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逐渐开始向往更高水平的生活方式,而不只限制于收入水平的增加,因此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改善原先的粗放式发展模式,转而改为绿色高质量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因此国家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以求更好的推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绿色理念的意义,便是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宗旨的设计理念和方法,它强调保护自然生态,充分利用资源以人为本,善待环境。相比于外国发达国家,我国的绿色发展理念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较为落后,但是我们在不断探索的途中既培养根植于自己本土的理论,又从外国几个世纪的探索中直接吸取精华,总结经验教训。况且我们是以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而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的理论高度更是外国理论学者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才得以望其项背。因此,中国的绿色发展理念一直是飞速发展。随着习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使得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在绿色发展的理念指导下,法律制度层面也逐渐产生了新的变革,这一理念推动者越来越多的法律理念随之完善与发展。在法律层面也逐渐产生诸多新的变革来与绿色发展理念相适应。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逐步扩大,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步推进以相应绿色发展理念。
一、新环境法的成效分析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该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在总结中国30多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对1989年正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这一部新修订的环保法标志着中国向着进入绿色发展的新时代迈出的伟大一步,这部新的环境法有许多突出的特点:一是确立《环境保护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中的综合法地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宣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立法目的,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原则,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规则设定价值目标和判断标准;三是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体制,形成了政府、企业、群众共同参与的机制,形成各领域各方位共同监督管理的新格局,为促进和完善生态环境保障机制,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奠定新局面;四是规定了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监管措施、量化标准以及处罚标准;五则是强化了法律监督责任,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运行提供了法律标准与运行保障机制,为相关部门以及责任团体维护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大幅度提高了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获得了显著的成果。首先,新法的出台明确了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标准使得各地环境监督机关有法可依,有了明确的环境处罚衡量标准。同时,也让各地的可能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重污染企业有了排污企业有了排污底线,更好的利用环境保护法的准则,制定新的标准,避免遭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既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又因较少了排污优化了周边环境而获得相应表彰。其次,新环保法也对何种团体与部门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这便使得在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侵害时,会有相应的社会团体或是有关部门来代表当地群众或是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极大的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环境,在有着明确的诉讼主体的法律指导下,也同时明确了污染环境的责任主体,因此在对环境污染的起诉方面获得了极大的改善。再者,新的环保法也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的个人的环保义务、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责任。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增加了群众对社会参与治理环境污染的使命感以及责任感。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登记注册的环境志愿者已达320万人,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的风尚正在形成。
(二)环境法中国家安全战略理念的融入
环境法的完善更新,不只是关乎绿色发展的长久理念,更是对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战略有着重要的影响。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指出:“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又扛不住,国家安全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明确提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这些不同层级的安全类别共同构成中国国家重大安全利益关切。随后在近几年新兴环境立法领域,我国便将非传统安全价值观写入生态环境单行法,如《生物安全法》确立保障生物安全的立法价值目标;区域保护类单行法中,如《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开始关注生态安全价值目标。在环境法的整体框架中,应该予以关注的非传统安全不限于生物安全、生态安全,还包括能源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粮食安全,以及与经济安全之间的平衡。
从顶层设计角度看,我国传统环境法的功能是内向型的,主要服务于应对国内的污染治理与自然保护、或自然资源开发问题。在新安全观的指引下,现代环境法的功能逐步扩张向外向型发展,正在转变为服务于国家新经济安全,并将其作为环境法安全价值体系中最高位阶的价值,而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等分支均应服务于这一最高价值,环境法是保障全球经济竞争中的新经济增长模式的实现,即绿色增长竞争中大国博弈的最重要工具。这种环境法功能的转变,与我国在全球经济中大国地位的改变,自身的全球战略调整,是相适应的。
我国已经意识到西方大国将碳中和及生物多样性两大战略作为推动绿色增长,新经济模式转型的价值所在。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在此背景下,环境法的定位也应步入新的阶段,应进一步转变为以引导新经济模式转型为目的的立法,而非停留在传统的以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行政管制层面,环境法与传统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将更趋明显,更多的投资工具、金融工具、税收工具将构成环境法的新制度工具。以服务于国家安全为定位的新环境法的体系还未成型,新的结构雏形还难窥其貌,新的划分标准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有待建立,环境法范围的广度将进一步延伸。
二、当下新环境保护法的不足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修订以后,的确在相当程度上补足了我国过去一段时间内生态环境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的漏洞,改善了当下生态环境司法现状。但是在其施行一段时间后便会感受到其中存在的部分弊端,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生态文明建设不断产生新需求,人民群众不断产生新的期待,环境法也开始出现落后的问题。
(一)立法观念落后
首先体现在立法观念层面,新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五位一体”理念,但仅对立法目的和部分原则、制度作了修订,并未系统完整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如此背景下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会使得先进理念难以及时有效反馈到法律层面,导致在旧有的《环境保护法》束缚下生态环境体制改革难以前进。
(二)立法价值不统一
第二是立法价值不统一,《环境保护法》经过了从1979年试行法到1989年正式法再到2014年修订法的逐渐演进。但在2011年宣布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分别归属于经济法和行政法。虽然环境保护法被立法机关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立法,但该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未能有效整合与协调环境单行法中的大量重复性制度,并非都属于环境法基本制度。正因如此,有观点认为,2014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依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 “环境基本法” 地位。 虽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立法目的,增加了一些生态保护的内容,但在分离式立法模式下,《环境保护法》依然是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污染控制职责为主、以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为主的法律,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名实难副。
(三)制度碎片化
最后,则是制度过于碎片化,在理论层面,作为“综合性法律”的《环境保护法》,主要功能是宣示环境保护立法理念。但是在实际上,当下的立法体系中《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类法律同属行政法部门且在效力等级上也同处于“普通法律”,并无“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的效力差别,导致《环境保护法》建立的各项机制难以顺畅运行。《环境保护法》与污染防治类法律的重复率普遍达到30%以上,有的高达60%,不重复部分则有普遍“逸出”之嫌。在与平行的部门法之间的重叠中导致环境法难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优势。
三、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后续立法改进建议
(一)制定环境法典总则的可行性
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环境法律体系的不协调性要求我们尽快开展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再加上立法机关的支持与推进,编纂环境法典势在必行。环境法典的编篡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华优秀生态文化传统并合理借鉴世界法典编纂的先进经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要借鉴外国已经形成体系的先进成果,尤其是在法国、瑞典等国家已成功编纂环境法典证明了编纂法典可行的情况下,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本身就有编纂环境法典的迫切愿望和现实需求,且环境法经过四十多年的飞速发展,环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环境理论研究也较为成熟,有编纂环境法典的技术水平,还有良好的政治环境,可以说现阶段编纂环境法典恰逢其时。
环境法典的编写,首先要抓住的一个核心指导思想就是“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与自然界要做到和谐共生是人类创造一切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基础。其次,要体现时代精神面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让生态文明体制更加健全。二是保障人民利益原则的嵌入,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整体性改革,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性”。三是环境法法典应当充分体现中国式现代化,以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为指导原则,以实现美丽中国为基本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美好愿望。
(二)结合现有环境政策改革补充基本制度
从现行环境立法提取的环境法基本制度尚不全面,还需考虑结合环境政策加以改革补充。2018年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后,环境法体系正朝向生态文明理念发展演变。近年来许多新兴的环境管理制度以政策形式推行,蕴含生态文明时代的新价值理念,但持续面临合法性质疑。对于符合生态文明理念与体系共通定位的环境管理制度,需要考虑将其“法律化”为环境法基本制度。在诸多政策文件类型中,党政联合发文等党内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占据主体地位,因体现党的领导而具有较高权威。党内法规引领的政策文件正在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革新,但存在缺乏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过度依赖初始权威的问题,亟需通过向法律转化来巩固改革成果。为此,目前不乏通过环境法典编纂来整体推进生态文明政策法律化的主张。但法典编纂不同于单行立法,其以规范体系化为主,在政策法律化上有其限度。
第一,环境法典编纂只应纳入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环境政策。目前以党政联合发文为主要载体的环境政策从多方面推动了环境法律的发展,包括对国家立法的缺陷和空白进行弥补、对既有法律规定予以变革与调整,以及对国家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相较于单行立法,法典编纂为全面推进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契机,但需审慎筛选可法典化的政策。结合“适度法典化”定位,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只应纳入经过审慎评估具有长期适用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制度,尚不成熟或争议较大的制度应予排除。
第二,在确认政策法律化之必要性的基础上,还需考虑如何融入既有的环境法基本制度体系。政策旨在灵活快捷地应对新问题,只关注实质上的内容正确性,但法律应兼具实质正确性与形式安定性。为此,政策法律化应考虑与既有法律制度的体系关联,以免因相互重复、冲突而影响各自的效力。合协调形成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而非孤立并存。据此,该制度的法律化需优先考虑依托既有环境法基本制度拓展制度功能,而非另起炉灶。
四、结语
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我国法律的相关政策与规定要及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发展。同时,绿色发展涉及的法律制度繁多且复杂,很难一一列举,只能尽可能的在分析的过程中统筹兼顾。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各地方单位的落实与执行力度,都会对绿色发展的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绿色发展理念终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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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伟东(2000-),男,汉族,山东青岛人,单位:陕西理工大学,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