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张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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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涛,. 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2110. DOI:10.12721/ccn.2021.157006.
摘要: “少年强则国强”,一个国家青少年的成长关乎到该国家以及民族的未来,但由于社会转型的加快以及受到黄色、暴力等腐朽思想地影响,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急剧增加,对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关注青少年犯罪在现阶段尤为重要。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以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青少年犯罪矫正的弊端,将社会工作专业应用到青少年犯罪矫正当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其顺应人道主义以及行刑社会化的社会发展潮流。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犯罪原因;社会工作介入
DOI:10.12721/ccn.2021.15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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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一)青少年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虽然目前我国现阶段在国家以及社会的支持下高等教育也在迅速发展,但是有部分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仍存在着对教育重视程度不足的现象,很多家庭的青少年都是早早辍学。由于青少年没有在学校内受到应有的道德素质教育以及法治观念普及,所以其进入社会后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成为被他人侵犯的受害者以及侵害他人的犯罪者[1]

(二)青少年犯罪性质恶劣程度上升。之前青少年犯罪主要以盗窃以及轻微械斗为主,而近些年青少年犯罪当中的杀人、强奸以及吸毒等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究其原因是因为教育改造成效不足以及监所内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目前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更多是偏向于行为方面,而思想方面的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监所内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犯罪青少年很容易会形成一个病态的团伙,在出狱后很容易受到团伙内他人的教唆继续犯罪,而团伙犯罪形式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上升。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频率增加。进入21世纪以来,青少年与网络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众所周知,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其优点是可以给予青少年查询资料以及网络教学的便利,但其被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其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后果,例如网络中暴力、色情方面的游戏和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行为产生各种负面的影响,由于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很容易受网络负面影响而出现网络诈骗、色情直播甚至恶性杀人的犯罪行为[2]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探究

(一)个人原因。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思想不成熟,遇事好冲动;意志不坚定,极易受到外界的诱惑;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理性思考。由于以上种种特点,青少年在初入社会时面对纷呈复杂事物的冲击很容易迷失自己,进而处理不当走向犯罪的道路。此外,赫希认为,青少年与犯罪之间的联系主要是指过早结束学校生活和较迟获得职业的青少年,即准就业人员和过早辍学的青少年[3]

(二)家庭原因。任何人都有家庭生活的情感需要,并且都要在家庭承担相应的家庭角色,人们常把家庭称作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生产以及生活共同体,同时其对家庭成员的影响也是最为密切的。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具有“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的重要作用,父母的言行举止以及价值观会潜移默化的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影响,品行端正的父母所教育出来的孩子大多也都会形成知书达理以及遵纪守法的积极品格,相反品行不端的父母可能由于其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导致孩子出现孤僻、暴戾以及反社会的人格。

(三)学校原因。从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伤到两名未满18岁少年为解乏闷将五旬乞丐折磨致死,一个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不断让人们对当前学校的教育制度以及教育思想产生质疑,当前仅有约20%的人们表示对目前的基础教育感到满意,大约有40%的人们认为中小学生得不到全面的发展[4]。此处的不全面发展指的便是目前大多数学校仍是坚持唯成绩论,那么此种模式所造成的后果便是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的缺失,所以在进入社会后很容易受一些腐朽思想地影响而迷失自己,进而导致犯罪行为行为的产生。

三、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途径探究

(一)合适成年人

《刑诉法》第270条规定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社会工作专业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介入空间,因为挑选合适成年人时,法律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必须符合“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征,掌握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技能以及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社会工作者长期与困难弱势群体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与人沟通技巧以及熟悉相关政策法律知识,在担当合适成年人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

(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审前评估措施,其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是该措施发挥成效的重要标准,因此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应该由专业人员去开展实施,而社会工作者所持有同理心、接纳的专业理念有利于与犯罪青少年专业关系的建立;对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法学等多元学科内容的掌握有利于社会调查进程的推进;公益性、中立性以及专业性等优势都使得社会工作者满足了作为社会调查的适格主体的重要条件,突出了社会工作专业在社会调查开展各个阶段上的专业优势[5]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裁决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置于社区环境当中,由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教育、监督以及帮扶,进而矫正其偏差思想以及行为的一种司法执行措施。新修订的《社区矫正法》当中第十一条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有法律、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社会工作专业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拓宽了社会工作专业参与到犯罪青少年服务当中的途径。[6]

参考文献

[1] 衣力努尔·艾则孜.青少年犯罪现状、成因和防治措施[J].法制博览,2019(09):25-27.

[2] [美]特拉维斯·赫西:《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3] 王作鑫. 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 杨上广,丁金宏.论社会极化及其影响因素[J].社会科学辑,2019

[5] 洪佩,张晓灿.从碎片化到一体化:社会工作参与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的体系建设[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6):70-76.

[6]赵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研究[D].福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