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老年人犯罪现状及趋势
民政部于2020年10月23日的发布会上,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态势作了介绍。根据其预测“十四五”期间,中国将成为全球首个老年人口超过三亿的国家,将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老龄化是当前的社会热点,这不仅体现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人口红利不足、社会综合治理不力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显示出社会和人们对老年人这个群体的漠视,无论从老年人的再教育再社会化领域、或是老年人的需求层面、或是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角度等都关注不足,这些情况是造成老年人犯罪日渐增长的隐性驱动因素。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福建省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数目,统计出自2015年-2019年福建省60岁-70岁老年人刑事案件(数据统计于2021年1月4日),并以此数据为依据对福建省目前的老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一)老年人犯罪数量总占比低,呈逐年增长趋势 [1]
表 1 2015年-2019年各年度福建省60岁-70岁老年人刑事案件统计情况
根据图1显示,2015年-2019年间60岁-70岁老年人刑事案件共5664起,刑事案件总数共167569起,5年间老年人刑事案件占总刑事案件的3.38%。各年度占比如下:2015年677起该年度刑事案件的1.83%,2016年815起占该年度刑事案件的2.09%,2017年1234起占该年度刑事案件的2.49%,2018年1396起占该年度刑事案件的3.30%,2019年1542起占该年度刑事案件的3.67%。
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增长率与福建省刑事案件的增长率在5年间也出现了较大变化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 2 2015年-2019年福建省刑事案件与60岁-70岁老年人刑事案件增长率对比表
福建省的刑事案件数目在18年、19年出现了负增长,产生下滑的原因可能与公安部开展的全国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一定的关系,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了大量的涉黑涉恶案件,一些地方黑恶势力被扫除后,基层的刑事案件明显减少。尽管老年人刑事案件增长率亦有所波动,但案件数却没有随之减少,17年之后每年仍以100-200起的案件数目递增,在福建省刑事案件总数的占比也不断提高。
(二)老年人犯罪类型集中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福建省老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进行归类,数据如下:
表 3 福建省60岁-70岁老年人犯罪罪名分布情况
根据表3显示,60岁-70岁年龄段老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以下四种类型:《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犯罪和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这四大块。这四大类型的犯罪占据了5年间该年龄段老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85.5%。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大规模集中在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罪在5年间共计1172起,占据了5年间60岁-70岁年龄段老年人犯罪总数1/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故意伤害案件为主,5年共计589起。该罪名分类下一直深受大众关注的老年人性犯罪问题事实上并不突出,5年共计35起。侵犯财产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与诈骗罪,5年内盗窃案件共566起 ,诈骗案件187起,二者相加占据了侵犯财产罪名案件总数的75%。
(三)老年人犯罪数量随年龄增加而减少
如图1统计数据所示,5年间,60岁-70岁老年人犯罪案件总数为5664起,其中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年龄段在60岁-63岁之间,共3388起,占老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59.8%。64岁-70岁年龄段的老年人犯罪共2276,占31.2%。出现老年人犯罪的案件数目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渐减少的特点。犯罪是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身体情况息息相关的,老年人的身体情况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步下滑,最终失去实施犯罪的能力。 [2]
图 1 各年龄段老年人犯罪案件数目
(四)老年人暴力犯罪持续增长
在统计的过程中发现老年人实施暴力犯罪有稳定增长趋势,以典型的八大暴力犯罪为例,八大暴力犯罪的增长趋势如图2所示:
图 2 老年人八大暴力犯罪增长趋势
2015年至2019年福建省老年人实施八大暴力犯罪的增长趋势稳定。出现该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老年人群体的体质增强因素。体质增强是社会文明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韩国警察大学李雄赫教授表示:“当前60岁老年人的体力与过去40岁至50岁期间的人体能相差不大。” [3]二是共同犯罪降低老年人参与暴力犯罪的门槛。在统计时发现,尽管单独作案,个体犯罪多于团伙犯罪,但是目前老年人与年轻人形成共犯群体的现象开始日益突出,由于老年人受自身行动能力的限制,因此通过采取隐蔽手段如教唆、引诱、哄骗等方式组织、领导犯罪。
二、老年人犯罪社会原因分析
由于当前中国自身的特殊国情,老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比较复杂的起因,对老年犯罪问题的关注,不能仅仅停留在刑法的事后惩罚,还应该从社会根源入手,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最明显的变化是老年人口的基数增加。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犯罪数的增加与犯罪群体的基数增多是息息相关的。以日本为例,日本在1998年前老年人犯罪情况一直比较稳定,处于一个正常的年龄段数值。但1998年以来,这个正常值开始慢慢产生变化,以青壮年为主要犯罪群体的犯罪数量逐年下降,老年人犯罪案件开始增加,在2018年达到了4.6万件,比1998年日本的老年人犯罪数增加了3.4倍。出现这一变化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本的老年人口从1998年的约1000万激增到2018年的3515万。同样的情况在福建省也得到了体现,根据福建省统计年鉴15年-19年的老年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3.41%、13.73%、14.14%、14.50%、14.63%。
(二)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在2015年我国的老年人人口已经超过了2亿,接近我国总人口总数1/5。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机制却无法与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相匹配,保障水平低下。各地区之间保障水平不平衡,农村的老人保障水平远低于城镇老人。养老、医疗、教育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出现保障不力现象。在养老保障领域,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加上多数老年人存款不多,在经济发展迅猛,物价水平飞速上涨背景下,独生子女(也包括多数农村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大,对我国传统养老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与我国国情相似的日本,甚至出现了老年人通过犯罪来解决养老难题。在医疗保障领域,虽然政府投入的财政支出逐年递增,但是报销比例却没有提升,对于一些重大疾病的相关药物也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教育领域,政府管理不够科学规范,老年大学供求不平衡,入学名额“一位难求”。在社会文化管理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对我国的优良传统文化弘扬力度不够,工作停留表面,社会文化保障存在缺陷。[4]例如对于本当由政府指导开展的老年人活动中心、棋牌室之类的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社区场所,多数被偷梁换柱成面向所有人群的具有赌博性质的营利场所,或者废弃不用,或者另作它用,机制上缺乏监督和保证环节,使政府关怀流于形式无法落到实处。
(三)家庭地位与人际关系变化
美国犯罪学家T.赫希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因为自身的社会联系不够稳定。他将人与社会的联系称为“社会键”,他说:人不犯罪的关键在于人处于少年时期时,在自己所参加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形成对社会法律法规强烈的认同,形成了对社会机构、社会组织情感上的附着以及在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中的奉献。[5]
良好的家庭是形成稳固“社会键”的重要环节。我国的传统理念一直是以老人为尊,在社会经济、文化不发达年代,老人往往因为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经验而在家庭结构中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但是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老年人自身的认识、经验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新生代逐渐取而代之,老人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直线下降。社会中的邻里、朋友关系也随着人在步入老年后,忽视了对人际关系的维持(或者因各种因素想维持也日趋困难),不知不觉中步入次生弱势群体。根据日本犯罪白皮书中对日本老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指出其中一部分重要的因素是日本老年人交情淡薄,在面对困难时缺少相互扶持、帮助,认识落后,观念陈旧,邻里交往整体消极化,社会活动普遍缺乏化。[6]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关系是“社会键”理论中预防犯罪的关键部分,其稳定性一旦打破,会大大增加老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三、老年人犯罪预防对策探究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必然会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预防老年人犯罪不能简单地立足某个角度,应当综合的、全面的去从立法、教育、保障等多渠道研究探索,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以有效的方法进行干预,以期能遏制其发展势头。
(一)完善相关立法,细化老年人赡养标准
“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是老人普遍向往的社会追求。但当前社会生存压力下,许多年轻人无法满足老人对于陪伴的需求,而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缺失的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精神的空虚是引发老年人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成因。有研究表明,老年人的情感比其他年龄阶段的人显得更加脆弱,据统计有 35.1%的老年人表示会感到寂寞孤单,孤独感已经成为老年人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赡养人必须尽到精神赡养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细化履行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生活中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如日本鼓励父母与子女尽量不要分居,限制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新加坡更是直接将与父母一同居住列入政府的补贴项目。我国可以考虑从国情出发,将量化的抚养标准立法化,进一步细化抚养与财产遗产继承的关系条目等,从法的层面增加可操作性,增强法律保护职能。
(二)提倡对老年人进行终身教育,推动再社会化进程
纵观所有的犯罪行为,根据社会化理论归根结底是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其之后的越轨行为。人的“社会化”其实就是在接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使人从“生物人”到一个掌握社会生存技能、遵守社会规范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社会化”是一个终生性的过程,心理学家埃尔克森认为人在每个阶段都有其需要完成的任务,才能形成稳定的人格,防止犯罪。目前世界各个国家都在倡导终身教育理念,讲究的是人一生中各个阶段学习的总和是一个连续不断地过程。[7]目前有部分国家包括我国已经设立老年大学等机构践行这一理念,但是涉及面不够宽泛,涉及人群相对狭窄,针对性也不够强,不能满足老年人群体日益增长的对幸福感的追求,对更高的社会福利的需求,社会也并没有认识到教育和再社会化对预防老人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8]因此我们应当普及老年大学,加强宣传,扩大再接受教育人群面,鼓励老年人回到学校再学习,以学校作为老年人沟通的纽带,既发挥学校协调功能,充分利用大学平台,积极开展老年人之间的集体活动,如开发广场舞队伍项目、集体钓鱼项目、登山项目、等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帮助老年人享受集体活动的参与感,缓解内心的孤独感,排除不良情绪。又能发挥学校的教育培训作用,引导老年人尝试新鲜事物,如电脑简易操作程序、单机游戏、智能手机生活中的简单应用等,掌握移动支付等新的生活方式,这样既能丰富老年人的娱乐生活,又对老年人更好的适应社会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最终得以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人生目标,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
(三)多途径增加老年人收入
“未富先老”是当前我国老龄化的显著特征,许多人没有足够财富积累的前提下,单靠着微薄的养老金不足以让老人过上有质量的生活。因此要提高当前的养老的经济水平,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使他们有幸福的老年生活。
目前我国目前的大多数采取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主。模式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4个老人,该模式下老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存款、养老金以及子女的赡养费,来源相当有限。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与青壮年相比尽管在认知、体力和精神上存在一定差距,但其中大多数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仍具有自食其力的可能。对于这部分老人,要支持(政策倾斜、资金帮扶等)、鼓励在其能力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比如说小规模的家庭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开发老年人自身劳动力潜力,多途径地增加老年人收入。
(四)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老年人社会保障焦点主要体现在医疗方面。以2018年我国在医保报销方面,职工医保在报销范围内:住院费医保报销率高达81.6%,实际住院报销比例为71.8%,个人需要自费28.2%;居民医保同类报销比例为:65.6%、56.1%和43.9%。从上述数据中,很显然可以看出,个人的负担比例还是较高的。特别是当前我国多数人参加的是居民医疗保障,个人负担高达43.9%,这种情况对于收入微薄老年人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当前我国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并不够成熟,对于部分老年人多发的疾病的医保报销范围并不全面也不到位,因此结合我国国情,针对老年人这一主体的特殊性,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将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做实做细,提高老年人的医疗报销比例,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结束语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年人是社会历史的遗珠,只要我们帮助老年人跟上时代步伐,老年群体将会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每一个老前辈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身上的经验、技术、知识极其具有社会价值的。历任国家领导人都曾经深刻地指出.尊重老年人就是尊重人生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就是尊重历史。[9]老年群体对社会而言是一笔暂未被挖掘的宝藏,但同时没处理好也是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老年人犯罪的预防,不能停留在学术界少数研究者的关注层面,要将老年人犯罪问题提升到全社会应给予关注的高度。尽管目前老年人犯罪群体并不是一个主流的犯罪群体,但老年人犯罪增多、老年犯罪群体的扩大确实是当前我们不容忽视的一个趋势。
参考文献
[1] 郭晓红. 试论老年犯罪的现状、特点与趋势[J].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4):41-45.
[2] 崔慧珠. 延边地区老年人犯罪现状及对策[D].延边州:延边大学,2015:10-11.
[3] 金时现、郑汉国.因生活贫困而犯罪的韩国老年人越来越多[N].朝鲜日报.2008-04-25.
[4] 黄吉龙. 老年人犯罪及预防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4:4-6.
[5] 章依群. 论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与预防[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11-13.
[6] [日]法務省法務総合研究所.犯罪白書——進む高齢化と犯罪[M].太平印刷社2018年.2018:208-212.
[7] 车长金,刘巍.幸福感提升视域下构建多元化老年教育路径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18(23):107-109.
[8] 郭晓红.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4(05):100-105.
[9] 刘晓培.我国城市低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30-32.
作者简介:
陈青(1970.02 -),女,副教授,福建警察学院刑执系教师。 研究方向:监狱学 大学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