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张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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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杰,.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 争议解决研究,20217. DOI:10.12721/ccn.2021.157031.
摘要: 网络是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福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祸患。互联网日渐发达,网络犯罪问题就随之而来,尤其是“网络谣言”问题。因此“网络谣言”问题刻不容缓,净化网络环境,保证健康绿色上网,人人有责。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进行介绍。第一部分介绍刑法要规制什么样的谣言,第二部分介绍为什么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第三部分介绍怎样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
关键词: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犯罪
DOI:10.12721/ccn.2021.15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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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轰动于全国文坛上的案件“江歌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也已尘埃落定,而此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刘暖曦对江歌的生命权的侵犯,更多的是网民对江歌及其母亲的名誉权的侵犯。比如:凶手谭斌——一个涉嫌蓄意侮辱诽谤并攻击江歌及其亲生母亲的键盘侠早在2022年10月7日晚被北京检察机关现场抓获,其通过微博账号和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恶意毁损丑化江歌形象的系列色情漫画,侮辱和诽谤了江秋莲及江歌的正常人格,严重并涉嫌严重侵犯他人之正当合法的及个人之合法人身权益,社会危害性十分之极大,社会心理影响甚及其它恶劣。可见,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一、“网络谣言”的概述

所谓网络谣言,就是指在网上流传的各种网络媒体,比如微博、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这些都是可以被广泛传播的,或者其他没有任何具体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带有攻击性、有目的性的信息。其主题包括:重大政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监管与卫生安全管理新领域、政治人物、颠覆历史文化传统、离经叛道群体事件等。流言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其内容的突然性,在传播过程中,会对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潘允康认为,“网络谣言也是表达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第一,自由并非绝对,它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是一种符合国情、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便是在西方国家,只要有影响到社会安定和发展的言论、谣言,都要受到惩罚。所以,网络上的谣言并非自由的范畴。其次,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应该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是社会的一员,要实现社会化,就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法制、事实。谣言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无论是针对个人还是事件,都必然会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扰乱公共秩序。

(一)网络谣言的特征

1.传播速度快

网络谣言传播是信息传播的基础,它的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的特点,使得它的传播范围大大超过了传统社会中的传播。每个在线用户都是下一次网络新闻事件的第一个消息接收者,也有很大的可能是下一次的信息反馈和第三次的信息反馈。层层叠叠的情报,传递的速度也是极快。

2.影响范围广

随着现代电子技术产业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移动电话网络工具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微博,微信,短视频软件,贴吧等众多互联网新兴信息媒体平台也进一步地便利并扩大到了对手机网络谣言信息的快速有效地传播,几乎全部以没有任何收费或任何的违法的费用的形式随意地复制传播,随意地粘贴和复制,让那些不知情的网友不知不觉地就成了这些谣言的传播者。

3.极具破坏性和迷惑性

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内的网民们的素质还需要不断地提升,有些人甚至会故意编造和传播一些具有误导性的社会信息,让一部分网民产生恐慌。同时,也有一些人想要通过国家的公共网络来获取合法的利益,将中国的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碎的事情,都给渲染得淋漓尽致。有些性格偏激、不负新闻编辑职责的伪报记者,为了争得所谓的“网络点击率”,并不是很重视、很认真地去核实或调查相关的事实,而是胡编乱造、散布一些所谓的“假”、“假新闻”,在网上大肆炒作,造成所谓的“政治”、“煽情”,严重地影响了网络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二)刑法规制的“网络谣言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巨大。刑法中规制出的各种网络谣言也必须是具有极为严重广泛的现实社会危害性,刑法作为维护我国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所需要调整控制的犯罪对象都必须是极具社会危害严重广泛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的信息内容。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作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最后一关,其规制“网络谣言”必须具备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特点。这就意味着,刑法一旦规制出“网络谣言”后必须要对实际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与损失作出严重的打击,并要将犯罪行为置于刑事责任追究之中。

2、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刑法规制的“网络谣言”必须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般的侵权行为不足以用刑法规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的一般侵权行为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刑事违法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要用刑法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网络谣言”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构成要件,必须违反《刑法》条文,才能对其进行规制。一般的网络谣言,不足以让刑法规制,可依照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性

(一)谣言的传播加剧了民众的恐慌。因为网络上的流言蜚语传播的速度实在是太快了,范围也太大了,再加上“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口号,很有可能造成流言蜚语的误导,造成公众恐慌,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影响到民众的利益,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因为现在很多网络上的流言信息都是以一种非常迅速的方式传播开来的,比如传播的范围很广,所以,如果有一些危言耸听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的速度足够快,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程度,那么,就会迅速地在社会上传播出一种负面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都会变得非常的混乱。

(二)造成一种新的社交网络环境信任危机。网络上的流言蜚语总是倾向于传播一些消极的社会讯息,它在不断地扩大着人类社会中的许多黑暗面,让我们的内部矛盾和矛盾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对我们自己和我们所生活的文明的环境越来越丧失了信心。它在干扰和歪曲着现代文明的人们的生活、思想、信念和行为“……”当人们试图用一种不正当的、不正当的欺骗来制造一种虚假的流言来制造一种虚假的、不正当的、不正当的欺骗,特别是在涉及我们自己的利益的那些错误的流言蜚语的时候,人们就会变得更容易丧失理性和判断力,很容易从我们的内心深处就意识到,这是一种错误的、一传十十而传百的错误,最终造成了社会的动荡。

(三)对民族的利益造成伤害。近几年,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仍保持着比较平稳、比较好的态势,加速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但是,在没有合法经济利益和诱惑利益的双重驱动和压力下,某些以网络造谣、发帖等为主要目的的网络水军仍然坚持以某种组织形式肆无忌惮地进行恶意捏造散播各类社会谣言,既有利用网络对公民个体人格尊严和对任何一社会组织人格尊严的恶意公然的诽谤,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恶意、蓄意捏造,不仅侵犯了社会个体的权益,污染了国家网络生态,更有将直接影响了我国未来社会大局的稳定。

三、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目前我国刑法缺少“网络谣言”方面的专项立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的生活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有任何留给犯罪分子犯罪的空隙“……”《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3年将互联网上的诽谤等刑事案件定义为"网络诽谤",定义为"网络诽谤",并将其定义为"网络诽谤",认为网上传播的"“网络谣言”"有五百多条,浏览五千多条。通过网络传播谣言、造谣、无事生非,把网络暴力列为“寻衅滋事”,可见我们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多大。《互联网司法解释》在处理网络谣言时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对于完善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案例的处理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网络上传播、传播虚假信息,其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这也是网络传播和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区别。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网络谣言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可以分别或合并使用。在我国的刑法中,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是一种罪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拘役、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款。所以,尽管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有多种,但由于刑法是一种与违法行为相抗衡的公共法律,所以在这一类型的刑法中,特别是在主刑和附加刑的情况下,不但可以分别适用主刑和附加刑,还可以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追加剥夺政治权利或罚款。所以,要加强对罪犯的控制和惩罚,以达到对罪犯的合理补偿,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

(二)相关兜底罪名存在漏洞。对于网络谣言,可以直接适用,它包括: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伪造和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不过,这些指控的保护范围很小,都是以网络传言为基础的条款,并不特别针对“网络谣言”进行特别的保护。

(三)当前我国“网络谣言”犯罪层出不穷。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媒体和无良商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不惜编造虚假的流言,以博得公众的关注。网上的流言多为黑色流言,也就是传播坏消息、诽谤他人、制造骚乱。流言传播快速、覆盖面广。在西方,大部分的政治流言都能起到一些作用,例如诽谤政府,改变选民的态度等等。由于中国传统的思想和制度,使得流言在中国的传播并不具有代表性。

四、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的措施

(一)加强对“网络谣言”的专项立法。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的法治建设,根据目前网络谣言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立法措施,将其从法制宣传、教育等层面提高到立法层面。在立法上,对网络谣言进行范围性的规制,包括对其概念、范围、危害、侵权责任的界定,以便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造谣”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加大刑法处罚力度,减少“网络谣言”的发生。由于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即便是及时辟谣,也很难避免对社会的影响.因此,应加强对造谣者的惩罚,完善对造谣者的法律制度,加强对造谣者的法律震慑,加强对“造谣者”的法律保护,维护社会治安,才能营造一个文明、环保的网络环境。

(三)加强网络运营商的自律。提高网络谣言的生产和传播成本,减少网络谣言的生产和供应。要强化网络公司的管理职责,防止因网络运营商的访问量而造成的恶性竞争。在谣言的生产与传播方面,互联网企业有着监管的先天优势与必要性。从其优点来看,网络运营公司具有时代和技术上的优越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网络谣言,并利用简单、廉价的技术手段及时地消除。一家具有严密、规范、规范的网络运营公司,可以将其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制造和散布谣言的可能性降到最小。控制了网络谣言,它的社会危害性也就随之降低。

(四)提高公民明辨是非能力,不造谣,不传谣。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增强民众辨别是非的能力,杜绝谣言和谣言。保持正确的判断力和辨别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以损害他人名誉而赚取经济利益而沾沾自喜,加强科学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科学素养,增强辨谣识假能力。不造谣,守住法律底线,争做好网民。

参考文献:

[1]刘晓惠.网络谣言刑事规制的困境及应对[J].法制博览,(01):142-144.

[2]林志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22,(27):73-75.

[3]吴慧君.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D].甘肃政法大学,2022. 

作者简介:张晓杰(1999—),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学生:在读研究生,专业:法律(法学),研究方向:刑法,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