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农村贫困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制定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民生制度。此项制度自国家制定实施十几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受益者颇多,也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兜底扶贫的核心制度。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设以来,制度的救助水平逐年提升,救助形式日益多样。十八大以来,中国农村低保的保障水平逐年提升。2016年民政部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特别明确要求到2020年前所有地区的低保标准要赶上扶贫标准。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已经达到该年贫困线水平,并于此后持续稳步超过贫困线。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5336元,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动态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其中,22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4697元,全国深度贫困县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199元,“三区三州”所辖县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4068元,均高于该年国家贫困线。2019年底,中国共有185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或者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其中已脱贫1693万人,占比91.17%,未脱贫164万人,占比8.83%
2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部分地区宣传不到位,受众认识不足
一项制度从制定到落实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筹划,考察、评估、制定、宣传然后实施,中间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宣传。宣传的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项制度是否能够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以及公众对其的评价。目前关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部分生活在农村的贫困人口对于这项制度的认识并不全面,甚至都不了解。大部分村民都认为这些政策与其无关,或者有些人总是企图从他人口中得到这些消息而不愿花些时间去看公告栏获取信息。宣传者与受众之间形成的这种“剪刀差”就造成了现实中信息虽已传递,但是并未实际到达的问题。未到达,受众就不知道,不知道也就谈不上了解该制度的内容。
2.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缺乏可持续性
农村低利率主要由国家、省和地方财政承担,根据每个国家城市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农村低用水对象的不同最低援助标准。在我国,低预算的财政资源主要由地方供资。第一,提高农村最低保障水平将导致地方财政陷入困境,据估计,2019年农村最低生活水平为5336美元,铁山城市地区最低生活水平为每年7140美元。中央财政不补贴地方财政的话,地方财政就会陷入利用其他手段或者资金不足的困境。很难保证铁山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而当地财政却加重了负担。二、农村保健社会关注度低,缺乏国家管理的低保险政策,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低,对农村最低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负责农村保健的工作人员人数少,这些都导致农村筹资活动增加得很低,无法持续。
2.3城市生计不平衡
城市生活条件的不平衡主要是由于最低人寿保险的规模和生计的定义。生存保障受害者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家庭收入、国籍、家庭资产、家庭收入是享受城市最低人寿保险还是享受全国最低人寿保险,以及家庭资产和家庭收入是否共同决定最低人寿保险。国籍制度导致城乡之间的自然矛盾,导致城镇公民最低人寿保险条件不平衡,一开始造成不平衡。此外,居住在城市的农民进一步加剧了小城镇生计方面的不平衡,因为国籍制度无法提供充分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对家庭资产和收入的评估受到公认的城市两年期土地权标准以及土地和就业保障职能的影响,导致城市之间最低人寿保险规模不平衡。
3制度完善的建议
3.1因地因人制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关心和重视始终没有改变,农村低保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的产物。该制度所蕴含的理念与精神不仅要求执行者了解和支持,更加需要这项制度所针对的群体知道、了解和支持。不光要让低保群体拿到国家的补助资金,还要了解这是他们拥有的权利。如何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基层的村务工作者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3.2明确救助对象性质,健全申请审核机制
第一,要确定农村低保金保障的人数。在我国,农村低收入限制可分为三类人:一是赤贫,这种极端贫穷使他们的就业或自立能力完全丧失,家庭收入几乎为零。二是由于年龄、残疾、严重或长期疾病以及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的最低收入等原因,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三是一般有保障的家庭,其平均收入因其他原因低于当地小镇最低收入。政府是要核实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并保证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各国政府应改进低价格申请程序和控制机制的宣传工作。
3.3农村健康社会援助制度加强农村“底层”措施的联系
强有力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对消除贫穷至关重要,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有助于改善服务伙伴的获得机会,提高消除贫穷的效力。此外,自消除贫穷以来,各国还实施了各种社会保护措施,如家庭医生制度、免费法人资格考试、贫困孕妇分娩护理和免费特殊疾病治疗。为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和陈规定型观念提供一些有需要的农村特别护理设施,这些设施是专门为满足特别需要的人的需要而设计的。
3.4科学为保障农村经济的强劲发展设定了标准
当前我国城乡差距相当于最低生活保障年龄,主要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所致。因此,统筹城乡最低生活水平要求首先促进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平衡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造成的,这种不平衡主要通过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平衡问题。二、改变农村人寿保险的思想。农村最低人寿保险标准目前正受到“基本生命权”领域基本权利观念的损害,城市最低人寿保险一体化需要范式转变,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质量。因此,农村生活水平的基本原则除了基本的发展权外,还应包括基本的发展权。哲学保障的转变促进了城市生活水平最低条件的公平和实质性统一。
结束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为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提供了兜底保障,也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逐渐提升着他们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我们是不幸的孩子,但同时我们又是幸运的孩子,因为我们生在了无比幸运的时代,社会保障如家乡的白柚一样无私地将爱萦绕在我们身边。”
参考文献
[1]赵欢.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策研究——以菏泽市为例[J].菏泽学院学报,2018,40(06):80-84.
[2]叶玉英.尤溪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8.
[3]张华.重庆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退出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