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进行反思批判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核心内容主要为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理论的思考,并在批判中提出了“颠倒”黑格尔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观点,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马克思这一颠覆性观点的提出在抽象性的层面可以从两方面来显现:首先在于马克思就黑格尔泛逻辑的神秘主义的思考,并批判性地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实际上更多为一种精神性、抽象性的逻辑学理论;其次,马克思还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上的“主宾颠倒”,以此揭示了黑格尔国家哲学中的思辨唯心主义实质。
一、泛逻辑神秘主义方面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国家哲学的论述是一种精神的逻辑。他为维护普鲁士王国专制统治的合法性而指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实体性存在,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现实化。基于此逻辑,黑格尔逐渐展开了自己的国家哲学体系。马克思曾说,黑格尔“首先提出了自己的一个宏大的观念,再按照这种已经形成的,并极为抽象的东西,通过令人害怕的逻辑,来充实和证明自己的最初想法”,尤其是他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上的观点提出用等级要素与等级制来完成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首先,黑格尔认为人民生来只处于利益与劳动之中,没有政治意识,也没有政治生活。国家不是以人民为基础,而是以代表绝对精神的君主为基础。政治国家的源头在于抽象的绝对精神,而非实在的现实生活与现实的人。在黑格尔那里,人民天然是不具备政治权力的,他们只有经过后天的制度设计,即等级要素与等级制等才能进入政治生活,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其次,黑格尔认为贵族地主阶级生来就具备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黑格尔在这里如此“设计”的目的可能在于尽可能缩小君主与个人之间的距离,以此协助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与国家的普遍性的结合。最后,黑格尔还指出,市民社会是利益争执的场所,市民社会中的人也不具备政治权力,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但个体的人却生活在两个环境当中,即“物质领域”与“政治领域”,人的身份也就存在着二重性,而原因就在于黑格尔将“政治国家”抽象出来,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
综上,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利益领域与政治领域是处于分离状态的,但要实现市民社会物质的特殊性与国家精神的普遍性的统一,只有在将国家政治生活划分为三个等级后,用私人等级作为联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自上而下赋予私人等级以政治权力,如此才能实现利益问题向政治问题的上升,人民只有通过等级制才能进入政治生活。
马克思对黑格尔上述理论采取批判的态度。他首先认为,市民社会本身就具备政治性,不需要其他“中介”来发挥赋予政治权力的作用,并且黑格尔的等级制只是给予了市民社会以一种理想性的、抽象的政治上的平等,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维护他们的利益。无论黑格尔在此论述的内容是什么,他的“逻辑起点”都是具有抽象性质的、精神性的国家,是从一种抽象的观念出发的。他先规定国家的先验性特征,进而为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带有目的性来设计自己的国家观,在此过程中实现向国家概念的复归,同时也保证了精神的现实化。马克思则指出,既然从国家这一范畴无法找到真正的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就应当回到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原因。黑格尔国家理念中以“出生”这一极其特殊的原则规定了人的天性,这一机械的、绝对化的过程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与自我创造性,也使得黑格尔式神秘的、具有抽象性的国家观念得以被合理论证,而由人民自由意志集合而成具有真正普遍性的国家不能被人们所认识。
二、“主宾颠倒”方面的批判
马克思在经历诸多现实利益难题后决心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进行批判,他在费尔巴哈的思想中找到了“武器”,即“主宾颠倒”的方法。费尔巴哈认为,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哲学与宗教神学有一定的相似性,集中体现为二者都将某种抽象的东西独立化,并将其视为决定客体的主体。比如,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绝对的精神,且它决定着具有有限性的家庭与市民社会,这就与宗教神学中将虚幻的上帝视为决定世俗社会的主宰的意义相同。费尔巴哈还指出,这是对主客体二元的一种颠倒,即将主语视为宾语、宾语视为主语来进行把握。“哲学的开端不是上帝,不是绝对,不是作为绝对或理念的宾词的存在。”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的国家观将抽象的理性,即一种“理念”的、概念性的、带有抽象思辨性的东西当做决定本应是主体的市民社会的主体,市民社会自身却变成了客体存在着。然而,真正的事实却是:市民社会才是作为客体存在着的国家的主体,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市民社会为主语,而政治国家仅为宾语。
对于将黑格尔“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的主语与宾语的颠倒还可以从他对长子继承制的规定来阐述。长子继承制(市民社会)被黑格尔视为政治国家的产物,是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事实上,长子继承制是市民社会中个体为维护私人利益而逐渐形成的某种制度性的东西,而这制度性的东西与其他法律或政治制度等共同构成政治国家。换言之,在政治国家与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长子继承制的关系上,后者为前者的基础,而非如黑格尔所说的国家是长子继承权的目的和规定性因素。马克思还指出,作为“私有财产的最高级形式”的长子继承权受政治国家的支配,这主要是指政治国家将长子继承这一制度在国家与法律的层面上加以保护与承认。看似政治国家规定着私有财产,但从本质上而言,这一制度不过是私有财产的意志体现。从马克思论述长子继承制、私有财产与国家制度的关系上也可看出他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思想。
结 语
综上,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国家哲学中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批判性分析中,认识到黑格尔国家观充满一种“泛逻辑、神秘主义”,并将本应是主语的“市民社会”当做了本应是宾语的“政治国家”的宾语。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是在家庭与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出现的,对于国家的定义应该从历史的、经验的、实证性的角度出发,且只有从现实的、感性的对象出发才能解决普鲁士王国现存的矛盾与冲突。最终,他得出了与黑格尔抽象理性国家观完全不同的结论,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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