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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契约基金主体定性及一般法定位
张婧1,2
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河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河北经贸大学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摘要:
关于契约基金性质存在契约说和主体说两种观点,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表达相同价值判断结论时采取了不同的解释选择路径。中国契约基金立法应采取主体说,既符合现行民商法一般理论,又可以化解双重所有权解释困局。信托法不宜作为契约资管基金民商法层面的一般法,契约基金法应定位于民商事主体的一般法。中国契约基金应定位于准法人型主体,相关立法还应体现便捷性原则。
关键词:
资管;基金;信托;民商法主体;一般法
DOI:
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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