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历史事件汇编分类分级标准研究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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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 核安全历史事件汇编分类分级标准研究[J]. 历史研究进展,20248. DOI:10.12721/ccn.2024.157077.
摘要: 为充分汲取经验教训,有效提高预防应对能力,切实避免同类事件(故)的重复发生,核安全历史事件(故)经验汇编工作很有必要。随着相关法规标准不断完善、修订,相关定义以及适用范围也发生变化,需重新确定标准。在充分调研《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行业标准等的基础上,提出了新阶段核安全历史事件汇编中事件统计范围、事件性质、事件类型、事件等级的判定建议,为新阶段核安全历史事件的信息收集、撰写、汇总、分析及其它准备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事件统计范围;事件性质;事件类型;事件等级
DOI:10.12721/ccn.2024.157077
基金资助:

1.前言

1.1 背景

1956年~1988年是我国核工业创建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法规标准不够完善,核安全工作人员防范意识不够,辐射事故技术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辐射事故发生率较高。为总结辐射事故处理经验、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出现,增强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1992年,潘自强院士主导编制了《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包括了1956年~1988年我国核工业反应堆、后处理厂、铀元件加工和核科学研究院所等发生的194起辐射事故(未统计矿冶系统辐射事故),对深化我国辐射事故研究,提升核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除《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外,具不完全统计,生态环境部在2004年~2013年(244起)、2016年~2020年期间(26起),在核子仪、放射性测井、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放射性药品制备等领域,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展过辐射事故汇编并进行分析。

1.2 重要意义

如今,我国核工业迎来了第二个蓬勃发展期,进入发展和广泛利用核能、核技术新阶段,在各涉核集团、高等院校共同努力下,核设施、核活动安全受控,核安全形势整体向好。但是,随着新路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核领域的应用日益普遍,与之而来的新问题、新隐患、新短板、新弱项等安全风险也愈发突出,且随着相关法规标准不断完善、修订,相关定义以及适用范围也发生变化,需重新确定标准。为充分汲取过往经验教训,有效提高预防应对能力,切实避免同类事件(故)的重复发生,新阶段(1989年~至今)的核安全历史事件(故)经验汇编工作很有必要。

2.核安全历史事件经验汇编分类分级标准建议

2.1 核安全历史事件统计范围判定

《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包含了我国核工业反应堆、后处理厂、铀元件加工和核科学研究院所等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88)中将辐射事故定义为辐射源失控引起的异常事件,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对生命、健康的危害或财产的损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将辐射事故定义为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手册》(NNSA-HAJ-0001-2020)分级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其他核设施、放射性物质和(或)辐射有关的事件,包括运输相关的事件。

综上所述,建议核安全历史事件统计范围为: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及乏燃料后处理设施、核动力装置、陆基反应堆、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在核设施场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用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等相关的核安全事件(故)。

2.2 核安全历史事件性质判定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将事故性质分为责任性质、技术性质和其他等三类。《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编制于1992年,采用了此规定。

目前,《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已废止,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未明确事故性质。

在核安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条明确“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导致核事故的原因分为技术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三大类。

在安全生产领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普遍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四大类。但具体分析,管理上的缺陷往往也是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从广义上讲也属于人的因素;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物的故障、异常或缺陷,属于客观因素。因此,总体上看,事件的原因也可分为人为因素、客观因素和环境因素。

综上所述,参照过往经验和核安全、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要求,建议对事件的原因分为人为因素、技术因素和环境因素三大类及细分小类。人为因素可细分为违反规程、操作不当、违反法规、保卫疏忽等;技术因素可细分为设备故障或异常、设计不周、材料失效、规程不适等;环境因素主要为外部环境。

2.3 核安全历史事件类型判定

《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中按照《辐射防护规定》将辐射事故类型分为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露事故、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超临界事故等。此分类仅局限于辐射领域,因此核安全事件类型应重新放宽定义并包括辐射事件(故),结合近年来各单位在核设施建造、装投(料)调试、运行、退役及相关核活动、核试验等期间发生事件分析,建议将类型分类为人员受照事件、表面污染事件、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超标排放事件、放射性物质丢失事件和其他涉核事件5类。其中其他涉核事件可再细分为非计划停堆事件、水淹事件、火灾事件、爆炸事件、设备异常事件、辐射剂量超标事件等,基本可涵盖核安全事件类型。

2.4 核安全历史事件等级判定

《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中按照《辐射防护规定》将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手册》将核与辐射事件定为0~7级。

经调研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涉核集团,目前均按照0~7级对核安全事件进行定级。建议从气态流出物异常排放、液态流出物异常排放、液态流出物泄漏、源失控、安全措施功能降级、受照人员剂量、动力堆功率运行等几个维度,充分考虑判定0~7级的核安全事件等级。

3结论

本报告的所阐述的研究成果是基于《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以及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行业标准展开的。通过研究,本报告阐述了新阶段核安全历史事件汇编中事件统计范围、事件性质、事件类型、事件等级的判定建议,为新阶段核安全历史事件的信息收集、撰写、汇总、分析及其它准备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9月1日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9月14日

[3]《辐射防护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3月11日

[4]《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11月25日

[5]《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手册》,国家核安全局,2020年12月15日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2月28日

[7]潘自强,《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1992年6月

[8]龚宇,我国2016-2020年辐射事故回顾与分析[J].辐射防护,2023,43(06):66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