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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时效对《民法总则》时效的分离与回归

梁开斌1 何丹2

1.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2.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救济中,货运赔偿时效与民法时效价值体系存在不协调。海上货运赔偿时效不能完全脱离《民法总则》时效自成一体,又必须兼顾海上货运作业和诉讼准备客观上较长的时间要求,由此形成了海上货运时效对《民法总则》时效规定的分离与回归关系。该分离与回归关系的平衡,应当回应海商审判实践的需求,延长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期间至两年,扩展适用至承运人以外的海上货物运输利益相关人,并坚持时效法定主义的立场。
关键词: 民法;海上货物运输;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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