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园欺凌问题研究——基于社会治理理论视角
陈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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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冲冲,. 青少年校园欺凌问题研究——基于社会治理理论视角[J]. 现代教育教学研究,202312. DOI:10.12721/ccn.2023.157119.
摘要: 今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以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为基本路径”,教育治理需要落实到校园治理的各方面,解决校园治理难题。校园欺凌行为频繁出现,对卷入其中的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有着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与危害。同时校园欺凌问题的存在破坏了校园的安定与团结的氛围,降低了青少年的安全感及家长对学校的信任感。对于欺凌问题的处理已经刻不容缓,但是在实践中处理方式存在诸多问题。站在治理理论角度深入细致的讨论了校园欺凌问题,分析了传统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缺陷并在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提出相应对策,从而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助力中国之治。
关键词: 校园欺凌;治理理论;教育治理
DOI:10.12721/ccn.2023.157119
基金资助:

引言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1]今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以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为基本路径”[2],全面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社会治理理论源自西方的“舶来品”,必须与中国社会实践相结合,对其进行改造,以适应我国国情。我们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社会治理方法论原则,“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体系。理论的生命在于运用,在于落实,必须把党确定的战略部署贯彻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校园欺凌问题关乎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必须按照社会治理体系,系统、依法、综合、源头治理,促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助力中国之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欺凌”一般指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行为。欺凌行为通常倾向于在管理缺失且有明确权力关系的组织中发生。奥维斯作为最先研究欺凌问题的学者,在对一些北欧国家的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了研究之后,认为欺凌是一种发生频率较高的、以强凌弱的恶意行为,欺凌者主要采取孤立、侮辱、打骂、勒索等方式侵害他人健康身心。[3] 它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直接欺凌是指直接采用肢体暴力行为,对受害者形成直接的身体伤害,间接欺凌指排挤孤立或语言谩骂等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慢显性。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指实施欺凌行为的主体为青少年,一般指中小学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一个或多个学生持续地故意对某个学生实施孤立、侮辱、打骂、恐吓、勒索等方式,造成受欺凌学生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随之出现。校园欺凌问题作为社会问题之一,在国内各地屡见报端,有的事件甚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校园欺凌的直接受害对象是中小学校里的学生,他们正处在成长发育的重要时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校园欺凌问题不断出现,加之媒体的渲染报道,立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校园欺凌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他们的身心健康也受到了严重威胁,更严重地削弱了学校的教育成果。过去,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角度研究欺凌问题,本文则是从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了青少年校园欺凌的特点及成因,针对传统处理欺凌问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可行的对策。为有效处理校园欺凌问题,促进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一、治理理论概述

“治理”一词是由世界银行于1989年提出,此后这个概念便开始在国际社会中流行起来。治理理论对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成为了各国政府改革的新方向。对于治理理论的概述主要是从西方对于治理理论的一般认识以及引进中国后,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和实践这两个方面阐述。

(一)治理理论的一般性

罗西瑙认为“治理是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的活动,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并不是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执行。”[4]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要求”。[5]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实现共同利益。

在治理理论在发展过程中,治理概念的界定不同学者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是“治理理论”的基本原则却是一贯的:合作原则,倒置原则、最小强制原则。具体是:(1)合作原则。根据治理理论,任何一个问题都不可能在治理的一个层次上得到解决,因此其关键是促成各级合作而不是各自分工。(2)倒置原则。在治理理论中,它侧重于将原本被动的群体放到中心位置;而将一直位于中心的,则作为次要问题,或是次要成分来看待。(3)最小强制性原则。以不违反共同利益和规则为前提,在最小程度上限制每个人的行为和规范,即尽可能给每个人更多的自由和多样化选择的空间。

(二)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

行政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行政学的三个问题》 中认为:“从某一个国家的社会环境中提炼出来的理论,不能够马上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上去”[6]。一个理论是否适用于另一个的环境,必须先把那个特殊环境加以研究,并比较环境和理论是否一致,不一致则要么改造现实适应理论,要么改造理论以适应环境,只有这样才可以。因此,治理理论这个“舶来品”欲运用于我国的环境中,就必使其与我国的现实相适合,这样,构建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命题便呼之欲出了。

中国的许多学者对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这里我们采用俞可平教授的观点。俞教授认为治理的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在治理理论的语境中,虽然国家要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角色,但国家并不是最高权威也不是唯一的权威来源。国家之外的私人机构、市场、非政府组织甚至公民个体都可以是治理权威的来源,都是治理的主体。第二,多向性的权力运行方式。公共权力运行单向性是传统的治理模式的突出特点。而治理理论强调的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在社会治理中,不仅有政府自上而下的对公权力的运用,更有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的自下而上的权力传导,也有各个社会主体之间通过契约等方式的横向的权力运行。第三,多样化的管理手段。治理模式则认为处理事情并不仅限于政府,其他治理主体也要参与。“治理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这一过程中,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特点,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即“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根据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学校治理的主要内容可以确定为:一是共同参与,必须动员以师生为主体的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学校治理。二是沟通协调随着师生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要求参与学校管理的诉求不断高涨,必须要改变过去那种居高临下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要充分发挥学校各团体的功能。三是服务导向,学校治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意识,变约束为疏导,变控制为服务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校园欺凌问题及传统应对之道的局限性

校园欺凌问题由来已久,但是以往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近来随着有关报道的不断出现,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欺凌问题也有了新的特点,值得我们深入的分析。

(一)校园欺凌问题的现状及危害

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事件发生时间之频繁,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吃惊,已经成为学生身心健康,社会安定的重大威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设计并实施的中国教育追踪调查。该调查是从2014年起,历时三年,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了28个区县的城乡学校的10279名初中学生进行年度追踪调查。被调查学生都已完成整个初中阶段的学习。该调查数据已成为我国首个反映初中阶段教育全过程,且具有全国代表性的追踪调查数据具有很高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调查发现,在学校欺凌行为中,言语欺凌的发生率最高,有将49.6%的初中生遭受过言语形式的校园欺凌经历;而初中生在校园里遭受过身体上的欺凌伤害的比例也达到了19.1%;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校园欺凌的新形式,其发生比例也达到了14.5%。调查发现校园欺凌问题已经成为了危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主要威胁,根治校园欺凌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由于青少年正处在快速成长的关键期,这个时期是他们通过大量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体验社会和生活,积累社会生活的经验,他们正处在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确立的重要时期。如果在这期间,校园欺凌问题不断发生而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孩子们生活于其中的环境不断恶化,就会使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受到污染,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他们的积极进取,努力奋斗的精神风貌收到了破坏,很有可能致使他们的积极性受挫,破坏了他们对社会的美好期待。同时,校园欺凌不仅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干扰家长正常的工作生活,甚至导致教育出现信任危机,社会危害潜在隐患增加。

(二)传统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局限性

以往遇到校园欺凌问题,由于对于欺凌行为的认识不清楚,做出的处理也往往是或重或轻,不能做出合适恰当的处理。对于欺凌行为,传统的处理模式有两个:一种是,由双方家长在学校的调节下私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这种处理问题的思路模式,不仅不能给学生起到警示作用,不能使其认识到自己的欺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甚者可能使学生认为自己无论犯多大的错,父母都能帮其摆平。最后致使学生屡教不改,无法无天。另一种处理思路就是对待欺凌者,要施以最严厉的处罚,按照普通刑事案件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从这两种思路模式出发处理青少年校园欺凌问题的方式,也就自然存在诸多问题。

1.缺乏欺凌行为认定标准

校园欺凌问题一直存在,但是由于近来事件频发,媒体的渲染,使得校园欺凌事件持续发酵。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学者都站在各自领域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但是研究还须继续深化。对于欺凌行为的界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关系等问题学界没有达成共识,在应用性更强的法律上的界定也还没有形成这些都对依法处理有关问题案件时形成了严重障碍。

2.治理主体单一,责任不明

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处理主体传统上也只是局限于学校及行政部门,学校治理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出现了欺凌问题也只是就事论事,不能形成处理此问题的体制机制。只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做事,不能积极作为形成处理此问题的体制机制。治理主体单一,不能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不能形成各方参与,权责明确,高效便捷的欺凌问题处理体系。

3.治理手段单一,局限于批评教育以及运动型治理(专项治理)

传统的对于校园应急事件的处理,由于过多地强调“保护学生”,致使许多有关学生的严重的违法事件没有得到正确合法的处理,学校各方不能正确认识青少年的侵权行为,认为是学生小,不懂事。处理问题的手段也只是以批评为主,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导致了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不能深刻认识自己所做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进而促进了校园欺凌问题易发多发。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遇到欺凌问题较普遍时也往往运用传统的治理方法——运动型治理(下发专项治理文件),传统的以批评教育为主、运动型的治理方式不能根本解决欺凌问题。

4.事后治理、惩戒治理为主

传统的校园欺凌问题治理的往往重在事后补救,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没有建立应急事件预防机制。问题发生了,侵权行为构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已经形成,这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往的处理欺凌问题的手段也是对涉事学生实施负面强化——惩戒,对于学生的教育方式也是“不能那样做,做了会受到惩罚”,这并不能使学生对欺凌问题有全面理解,有的学生可能还会在不知是违法的情况下实施欺凌行为。

5.协商私了为主,缺乏法治治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是我们每个家庭、学校、社会及政府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时学校、家长对欺凌行为的认识不清,定位不准,也就不能找到恰当的方法处理。学校、家长处于各自的考虑都不想把问题闹大,主张私了。他们认为不把问题闹大是对孩子最大的保护,进而影响学校名声。涉事学生的家长认为把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就是保护孩子,所以家长涉事学生家长就会采取协商私了的方式而非走司法渠道解决,从而避免将事件公之于众。协商私了大多也是采取用钱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的方式。这种协商私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青少年们形成用钱可以解决一切事情,只要有钱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可以违反法律的错误观念。这也会使违法的人不能接受法律的惩处,不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应对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之道

运用治理理论的理论模型来指导校园欺凌问题,主要是在治理该问题时坚持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的主要原则,重视社会各主体的积极参与问题的解决。

(一)清晰界定欺凌行为标准

界定欺凌行为的概念是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基础,概念不清晰就会导致行为确定的扩大化或者是缩小化。只有清晰界定欺凌行为的概念、标准,才能在行为确定上做出正确的判断,进而才能对于欺凌问题做出正确的治理。对于校园欺凌问题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其中主要包括欺凌行为的框定,校园欺凌问题的形成机制以及构成欺凌行为的标准等问题。理论是行动的向导,只有将理论问题弄明白了,也就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治理主体只有清楚了这些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才不至于对欺凌行为的判断错误。这对于从法律的方面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也很重要,只有界定清楚了,执法机关才能依法科学地做出判定,进而能公正审判。这也是应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首先要做的。

(二)协同治理以学校为主体、多元参与,明确各方责任

从治理主体方面来看,学校对于学生的身心安全和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自然也是治理校园欺凌的主体。除了学校的主体作用外,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学生等相关方面也应该积极发挥各自作用,认真履行各自义务,明确各自职责范围,积极参与,共同构建应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体制机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构建“钢铁长城”。挪威曾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反对校内学生欺凌的运动,目的是唤起家长、学生、教师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解决欺凌问题。

从治理的手段方面看,对于不同的事件性质在做出正确的判定后,要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给予不同的处理意见。对于情节较轻、危害较小则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但对于欺凌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要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学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依法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

(三)系统治理

由于校园欺凌问题多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所以学校在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学校要从只重视事后的处理,向重视事前预防,事中干预,整个欺凌行为发生发展的全系统治理转变。学校应该建立欺凌行为发生的预警机制,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平时要多关注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任课教师要多关注有反常表现的同学多对其进行询问和帮助,不能解决的要送其到学校的心理咨询室,由心理咨询老师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对于收到欺凌伤害的学生以及欺凌者都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建立良好的心理环境。从而使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伤害最小化。

(四)源头治理

从根源上寻找问题解决之道。源头治理是要求要从发生的根源上找到解决方法。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从学生成长的早期,从孩子家庭教育的早期就对学生进行尊重生命、关爱他人的教育很是重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更应该去教育孩子既爱护自己也要爱护别人。第二是从学校教育的源头,就是从基础教育出发,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美国提出了“主动神圣教育计划”,通过降低学生在校学习失败感,增加社会凝聚力改善学生的自我概念,进而鼓励彼此尊重、共同协作创造全校师生的归宿感,吸引师生群策群力共同改变学校面貌,各方合作制定清晰、公正、合理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遵守。为了尽可能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爱尔兰所实施的预防和降低校园欺凌的行动主要包括在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在课堂上进行专题讨论。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我们的教育要从幼儿园和小学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人性教育,让我们的孩子知道要尊重生命、关爱他人、和谐相处。

(五)强化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欺凌问题排除引人而变的可能性,做到了既对欺凌者又对受害者都公平的处理方式。依法治理应该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制教育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依法处理相关案件等方面。立法司法机关要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释法工作,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概念范围做出清晰的规定,并且按照罪刑相当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处置力度,建立健全法律体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由教育部门协助司法部门要做好普法的工作,要让学生了解欺凌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后果,树立敬法、守法的意识。司法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青少年欺凌者的案件,秉公执法,进而形成应对欺凌问题的法治体系。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决不能对不良少年“一放了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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