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分析
马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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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耀辉,. 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分析[J]. 争议解决研究,20216. DOI:10.12721/ccn.2021.157030.
摘要: 网络谣言指的是利用网络媒体传播不真实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会侵害被造谣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形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们针对网络谣言制定了刑法规制,对网络造谣人员行为给予法律界定和惩处规定,对网络造谣行为形成打击作用。但是从当前现有的刑法规制情况来看,犯罪认定、刑期制定以及刑罚制度等方面都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优化。本文主要对网络谣言犯罪的必要性,以及网络犯罪的刑罚规制措施等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 网络谣言;必要性;刑罚规制;措施
DOI:10.12721/ccn.2021.15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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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重申对网络的综合管理,强调网络清朗工作。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需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治理好互联网,使互联网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的生活,造福人类。信息时代下,网络对人们的生活以及思维习惯等形成深刻的影响,转变人们传统的社交关系。通过权威调查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1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接近70%,手机网民数量超过9亿。这些数据说明自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沟通渠道。自媒体的准入门槛低,同时缺乏行业监管,导致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无法有效核实。网络谣言的泛滥形成严重的社会公害,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因此加强网络谣言治理工作是必要的。

一、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全面普及,提升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面。网络谣言一经出现会很快在网络上传播、发酵,导致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员盲目跟风,在社会上引起恐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网络谣言中有很多是对社会事件的曲解,在传播中容易挫伤群众的家国情怀。一旦自身的权益获取未达到预期或者遭受非议时,不从自身找原因,转而抱怨政府和社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质疑和抵触,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不利。同时如果网络谣言不及时治理,任其发展还容易为不法分子提供钻空子的机会,大肆鼓吹不当言论,制造社会风波。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方式尚不完善,行政约束力度不足。部分行政法规的网络谣言管理中实用性不强,难以针对网络谣言情况进行惩处。此外,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轻,相对于驱动造谣者的获利来说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从民事处罚方面来看,民事处罚过于局限。虽然我国法律中提倡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不法分子鼓吹不良思想以及制造社会矛盾的挡箭牌,需要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制止谣言的传播,给予必要的约束。网络谣言行为可能会引发侵犯刑法的问题,而且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从我国当前的言论犯罪刑罚规制来看,尚未针对网络谣言设置专门的法条。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仍然需要从现有的言论犯罪中对比适用法条,导致网络谣言犯罪的依据难以界定。

二、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的问题分析

(一)网络谣言刑罚规制缺乏专项立法

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工作来看,网络谣言尚未形成专项立法。虽然新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了网络虚假信息犯罪的法律条款,但是并未设置专门的法律章节。为弥补对网络犯罪立法的缺失,相关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网络诽谤、网络勒索、网络寻衅滋事以及网络非法经营等网络行为给出了量刑标准。但是其中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解释不够全面,在网络谣言的立法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二)罪名认定标准不周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罪名可以参考其中七个章节的内容,共涉及罪名20余项。根据谣言造成的侵权不同,又可以分为六个类型。分别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市场秩序,侵犯特定对象人权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防利益与作战秩序。该六类犯罪都可以根据网络谣言的目的和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依据,但是并不是针对网络造谣制定的专门法规,而是将网络谣言作为以上犯罪界定的媒介和工具。网络谣言犯罪相对于传统犯罪具有较大的差别,而且引起的危害程度和受害面更大。如果在网络造谣罪名中仍然以传统罪名解释和定罪,必然会导致罪名界定不周密的问题,无法满足刑法的罪刑法定要求。

(三)刑法设定不健全

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相对于传统谣言犯罪来说形成的危害性更大,影响面更广,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当前针对网络谣言犯罪刑法设定中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大部分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设定量刑过轻,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比如,针对网络诽谤他人,并造成他人自杀的情形。根据诽谤罪量刑,最高刑法设定为三年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造谣行为无法遭到重罚。刑罚设定不健全,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为不法分子对他人权益侵犯提供可乘之机,导致网络谣言难以制止。

三、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策略

(一)完善网络谣言犯罪刑罚规制罪名

我国《刑法》中针对网络谣言的罪名制定主要包括诽谤、侮辱、损害名誉、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恐怖信息等罪名。如果网络谣言不具备上述罪名标准,无法利用刑法进行规制。网络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强,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如果不能通过刑法规制进行严惩,必将造成严重后果。从当前网络谣言的形式来看,谣言类型众多,刑法规制中存在空白,导致犯罪行为无法被处罚。因此需要扩大刑法规制范围,以现有虚假信息编造和传播犯罪作为兜底条款,并囊括不特定对象行为,弥补刑法关于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制漏洞。此外,对司法解释中网络谣言的范围进行明确,使司法实践具有充分的依据。通过刑法的完善对网络谣言犯罪类型进行明确,避免因为现有法律中对网络造谣的规制不完善形成法律漏洞。

(二)颁布网络谣言的专项立法

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时代的发展为“网络自由权”的行使提供更宽阔的路径。但是在网络上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行使网络造谣行为之实的行为,则需要受到严厉的打击。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针对网络谣言出台专项立法。在法律条款中将“言论自由”与“网络造谣”的界限进行明确,保证网络造谣打击的针对性以及有法可依性。通过言论边际的界定,也有利于网络造谣者在信息传播中对自身行为的控制,避免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健全刑事处罚措施

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处罚中刑法的刑期以及刑种都存在不健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犯罪刑期延伸,并增设加大惩罚力度。首先,对网络造谣犯罪的罪名刑期适当延长。我国当前现有的造谣罪、诽谤罪,刑期最高为有期徒刑三年,对于网络造谣中形成的不良影响判定过轻。因此需要针对网络造谣形成的后果在原有诽谤罪的基础上延长刑期,比如网络造谣造成他人致残、致死等情节严重的需要将刑期延长到3到7年,或者10年以上。对于对他人声誉、名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在原有损害商业信誉罪最高刑期2年的基础上进行延伸。比如如果造成他人公司破产或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将刑期延长到3-5年。同时增设政治权利刑。为遏制网络不实信息的编造和传播,有效控制网络谣言,可以针对网络造谣犯罪者增设剥夺政治权利附加责罚。比如针对网络上散播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的人员,形成的危害比较大,对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提升震慑力,保证网络良好秩序。此外,加设罚金处罚。罚金处罚是在原有刑法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金钱的剥夺,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形式和后果设置不同的罚金数额,加大惩罚力度。比如针对网络造谣损害商业信誉的案件,犯罪者自身获得利益的情况可以加设罚金刑。避免网络造谣者因为造谣成本低,惩戒力度小,在网络造谣中无所顾忌,以此获利。通过罚金刑的增加,提升犯罪成本可以达到更有效的改造作用。

(四)加强立案登记与审查

司法中部分网络谣言犯罪案件立案难,为了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需要对案件的管辖地和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设置立案登记和审查制度,提升网络造谣立案率。首先,司法机关要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确定立案管辖地,保证立案的灵活性。比如网络造谣犯罪的发生地、实施地以及造成犯罪事实地都具有立案的管辖权。其次,明确立案标准。司法中立案是第一个步骤,通过立案的完善可以保证办案质量。网络造谣是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行为,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导致网络犯罪更复杂,一般要通过公安技术侦查的方式确定犯罪行为,因此在案件的查办中,传统造谣案件的自诉性与网络犯罪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间形成矛盾。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造谣案件的自诉性无法开展,必须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和援助。我国司法中自诉案件转公诉案件的法律尚不健全,为了保证网络谣言案件法律介入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诉与公诉间的法律链接研究,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司法解释中要求自诉案件成立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人,但是网络谣言案件中造谣主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信息来源追溯难度大,地域、实名等都具有模糊的特点,影响受害人的维权。通过公诉与自诉衔接机制的构建,可以在网络谣言犯罪中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利用司法救济的方式采用公诉形式,由司法机关协助侦查案件、收集证据。法律实践中,首先注重审查管理,并明确具体的分工,合理划分司法机关在网络谣言犯罪中的权限。网络造谣案件在第一步的定性中为自诉性案件,但是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或者证据的收集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衔接制度,转为公诉案件。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在侦查机关的辅助下取证,通过司法援助保证被害人维权。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中,适用范围、条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网络谣言的立案难度大,侦查过程困难,刑罚期限过短,不利于对侵权者形成震慑作用。因此需要从加强网络谣言的适应范围,刑罚罪名,处罚措施以及立案审查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加强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促进我国立法工作的进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全面发展,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网络谣言犯罪只是其中一个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对网络谣言犯罪法制健全,可以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保障网络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促进清朗行动落实,保证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活的美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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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耀辉(1990.08—),男,汉族,江苏南通人,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刑法行政法,单位: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