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裁判方式的缺陷与重构——从不完全归纳向类型化演绎转型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
摘要: 根据调研统计分析,"无法可依"的常见情形包括一审错误却结论维持的"歪打正着"型、一审正确却无奈发改的"突发事变"型、应予发回却于法无依的"发回尴尬"型等。法律规范对"二审情境"难以拒绝,在坚持"监督一审"的前提下,更应突显"定分止争"的功能。重构二审裁判方式,应区分程序性与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有基础性、独立性与非逻辑性特征,因此程序问题相比实体问题处于基础层次,往往属于二审程序无法自救的硬伤,不应限制发回次数。建议将禁止二次发回的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应当仅适用于因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发回情形。实体性规范体现较强的法律逻辑,对此,现行规定属于"不完全归纳";可以尝试"逆向思维",即立足"假定"推"处理"。在此演绎思维模式中,"假定"部分必须引入"二审情境",从而对"假定"情形进行充分类型化,以演绎逻辑逐一推出"处理"结论。以三要素的具体情形及排列组合,确定"假定"的12种情形,以此演绎12种"处理"结果;"处理"部分又表现出二元性特征,既要对诉争法律关系的结果做出认定,又要对一审裁判正当性做出评价。最后通过合并同类项构建科学的二审裁判方式体系。
关键词:
民事二审;裁判方式;缺陷;重构;转型;
民事二审;裁判方式;缺陷;重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