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值评价的哲学思考
张欣蓓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张欣蓓,. 关于价值评价的哲学思考[J]. 哲学研究进展,2023.12. DOI:10.12721/ccn.2023.157331.
摘要: 价值评价是价值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价值评价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在价值评价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受到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这样就催生出价值评价的标准问题,标准问题是评价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没有了标准,就不可能进行价值评价,另外,价值评价构成了价值理论到实践即创造价值的关键环节,对于人们如何把握价值以及价值的创造与实现都是以价值评价作为前提条件,所以,要把握价值评价就要了解评价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评价主体在一定的评价目的的指导下,以评价客体为对象,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灵活地运用评价手段,对价值客体进行价值评估,最终获得一定的评价结果。
关键词: 价值评价;主客体关系;价值标准
DOI:10.12721/ccn.2023.157331
基金资助:

一、价值评价的产生及其本质

(一)价值评价的产生

价值评价不是凭空而来的,在人类的活动中,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通过自己的活动同现实世界打交道。这种活动尽管千差万别,说到底无非是做着两件事:一方面是认识世界;另一方面是改造世界。认识世界就是要认识世界的本来面目、本质、规律,追求和服从真理。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而人之所以要改造世界,就是为了按照人自身的尺度和需要,使世界变得更加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这就在追求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价值问题。
所谓价值就是事物(客体)对人(主体)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群体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价值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和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一种效益关系。可见,价值既离不开主体的需要,也离不开客体的属性,是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的统一。在价值关系中,只有既看到主体的需要,又看到客体属性满足这种需要的可能,才能摒弃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上的主观随意性,才能真正把握价值的本质。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和现象,就其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而言,是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客观事物一旦纳入人的对象性活动的领域,成了人所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就产生了对人有益还是有害,能否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的问题,即客观事物对人的需要而言,存在有价值与无价值、价值大与价值小的区别的问题。人的活动则要求尽可能地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这就提出了价值评价问题。
(二)价值评价的本质

所谓价值评价,是人们对客体与主体能否形成价值关系以及形成的这种价值关系的程度、水平如何的评定和估量。由于评价是主体对于客体能够或者不能够满足人的利益的一种认识,在这种意义下,可以把评价作为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作为评价性认识。评价性认识与一般认识活动,即事实认识活动有不同的特点。事实认识是要排除一切外来成分去认识事物的固有属性、规定、本质、规律,它不必考虑主体的需要、要求,也不能考虑主体的需要。主体越排除掉自身的功利因素的干扰,对客体事实就会认识得越全面、正确和深刻。评价性认识则不同,它所认识的是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意义、有用性,即客体同主体之间的效用关系,它必须考虑到主体的利益和需要。总之,事实认识是回答客体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评价性认识则是解决客体应如何、主体怎么办的问题。前者是主观符合客观,后者是客观适应主观。前者以理性认识、抽象思维的形式反映客体的本质及规律,后者则从意识的认识、情感、意志诸种形式,反映客体与主体的需要关系。
尽管具有不同需要和利益的主体,会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价值认识,这些价值评价可能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但这并不能因此就否认价值认识的客观性。因此,需要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条件在主体头脑中的自觉的反映。主体的实际需要在本质上是有利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东西,往往不是仅凭情感和直觉所能把握的。人的主观情感可能会偏爱某种东西,认为它对自己有较大的价值,并希望从对这种物的享用中得到自身的满足。但如果主体不能真正了解自己作为生命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真实需要,就往往会以暂时的满足损害和牺牲自身长远的利益。所以社会中的个人尽管可能有极不相同的需要,但不是每一个人的需要都能成为价值评价的基准,只有那些即有利于社会和人类主体生存和发展,同时又对个人主体有意义的需要,才是符合全体利益的、客体的必然的需要。这种需要才能成为价值评价的客观准则。

二、价值评价中主客体的关系

(一)主体性

价值评价的主体性根源于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因主体而异的特征,它所反映的是价值的属人特性。价值虽然要以具有某种属性或功能的客体为客观物质基础,要体现在具有某种属性或功能的客体的某物身上,但某物是否有价值,不以某物的属性或功能为尺度,而是以作为主体的人的现实需要为尺度。客体存在着某些属性或功能,但如果主体没有这种需要,它也不会构成价值。有一定需要的主体是现实价值关系的核心,是衡量客体是否有价值或价值大小的客观尺度。另外,随着价值主体需要结构和能力的变化,同一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也会发生性质或程度上的变化,使价值表现出时效性。

(二)客体性

主客体关系不是自在的关系,而是被建立起来的,是社会性地建立起来的关系。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之前很久就存在了,但那时它并不是人的客体,不作为人的客体而存在,只有在被纳人人的劳动过程、进入人的视野、成为意识到的存在之后,它们才成为人的对象,成为一定主体的“客体”。人的对象世界即客体世界是不断地被建立起来的,也是不断地得到扩大和丰富的。在这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中,经验和语言,既是累积和传承既有文化成果的重要中介,也是进一步发展文化成果的工具。前一代人实践的结果,发现的各种客体,客体的各种效用,通过经验和语言传授给后一代的人们,后一代人在没有进行亲自实践之前,就已经掌握了许多关于客体的知识。

(三)主客体间的关系

需要是人的本性,人在一定需要和能力的推动下发生了社会活动,从而使一定的事物成为他所作用的对象,这便是客体,而人就成为了对象的主体。人们生活的过程,即社会实践过程,是承接主客体关系的桥梁,是处理主客体关系的枢纽,同时也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体现。

现如今我们经常把主客体的关系区分为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这是十分合理的,但是仅凭这两种关系,还是没有办法完全概括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曾经还提到过:“从理论领域说来,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尽管马克思把理论和实践作为两个领域来看待,但他把自然科学和艺术相提并论,明显认为作为科学的对象与作为艺术的对象是有区别的,他认为作为认识关系的主客体关系与作为审美关系的主客体关系是不同的,这一想法是受到康德和黑格尔的影响,引入现在的审美关系,将他与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看作是主客体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主客体之间首先的直接的是一种实践关系。所谓实践关系,就是说主体作为人,有着现实需要的人,他首先是从物质需要的角度来看待对象的,从实际的利害和功利层面对待对象,进一步从动态层面看,主体与客体是一个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客体的现状如果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主体便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愿去对客体加以改造。

同时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也是主体通过接触客体而不断地揭示出客体的属性、习性、规律的过程,是主体获得感觉、经验从而认识客体的过程。认识就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来进行的,也是随着实践的深化不断得到深化的。实践验证着主体先前获得的对客体的认识,也验证着主体的目的、方法的可行性,从而不断地矫正着、扩大着、深化着主体的认识,锻炼着增强着主体的认识能力,促进着认识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价值评价的作用
价值评价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仅体现在认识的目的和认识发展的动力上,而且在于它对人类认识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发生深刻影响。

价值评价虽然与事实认识有重大区别,但它在事实认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大作用。实际上,实践是伴随着价值选择的。恩格斯指出:“人总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人类从事实践活动,不是为实践而实践,也不是盲目地、自发地、无目的地去实践,而是为了自觉地改造世界,创造价值,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去实践。所以,实践活动不能没有目的,这个目的便成为科学研究或科学认识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即是价值。爱尔维修说:“我只探求真理,这并不是博得说出真理的荣誉,而是真理与人有益。”判断是否于人有益,这便是价值评价。
评价是人的各种意识形式综合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活动及其结果。它是一定认识过程的终点,又是一定创造活动的起点。评价是从实践转化为认识、从认识转化为实践的必要中介和环节。人们的实践在形成人们的经验时,就在开始产生评价。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因为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科学实验及其它形式的实践活动。在实践的过程中,人的认识产生和发展了,人的需要也产生和发展了。人的需要不断更新,不断向实践提出新的课题,通过不断解决这些新课题,使不断更新的需要得到不断的满足。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发展了。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学家多次强调需要推动认识发展,经济上的需要,曾经是而且愈来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进展的主要动力。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个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实践产生需要,需要推动认识,正如李德顺教授所说的“实践和认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本形式”只有在实践活动中价值关系才能得以确立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实践作为认识的动力是通过需要推动认识发展的。从实践中产生认识的过程,往往同时也是由活动中本能的评价、情感心理的评价逐步上升为意志的和观念的、理论的评价的过程,而且正是这种上升的评价过程,引导人们的意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认知、知识发展成为目标、理想和方案。正是在评价的基础上,主体才可能从知识和认知中产生新的目的、意向、联想、设想、计划、方案和决策,也就是意识从反映世界向改造世界过渡,从认识向实践飞跃。没有评价,认识就可能仅仅停留在反映阶段;有了评价,认识就有了引起实践行动的重要动机和条件。总之,评价虽然不是实践和认识之间的唯一中介和环节,但却是把二者联系起来、使之相互转化的重要精神活动。

四、价值评价的标准

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所做出的,对评价的结论同样也是根据这个标准来进行的,在实际生活中关于评价标准的分歧是早就出现了的。评价标准对于具体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和前提性是思想家们在之前就探索到的,但是一些人从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为的是要证明评价标准的先验性,就比如康德为了反对伦理学中的相对主义,维护道德评价的客观性,论证了道德评价标准是存在与人们脑中的先验形式,而后的新康德主义也是如此。但是舍勒不同意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反对康德把这些标准视为先验的,他认为价值的标准来源于价值依存法则和等级秩序的绝对客观性。

在我们看来,评价标准对于某个具体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并不证明这标准就是先验的,更不能说它是人生来就有的东西。先验论的错误在于脱离了人的实践的历史联系,也割断了评价活动的历史联系,把评价标准对于某个具体评价经验的先在性等同于对一切经验的先在性。其实,这些标准这些观念不过是以前人们评价经验的总结、提炼,是历史地流传下来的一些思想观念、规范、原则、模范等。个人在儿童时期就接受了这些东西,同时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体验经过有意识地增减取舍,确立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并进而使之成为自己的评价标准。只要我们历史地看待这些评价标准的产生,它们就没有任何神秘主义的色彩。

马克思说过任何哲学范畴:“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在马克思看来价值的评判标准要带入到实践生活中,他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主体对客体的价值评价同时还是主体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他的目的就是要指导人们实践,所以实践也成为了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在实践活动中 ,任何评价总是要以一定的尺度为依据的。 价值评价作为主体对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评判,在评价中也要依据一定的评判尺度,即以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来进行。在价值评价的标准问题上,有人提出:“评价是以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主体需要作为尺度的”,“一个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就有价值才能够满足主体的特定需要,就有特定的价值。”所以,主体的需要就成为客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的衡量尺度。社会实践作为检验价值评价的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价值评价的要素都是存在于社会实践之中的。评价主体是生活于实践中的现实的、具体的人;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是人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是主体在实践中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尺度;客体是进入人的实践活动范围的客观事物,而客体的价值属性也是主体人在实践中创造的。评价主体的任何评价活动都是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实践,根本没有价值关系的存在,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也就失去了联系,那么,价值评价也就根本无从谈起。所以,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可以说实践是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

五、实现价值评价的路径

从价值关系来看,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人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评价过程中,自然应以主体的需要作为尺度,客体的属性只有满足了主体的一定需要和目的,为主体所肯定和认同,才有价值,这也就是说价值是人为了自己创造出来的,是人造出来为自己享用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理解价值和把握价值,为的就是在实践中实际的创造价值、享受价值以及实现价值。

自从马克思建立了以“实践”为核心范畴的哲学理论体系,实现了哲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马克思所谓“实践”是指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变换活动;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即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而进行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借助一定生产工具而进行的中介性活动,即人借助于各种形式的工具或中介,集中体现自己理性的力量,并满足自身的需要,实现着人的内在尺度和事物外在尺度的统一的活动;是社会历史过程,即实践作为人与自然之间通过生产力而发生的物质变换,始终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并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人类的实践活动是构成价值的最为坚实的基础。因为实践是人类的存在方式,是整个社会生活及整个现实历史的基础,同时也是价值生活的基础。实践是价值需要生成的基础,因为人的价值需要不是纯粹动物性的需要,而是“从社会生产和交换中产生的需要”,是实践的产物;实践也是价值目标确立的基础,因为人的价值目标的确立要基于自身的实践能力、性质和状况,而其实践能力、性质和状况又是他以往实践活动的积淀;实践还是价值实现的基础,因为是实践这种现实的物化活动,使客体主体化,使物合目的地生成价值,从而使主体得以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只有基于实践,才能科学地、合理地实现价值评价。

注释: 

①《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 第43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48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505页.

④李德顺《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参考文献:

[1] 崔立勇.人民群众价值主体论[J].湖湘论坛,2012

[2] 张佳亮,张桦楠.关于价值本质的哲学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

[3] 吴铁城.亦谈价值评价的本质[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4] 王良铭.论价值评价及其标准[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5] 李江凌.论价值评价的路径[J].学术研究,2004

[6] 朱志君.价值与价值评价:主客体关系的深层思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3

[7] 秦越存.价值评价的本质[J].学术交流,2002

王良铭.价值评价探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简介:张欣蓓(1998—),女,汉族,陕西渭南人,哲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

》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