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困境及其出路
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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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困境及其出路[J]. 争议解决研究,20217. DOI:10.12721/ccn.2021.157033.
摘要: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局面。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虽然有着“通说”称号,但实则有名无实,其局限性也是愈加显现。客观归责理论看似提供了一套严密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但其范围过广是一种超越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归责基准,这使得阶层性犯罪论体系的阶层意义受到冲击,因此这一理论亦不宜采用。危险现实化说以科学鉴定所确认的行为对现实结果发生的贡献度或者参与度为根据,判断现实结果能否评价为行为危险的现实化为核心,克服了相当因果关系的缺陷,且该理论符合我国的刑法体系,应该予以提倡。
关键词: 因果关系;危险现实化;客观归责;相当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DOI:10.12721/ccn.2021.15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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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结果,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说是由行为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才能实质地说法益受到了侵害或危险,从而才能肯定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在于能够肯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到底如何来判断?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处在一种比较混乱的局面。我们知道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我国刑法中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它是刑法理论最为基础的部分。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可操作性强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来缓解这种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混乱局面,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做出有力指导。

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立场较为混乱

(一)理论层面

一直以来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日本占据着通说地位,在我国这一理论也有着“通说”之称。然而,在我国学界对于因果关系的激烈之争从未停息,尤其是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现实化说、客观归责理论的争论更是百家争鸣,难分胜负。

长期以来受前苏联刑法知识的影响,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一直束缚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之中,从而陷入哲学的迷障。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不约而同的形成了跨过必然性、偶然性之争去探索新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这过程中主要就是借鉴域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就此而言,英美法系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差过远,主张借鉴英美的学者毕竟是少数。从而在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危险现实化说展开激烈的讨论,截至目前而言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依然莫衷一是,难分胜负,形成了明显的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实务层面

 那么我国实务阶层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具体运用那一理论呢?可以说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亦难下定论。我国实务阶层根据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危险现实化说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皆有涉及,并未突出那一理论占据着明显优势的地位。可以说实务界与理论界一样对于这一问题都处在百家争鸣的混沌之中。我国实务界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采取的具体做法并不统一,各个理论皆有涉及这就显得相当混乱。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凭借“直觉”采用某一理论就事论事的处理案件,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体系的不统一,并且容易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难以克服其自身不足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克服其自身不足

条件说过于扩大因果关系的范畴,因而在其基础上发展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这一理论的主要判断机理是:要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从而达到限制条件说将因果关系无限扩大的弊端。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因果关系时依然捉襟见肘,困境诸多。

首先,长期以来对于“相当性”的判断基础一直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的观点,且这三种观点无论那种都难言合理。其次,该理论不能合理处理介入因素型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立足于行为时,将判断基础提前划定,进而询问结果的发生在经验上是否通常,这样的思路省略了一个关键步骤,即实行行为与介入因素的贡献力的大小。按照这样的思路,只要介入因素较为异常,就有可能出罪。但是,实际存在一些场合,即使介入因素十分异常,但其对结果的贡献力并不重要。最后,规范判断程度不高。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从经验判断的角度,把行为和结果当作自然现象来观察,以确定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依然维持着事实的、存在论的性质。诚然,相当因果关系将因果关系判断的考量因素极大的归功于预见可能性、判断因素的盖然性等模糊标准。这与与刑法中的规范标准背道而驰。

(二)客观归责理论无法契合我国刑法体系

经过前文分析,相当因果关系说并没有完全的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困境。有鉴于此,由德国发展而来的客观归责理论也备受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在客观归责理论下,要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未超出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从表面上来看,客观归责理论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了一套严密的判断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但是这一理论亦不是完美无瑕的。

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到底是一种什么理论? 它究竟是有关构成要件的理论,还是一种因果关系理论?倘若其属于有关构成要件的理论,那么他是如何在归责层面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倘若其属于因果关系理论,那么它的本身是产生疑问的,因为它的理论外延横跨了整个刑法体系三阶层。因此,客观归责理论在构成要件地位上的含糊不清就使得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上难以找到合适的落脚之处。其次,客观归责理论过于宏大,可能会侵蚀现有刑法理论的基础。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横贯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理论,远远超出了因果关系认定的范畴,通过深入刨析客观归责论的理论构造不难发现其将各种主观、客观、违法、有责等内容搅拌在一起,内容交错,结构繁杂,其并不是处理因果关系的专门理论,反而是内含了诸多刑法内容。

三、困境出路之危险现实化理论的再诠释

(一)危险现实化说的深层诠释

危险现实化下的因果关系判断是根据实行行为的危险性程度、行为及行为后介入因素对具体结果存在何种因果贡献力,以行为时所存在的情况为基础,来客观地加以判断。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判断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与重点,相比之下,介入因素之外的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容易。因此,在此仅就存在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判断加以讨论。基于危险现实化说,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当初的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所发生的结果能否被认定为实行行为危险的现实化。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实行行为对结果发生的贡献力

在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大到即便没有介入因素也同样会引起结果发生的场合,就可以认为实行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贡献。相反,虽然实行行为有引起结果的危险性,但难以认定该危险性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不能肯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2.介入因素与实行行为的关联度

具体地说,既可能是实行行为对介入因素及其引发的结果具有支配力,也可能是介入因素属于实行行为所做出的合乎通常的反应或是实行行为的正常附随情况。这些情况下,即使介入因素在表面上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力,但在规范评价上实行行为的危险经过介入因素而在结果中得以实现,从而能够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

在介入因素对结果实现的作用力显著轻微的场合,应肯定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介入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的情形为例,如果在当初实行行为的危险现实化的过程中,介入了医护人员的轻微过失,并和实行行为的重叠作用促进了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显然不能说是作为介入因素的医疗过失行为独立地引起了结果的发生。相反,如果在医疗过程中介入了医护人员严重的过失行为,并对结果起到了重要甚至独立作用,就可以认为当初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未在结果中实现,而是由介入因素作为新的危险独立地引起了结果的发生。

此外,在判断危害结果是否处于危险现实化的射程范围之内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必须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详言之,倘若行为人在积极的履行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之后依然未能回避结果的发生,此时就不能对行为人加以非难。第二,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必须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即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相背离的结果,但是这一结果并不是由注意规范所禁止的,则亦排除责任的非难。

(二)危险现实化说的积极意义

1.注重客观规律

在危险现实化的观点之下通过对实施行为时的全部客观情况为基础进行科学的分析,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变为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其判断的依据就是行为所蕴含的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是否现实化为结果,因此,这一判断的依据并不是经验法则而是一种客观标准的科学鉴定,其不再将容易导致主观性的“相当性”作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2.危险客观化说围绕实行行为而展开与我国刑法中的实行行为理论相吻合

危险现实化说抓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过程这一本质,讨论的是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确立终究是实行行为所内含的危险的现实化过程。而我国刑法也向来注重实行行为,在这一点上该理论与我国实行行为的通说立场相吻合。

3.否认因果经过在经验上的通常性的独立意义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要以经验论上的通常性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来认定行为与结果是否相当来判断因果关系,但这并非一种可靠的判断标准。并且就持相当因果关系说者内部也存在者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的巨大分歧,所以作为判断标准的“通常性”并不具备其自身独立的意义。另外,如果因果进程存在着异常,但该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小的话,就应该认定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对于最终的结果具有着现实化的贡献力。因此,危险性的现实化才是因果关系的判断基准,而介入事情的通常性只不过在危险性的现实化的判断中才有意义。

四、结语

如何肯定因果关系,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视角的狭窄和标准的模糊没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虽颇具启发,但其存在内容庞杂,体系臃肿等问题而难以兼容在我国刑法土壤之中,因此该理论只能为我国提供一个借鉴的思路而已。而危险现实化理论着重考量的是最终的危害结果是否属于行为危险性的射程范围之内,并且在考察结果是否属于现实危险之内的这一过程时,应该站在科学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从合理限定责任范围的立场出发,具体客观的考察行为对结果发生的贡献力。这样,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涉及原因力的有无,还涉及原因力的大小,这一判断模式较为合理,具有切实可操作性。因此,其具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该提倡这一理论。

作者简介:王熙(1997—),男,汉族,籍贯:陕西省宝鸡市,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