干部的实际生活造成了影响,而且降低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基层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近三十年来有关农业、农村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少,但是立法的质量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法律和政策之间关系模糊,互相渗透,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相互替代时常发生;很多与三农相关的法律内容实用性不强且不够具体,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其次立法不能很好解决农村地区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经济在不断进步,有关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等新问题都没有同步解决。目前来说,我国现有的有关农业的立法与实际情况的比例不协调,并且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大,它们之间的经济状况更是千差万别,只增加立法数量会导致立法与实际情况的不相适宜。

(三)基层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人员缺乏。笔者查找的资料来看,我国法院处断的案件中有大致85%的比例来自基层。从各地的报道来看,基层法院审执结案件甚至可以超过90%,更为重要的是我国76%的基层法官中有许多是不参与办案的“非一线法官”。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较慢,交通运输等方面也相对落后,所以农村地区基层法院很难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即使有也很难稳定人才,人才流失也快。在基层,又苦又累,而且会出现无理取闹之人,致使很多人,特别是大学生们不愿意去基层受苦,也不愿意去农村。

2.法律服务匮乏

在农村,很少有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宣传,近几年的法治中国等的提出,农民也有了感触,随着自己经济的增长,他们会跟上城市的进度,通过各种渠道去了解除了吃穿住行之外的东西,了解我们国家的进步,但是没有普及的宣传与讲解,就算想要了解深入也没有人帮助。自己想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不懂、不会,更没有人去帮助,那法律还是一纸空谈。十八大以来,我们的法律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农村地区做的还不全面,有法律宣传,法律讲说,但情况少之又少。就拿我实习时要做的法律服务很少有地方会有专门的社区法律服务。就只是在村委会做一些简单的工作,用自己浅薄的知识去宣传。没有人组织,只靠一个人的力量根本做不到。更何况是法律援助。

三、农村社会基层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基层司法机构的完善

1.公检机构驻村。农村地区的区域范围较大,导致司法人员不能及时到达事发地,所以将公检机构驻村对及时处理事件有极大地帮助,当然驻村的情况要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来建立,如果经济条件较好,有条件在每个村设机构或者驻村人员有条件居住,可以考虑进行每个村庄都有工作人员,如果经济条件不太好,那要根据区域面积,村庄距离分配人员,在距离较近的地区设置一个机构所在地,距离远的地方考虑驻村人员的合理分配。在选择人员上时尽量选择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因为驻村出现的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并且如果只有一人驻村的情况下又没有旁人帮助,所以要选择有经验并且有说服力的,可以与村民处理好关系的更为合适。

2.建立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

现实中,很多村民解决纠纷往往实际为导向,在村里有调解员但不是正式的,是村里有威望、有资历的人来调解,村民还是有淳朴的心,不希望打官司,在传统调解文化底蕴深厚和现实和谐社会客观需求下设立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会是有效地方式。

为了充分发挥好农村地区的资源,将法治资源有效地整合。在建立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时可以将人民法庭、派出所等基层司法机关加入其中,当然也要将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代表包括之中,这样就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整合体。然后将调解中心的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将机构设在乡镇政府的原由是它能够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很好的协调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在乡镇司法工作人员中,我们国家从建国之初就设立了司法助理员一职,并且在多年的实施中,工作人员已经积累了很多适合农村地区处理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与经验。为了提高调解效果,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对所主持调解的案件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时、主动地进行司法确认,尽可能地减少诉讼程序的启动,减轻基层法院的司法负担。

3.建立农村巡回法庭

我国农村地方基层法院在一些乡镇已经设立人民法庭,但是这些地方都是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比较便利的乡镇。我们国家中一直有因为地方偏僻、又在山区中的农村经济发展很落后,这些地方的村民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享受方便的司法服务。所以在这些落后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巡回法庭就较为重要,偏远地区的农村交通不便,村民们又不能经常去有法院或者司法所的地方咨询,对于他们来说出去一趟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财物,所以建立农村巡回法庭是为了更方便村民的问题解决,虽然不能一直都在同一个地区服务,但是在巡回法庭走过的地区可以解决不少村民的纠纷问题,或者咨询事物,这对于村民来说提高了他们之前出去山区的效率且更为方便。在那些较多发生就纠纷的地区,偏远地区,可以向他们提供上门服务,帮助他们去解决纠纷,当然也要加强教育减少纠纷发生。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深圳第一巡回法庭和沈阳第二巡回法庭开始审理案件,在这一年中巡回法庭的运行效果较为突出,结案率等达到了百分之百,法官的结案率相对来说也较高,它们的成功运行结果为农村地区建立巡回法庭奠定了基础。2016年,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顺利开展为建立农村地区的巡回法庭提供了经验。在建立农村地区的巡回法庭时可以参照上述的巡回法庭的模式,但是要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农村地区的各种经济状况较为落后,很多人不愿意去农村地区服务,所以在农村地区巡回法庭的人员选拔上要增加优惠政策或者提高福利待遇来吸引优秀人才。

在农村地区的巡回法庭的法官经常在基层工作,而在基层地区所发生的情况可能会复杂,并且经常会出现突发状况,在这些情形下在法院里有人帮助、有条件去解决,但在农村地方的各种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就对法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挑选法官时要尽可能挑选一些经验较为丰富、综合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因为农村地区的司法资源有限,法官等人员也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村民中选出,尽量选择有声望的或者有知识的村民,选择的村民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选择专职和兼职两种中的一种方式。

(二)基层司法制度的完善

及时更新立法指导思想,提高立法技术,确保立法质量,完善法律服务、援助机制的建立。现代科技发展越来越快,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容小觑,所以要适时更新立法指导思想,尊重农民的思想,鼓励农民学法、用法。在制定法律时要将法律与政策区分开,立法应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能脱离实际,在立法的同时对内容的语言进行推敲,对描述的语言要通俗易懂,适合农村地区居民,更易让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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