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下载
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刘爽 吴先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战略规划的深刻推进,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也面临着制度体系全面发展的需求,各类法律应势逐渐完善中,逐步构建起中国独有的权威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一直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高地位最具权威的法律内容,是其他诸多法律的总原则,可以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执行提供原则指导和参考依据,宪法实施必将是我国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行政法作为宪法之外的另一传统公法分支,在公权力的控制和私权利的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同时也对宪法起着一定的积极功能,包括对宪法理念的制度化功能、宪法权利的实现功能、宪法动态化功能、宪法主体适用性功能、宪法的补充和发展功能。本文将从行政法与宪法基本概念与内在关联分析入手,并重点阐述行政法对宪法制度化、权利实现、动态化、适用性、补充与发展等五大积极功能,希望可以为相关法律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 行政法;宪法;积极功能;最高法律体系
DOI:10.12721/ccn.2022.157104
基金资助:
文章地址:

一、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概念与内在关联

(一)基本概念及差异

行政法与宪法作为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虽然同属公共法律,但是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创制程序、职能作用、法律主体都有一定的差异性。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公共行政权力和程序的法律体系,其作用范围主要在于保障和监督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官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主要是抽象的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具体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层面又细化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另外,在行政法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相应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行政,避免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和行政不当。行政法制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职权法定、依法办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符合目的、正当考虑合乎情理,即使紧急情况为了重大公益需要行政机关采取无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对此类情况也需要满足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和适当性的特殊要求。相较于宪法实施主体的多元性、广泛性和不明确性而言,行政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针对具有准法官权力的政府官员,这也使得行政实施主体其权力范围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都包含在宪法主体范围内。

宪法作为国家最权威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内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很多法律体系其最终的制定标准仍然在于宪法相关要求。从宏观层面来看,宪法确立和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利,规范国家权利的有效运行,为本国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微观层面来看,宪法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促使社会以及国家形成完善的组织规则以及相关成文标准,为法治统一奠定基础。各项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宪法,我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让公民能够在和谐的社会体系中实现自身的自由权利,进而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建国初期,1954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称为“五四宪法”),并且在多年的实践之中积累经验、与时俱进的多次进行修订,不断进行完善。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法律体系,其根本都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基础,其效力虽然有一定的差异性,但也有可取之处和值得借鉴之点,如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及《宪法法案》,内部各项条款都对宪法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法律的执行者以及权力分布做出了明确的界定[1]。

(二)内在关联

基于宪法与行政法的不同概念,毋庸置疑的是在法律体系的整体上二者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宪法就是我国一切法律和各项规章的最根本渊源,各项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制定而来,进行一定的调整是相应法律制定的理论依据。行政法作为国家的部门法,对行政人员以及行政部门具有较大的约束力,而且宪法作为最根本的约束准则,仍然对行政部门起极大的调整作用,是最高法律标准。由相关研究学者和法律人士指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本身就是极具辩证的关系,二者能够相互促进,具有一定的影响功能,行政法既对宪法实施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宪法也对行政法创立和实施提供足够的支撑。我国在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保障,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法律要求能够得到保障,这样才能有效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分析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关联,综合相关要素,以及相关研究学者的言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主要如下:

第一,宪法是我国行政法最根本的标准,也是行政法创立和实施最为关键的根基。各项行政法律法规都以宪法为最高标准,一切法律都要遵循宪法的要求。第二,行政法又是宪法指导行政实施方面的具体表现,宪法对国家一系列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所有法律的最根本依据,行政法必然也是由宪法衍生而来,细化到相应各个部门或各类群体,为此行政法必然是宪法的具体表现,是其法律原则的彰显,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法得到贯彻落实。第三,行政法能够为宪法的不断完善与优化作出相应贡献,行政法在实践中不断实施和探索,能够发掘更多贴近民生,贴近实际的问题,进而给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这也意味着宪法可以从行政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发挥,提高宪法的整体水平。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一)宪法理念制度化功能

分析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存在价值,作为与宪法具有统筹体系的相应要素,行政法一般会实现一定的宪法价值,对宪法整体的实施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价值。具体说来,目前学术界强调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相互影响,且行政法能够充分将宪法的理念制度化,发挥理念制度化的基本功能。

细致的说,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基础,能够为行政法提供相应的规范和原则要求,同时宪法基础说的根本原因,也不在于二者之间的规范载体,而更重要的是宪法可以为行政法奠定基本价值理念基础,这是二者之间最为关键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参考宪法的根本。行政法发挥功能的过程中,重点在于将宪法中的公法价值理念进而制度化,能够约束和监督相关行为、相关事项,因此行政法的整体实施以宪法的根本价值为主,依据宪法相关价值理念落到制度层面以及规范层面,这便是行政法对宪法理念制度化的根本功能。

宪法为行政法的设计提供了一定的约束权力,能够充分在诸多权力范围内为相关权力的设计提供参考依据。宪法为行政法相关限权途径提供了支撑,对相关部门权力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宪法强调一切以人民为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发挥好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权限,方能确保权力的制约达到最大化效用,提升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目前已有不少法律开始以公民作为法律监督的根本,充分发挥公民在监督过程中的积极价值,落实宪法主人的理念,让宪法以人为主的根本,法律意识得到落实。宪法作为一种赋权法,对权力的界定同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提升了整体的法治性,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行政行为的依法性和依宪性确保了国家管理与公民幸福生活的和谐统一,这也是行政法对宪法理念的制度化表现。

宪法理念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展示,更多时候是一种理念化的形式,没有真正将其具化到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存在一定的细化需要,这也就使得行政法在不断的实施过程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可以为每一次的宪法修正提供参考,并确保实现有进步意义的外化,进而贴近宪法的全面发展需求[2]。

(二)保障宪法权利实现功能

行政法对宪法的又一积极功能,主要是宪法权利的实现功能,宪法本身便是对各类行为的约束,能够提供法律的最高标准,各类法律都要以宪法作为基础。而在宪法之中权力入宪,使得宪法之中的权力容易虚化,进而带来一些问题,尤其对于一些权利受到侵犯后会产生救济不利的问题。而行政法作为宪法的一种实施细则,能够充分针对宪法之中相应权力的管控与维护提供参考,从而切实为相关要素提供法律保障。当然在行政法的法律实施中,必须充分加强权力的管控,并且要让权力下降到法律层面,这样才能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相互平衡,进而成为相关参考依据,也为国家和政府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另外,在行政法的支持下,能够充分减少权力之间的干涉,更重要的是能够确保为国家相关事务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功能,依托国家与政府的发展,进一步为各项权利制定明晰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减少越权行为的发生,各项权利也能够靠法律体系来落实和保障。一旦发生权力侵害问题,积极采用相关法律体系作为诉讼的依据,这样能够让国家和社会更为文明,经济发展更得到有序保障。

基于人权观念,我国行政诉讼案整体的诉讼范围较为狭小,仍然停留在人身权、财产权和相应权利体系之下,只有这些权利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在无形中影响了国家人权体系的相关法律诉求。目前这一问题已经逐渐成为行政诉讼健康发展的瓶颈,积极做好人权观念的保障,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产生人权信仰,确保在国家全面发展过程中,可以积极为每一个公民做好权力保障。另外,在人权入宪过程中,我国行政法权力理论也迎来了新的探讨课题,面临着更多的挑战,行政法各项理论和制度领域都要积极构建公法权利体系,确保人权能够在行政法层面上进行发展与完善,这也是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一种内在关联,让行政法为宪法相应的权利做好铺垫,确保落到实处[3]。

(三)促使宪法动态化功能

分析宪法的整体实施机制,以及宪法相应程序变迁方式,文本化等因素,可以发现当下宪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以及相对稳定性和纲领性。正是由于这三种特性,使得很多时候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约束能力还不够全面,很有可能出现高高挂起无用武之地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宪法想要发挥其根本的法律约束价值,就必须有一定的运动能力,发挥运动细胞的价值,才能达到宪法根本的理念,承担起应有的义务。而行政法作为宪法的重要实施载体,可以将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动态化细胞,用行政法的实施效用,将宪法应有的相关约束力量突显出来,进而让行政法成为宪法最根本的代言人,而且目前已经有相应的研究人员将行政法称之为小宪法或动态的宪法,其根本便在于能够确保宪法得以活学活用,避免宪法过于静态化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此外,行政法的实施还能促进宪法的良性运行,保证宪法的根本机制,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并论证了宪法的行政法化,借助宪法行政法化的实施可以让很多抽象的原则和制度得以落到实处,真正融于现实生活之中,显出宪法的根本活力。简言之,宪法相较于行政法而言缺少动态性,而行政法则能借助其活力价值,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为宪法提供有效的落实保障。

落实宪法可以称之为行政法又一天职,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让行政法在不断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相互判断,如果能够顺畅实施顺畅落到实处,必然可以强化相关的亲和度,更重要的是也能让宪法活跃起来,成为活的法律。一般说来,在判断行政法运用得当与否的过程中,除了要重点关注其内在机理的协调性,制度的顺畅性以及结构的规范性等等还要进一步观察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亲和度,确保二者有一定的关联,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让行政法发挥应有的价值,同时也能激活宪法。另外,相较于行政法的发展,在不断完善进程中,可以充分显示出宪法的落实程度,就这一关键问题,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的完善度,借助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观点逐步完善宪法并落实宪法,这样一来便能使得高高在上的宪法法律体系能够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为各类事物提供有效的法律效力。如当下,部分学者认为宪法与国家相关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不仅存在着极大的正向促进作用,同时也有一些需要积极进行改善的,以充分提高法律的动态互补功能。而真正要让我国行政法律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有效的合拢达到相互互补,就必须要积极遵循宪法的最高法律基础,方能保证整体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增进宪法的适用性功能

行政法对宪法的又一功能为适用性功能,所谓适用性主要在于根本的使用宪法效力。往往在于其根本的依据是各类法律的基础,能够约束社会生活中各项行为规范,确保相应事项能够有原则,有制度并保障人权。正是因为如此,宪法必然就不应该仅限于被遵守,更应有多种作用渠道,如常见的执行、维护、制裁等等,这也意味着宪法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职能性,确保能够充分适用于各类行为主体。而分析宪法的整体情况,主体广泛不明确,作用形式单一,容易降低宪法的适用率,而且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一般说来,在宪法在社会之中得到运用时,往往需要强化其适用性,能够广泛适用于多种事物,多种行为,明确主体,便是提升宪法法律成效的关键。作为宪法的子法律之一的行政法必然要充分维护宪法的生命力,逐步担当起将宪法付诸实际的重任,这也是行政法适用性功能的根本体现[4]。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法律的过程中,往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的基础和依据,行政法相关执行人员必须将宪法的执行与适用作为根本的要素。行政法本身就是宪法的直系部门法,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公法血统,能够约束大多数的公职部门及公职人员。因此,在宪法进行不断的实施和运用过程中,行政法必须承担起其适用性功能,将宪法全力推行开来,落到实处,提升法律根本管理成效。一般说来,宪法的行政适用往往在于行政部门,以及行政法,都要充分将宪法的根本精神及原则贯彻落实到底,一切行为规范都应以宪法为基础,这样能够充分强化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亲和度,而且也将为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的完善提供极大的活力源泉,并且作为有效支撑。所谓的宪法适用,绝不只是单纯根据宪法和不违背宪法,更多是要将宪法一系列的要素落到行政法执行之中,真正的能作为具体处理相关事宜的尺子。不可否认,目前宪法已经成为当下公众法律的根本依据,而且很多群体在法律观念意识上,大多以宪法为根本,但总体说来,这也意味着当下我国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没有真正将各类法律法规落到民众群体身上,使得民众很难在日常生活之中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宪法的适用性必然要充分在行政法中进行多部落实,既要利用现有制度的弹性和张力,也要积极将宪法形成共识,作为整体法律的根本,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宪法的适用性价值。

(五)对宪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

行政法对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补充与发展功能,顾名思义,行政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宪法的法律条款,而同时又能作为宪法发展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试验性立法实践基础,往往是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上位立法后,进而有下位立法的相应实施,这种立法模式具有较大的实用成效,也能在一定基础上进行经验积累,逐步印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对于行政法律而言,行政法很多限定事项都能作为宪法的一些保留意识,其形式正当性虽然受到质疑,但仍有利于政治文明的进步,更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无形中带来宪法实质上的发展。另外,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目前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往往能够从根本上分析两部法律之间的关联度是否合理,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的关键体现在匹配是否能够有效融合。而行政法不仅是宪法的具体化,更重要的能够充分发挥对宪法的补充与完善,这在无形之中就能充分提高二者之间的亲和度,进而实现高度的发展。

对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讲,国家机构的规范也有一定的宪法属性,哪些是行政法规范,哪些是宪法规范,又值得深入进行探讨。而宪法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很多时候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细致化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宪法原则落到实地。另外,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绝不仅仅限于不违背便可,更应该加强在基础意义上的深入补充,要让宪法的明确的权利和规则作为行政法的根本规范。从历史角度分析,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功能是不容置疑的,多维角度都能充分证明行政法的积极价值,只要其精神实质符合宪法,那么形式与手段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靠拢宪法,不会违背宪法的同时也能承担起补充宪法的重任。在这一基础上,行政法在不断完善和补充宪法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合理拓展宪法的权力范围,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法真正具有一定的补充价值,补充宪法的相应方式也必须有一定的要求,应遵循规范补充、立法补充和司法补充等原则[5]。

三、如何优化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一)积极优化行政执法机构

分析行政法规对宪法的积极功能,在逐步落实之中,如何最大限度将行政法的优势突显出来,以达到补充和完善宪法的目的,是当下需要探讨的关键,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首先可以从积极优化行政执法机构出发,借助行政执法机构的完善度,提升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深刻关联度,深化二者的促进价值。就当下法院赋予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利情况来看,多需要遵循一定的执法规范流程,尤其司法鉴定流程也分为诸多步骤,每一个步骤都具有极为规范且严格对的要求,这既是确保行政执法权力的根本,也是贯彻落实宪法赋予的重担。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充分部分所担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同时更要确保遵循保留法律原则、加强法律完善原则,真正将法律赋予的权利落到实处。另外,在优化行政执法机构的过程中,必须保留法律原有的定义与覆盖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宪法、法律的本质初衷,更重要的是也不会与法律相违背,这是极为重要的一点,也必须移入法律优先原则体系之内,由相关执法部门加强执行力,强化各项行政工作的落实,避免侵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此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要着重贯彻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相应行政工作都必须符合原本的规范性,所有执行的法律法规要具有统一的流程、统一的标准,不能擅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始终坚持程序正当。

(二)建立行政诉讼机制

除此以外,积极建立行政诉讼机制,也能有效推动宪法的实施,这是行政法对宪法发挥成效的又一有效路径。行政诉讼大多能够有效解决各类行政纠纷问题,尤其是与宪法相关要素关联的问题,借助完善的行政诉讼机制,可以形成切实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但分析当下我国法院内部对行政诉讼的受理情况,受理范围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大多以人身安全,财产劳动教育等相关权利为主,虽然能够囊括到诸多常见的诉讼案件,但仍然存在一部分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平等权,政治权的行政诉讼侵害,就需要重点完善优化与补充。尤其当下公民的宪法权利,仍然需要相关行政诉讼机制作为保障,方能保证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另外,当下法院在诉讼相应行政案件的时候,所采用的法律规范,虽然有一定的标准性,但无法直接将宪法相关规范运用其中,制定完善的行政诉讼机制,则能确保宪法可以充分被运用于实际问题解决中,也能提高宪法的存在意义,避免损害宪法法律权威。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整体运用的有效依据,尤其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必要加强宪法相关规范的运用准确度,以减少权力侵害问题,让行政法能够得到良性发展[6]。

(三)坚持司法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原则,强调要充分加强司法执行能力,尤其各类行政执法过程,遵循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将有效保证法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首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坚持证据真实性原则,所有的事实证据,都要在前期由行政执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材料符合真实性原则,将不具真实性的证据提前剔除,这样便能减少后续工作中的纠纷和疑点,也能充分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其次,在行政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要坚持证据质量合格原则,并不是所有提交上来的材料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唯有具备足够的法律效用,方能发挥应有的证据价值,作为证据佐证。如若不具备法律效力,质量不合格,那么自然无法作为证据被启用。因此,必须坚持证据质量合格原则,将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据剔除。另外,要充分坚持合同依据原则,该原则显而易见具有极强的法律效用,主要是应用于相关纠纷处理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为主,通过合同作为根本的参考,合同中不合法的条款可以删除,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有效的条款必须作为参考凭证[7]。

(四)始终秉持宪法理念

在不断推进行政法对宪法的优化功能时,必须始终秉持宪法理念,遵循宪法原则,这是行政法执法发挥行政约束力,保护行政权的关键。行政法相关制度相关原则,都应作为根本依据,并且为相关事件和活动提供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我国最高的法律依据,不容置疑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宪法的理念与精神是行政法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落实的要素,能否将二者有效贯彻是决定行政法整体法律体系的根本。我国在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文献,并且也证实了这一观点,行政法必然取之宪法,也必须用之于宪法。为此,想要充分提升行政法对宪法的功能价值,就必须始终如一坚持宪法理念,将宪法的各项精神充分凸显出来。更重要的是,在积极推进行政法与宪法的过程中,主动加强二者的相互关联,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出发,发挥其抽象性的特征,不断提高民众对宪法的深刻认知。近年来,随着行政法权力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行政法渐渐得到认可,并且也逐渐有了长效发展的保障机制,而且公民的权利和意识有了一定的提升。正因如此,我国建设法治化社会更进了一步。由行政法贯彻宪法理念,并将其落到实处,潜移默化发挥对宪法的补充与促进价值。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上,行政法与宪法都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也是决定了二者之间相互影响到根本。唯有确保行政法逐步朝向良性方向前进方能为宪法提供积极功能,积极作用,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让法律真正维护公众权利,强化法律权威,提升民众心中地位。

参考文献:

[1]王怡涵. 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研究与阐述[J]. 法制与社会,2021,(03):181-182.

[2] 朱峥.论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反思.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7:117-121

[3]王威.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20,(33):5-6.

[4]李宏斌. 行政法和宪法的执行效力与应用范畴探究[J].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09):126-129.

[5]刘彤.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J]. 法制博览,2019,(25):221-222.

[6]秦圣. 探讨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 法制博览,2018,(01):197.

[7]高雯宇. 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 法制博览,2018,(07):167.

作者简介:刘爽、吴先立,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