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法中的法人刑事责任
朱琳 沈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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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琳 沈春兰,. 法国刑法中的法人刑事责任[J]. 争议解决研究,202110. DOI:10.12721/ccn.2021.157048.
摘要: 本文系统梳理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历程、成立条件、实现方式及其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研究指出,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完善,特别是萨宾第二法案中的反腐败合规计划,对我国完善法人刑事责任制度和打击新型团体犯罪法律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法国刑法;法人刑事责任;团体犯罪;法律实践
DOI:10.12721/ccn.2021.15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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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人活动的不断发展,法人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如偷税漏税、行贿受贿、危害劳工等。在自然人直接参与团体犯罪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将主使犯罪的自然人定罪。但在某些团体犯罪中,自然人只是被看不见的手操纵着的木偶。目前法人刑事责任的肯定论受到广泛认可。为从理论层面考虑,是为进一步发展刑罚个人化;从实践层面考虑,由于潜在的犯罪危险增长,会造成法人不受惩罚的危险。尽管经济或税收等领域有一些法律对团体活动加以惩罚,但一般意义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就有可能使一些自然人躲在法人的屏障后面犯罪。

1810年刑法典没有任何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二十世纪初开始,法人刑事责任已成为多次法国刑法典草案的重要内容,如1934年、1978年、1983年和1986年刑法典修改草案。1994年法国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法人刑事责任的成立

法人责任不能简单照搬自然人责任的规定,必须要使自然人责任的规定适应法人的实际情况。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团体总部的所在地或者团体实施犯罪的地点。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起诉时在任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但如果起诉之际法人处于解散或分化之际,起诉就会出现困难。因此,就需要在公诉机关的请求下指定一名特别代表。在自主刑事责任的理论框架下,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机制,即主体资格、罪名范围、刑罚方式,逐渐发展完善。

(一)主体资格

法人实体(国家除外)对其机构或代表代表其实施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国家不负刑事责任,主要引援的理论有国家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国家不得自我处罚原则。但是,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组织仅对在从事可以订立向私人机构委托公共事业协议的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典121-2条第2款)。

(二)罪名范围

1994年刑法典规定:法人仅在法典特别规定的罪名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杀人,买卖毒品,侵害财产的犯罪,恐怖主义等)。后来出现的法律不断地增加着新的罪名。2004年立法者通过Perben II法律,将法人的这种特别责任变为一般责任,并将罚金升至1 000 000欧元刑法典131-38条)。法国抛弃1994年刑法典中法人犯罪的“例外原则”,目前所有罪名均可归责于法人;当然,有些犯罪是不能归责于法人的,如强奸、杀人等。

(三)刑罚方式

法国法人刑罚因法人性质和刑罚轻重而差别处理,既全面细致又兼顾刑罚个别化。立法者在规定适用法人的刑罚时,区分了重轻罪刑与违警罪刑。在重罪和轻罪方面,新刑法典对法人的刑罚并没有区分主刑、附加刑和交替刑,因此法人可处的各种刑罚(罚金与剥夺权利)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违警罪方面则仍存在主刑和交替刑之分。对第五级违警罪,罚金刑可以用131-42条列举的刑罚替代,就充分说明了后者具有交替刑性质。其具体刑法包括解散法人、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社会活动、置于司法监督、禁止公开募集金融证券等10多种刑罚。[1]

二、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条件

法人刑事责任企业或团体只能通过自然人实施犯罪,只有依据自然人实行的犯罪才能对法人归罪。

(一)法人犯罪的实施

1. 犯罪主体

新刑法典121-2条规定法人犯罪必须是“其机关或代表”实行的犯罪。这里的“机关或代表”指的是法人中掌握领导权的自然人,而无论其领导权力是个人享有的权力还是集体享有的权力。例如,企业的总经理,市镇的市长或者所有接受公共机构委托的人。

2.  犯罪的构成要素

法院须证明犯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都齐备。判例对此要求非常严格。

3. 归罪

归罪要求能够将犯罪归咎于法人,因而由法人机关或代表实施的犯罪必须“为了法人的利益”。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非故意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成立都不要求一定先对法人的机关或代表实质判刑,也不要求必须确定法人的机关或代表。

(1)法国最高法院刑庭以立法者减轻法人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增加法人本身的刑事责任为准则[2]。通过一系列判决,明确法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不同处罚原则。在故意犯罪当中,即使不能确定作为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自然人,只要被告法人的性质或活动表现出轻罪故意,而且可以肯定犯罪是由该法人的某个机关或代表实施的,无论该机关或代表是谁,法人都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2)法人的刑事责任可以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并合。 新法典121-2条规定:“法人负刑事责任不排除作为同一犯罪行为之正犯或共犯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自然人是指有法人机关或代表身份的自然人。

但该规定在实践层面和立法层面上可能存在一些缓和处理。

在实践层面上,首先,当数个自然人行为成立的过失令法人内部的过失减弱时,疏忽大意犯罪中才会出现除自然人外单纯的法人刑事责任。其次,同一系统内不同级别的人之间由于授权和转授权形成纵向的过失减弱。此外,如果过失来自于机关的集体决定而不能归咎于机关中某一个成员,还会出现横向的过失消融。最后,由于判决的依次叠加和在时间上的延续,还会造成时间上的过失消融。实际上,只有纯粹的追诉适当(opportunité)因素才能对判决造成影响。

在立法层面上,为了平息当选者和企业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忧虑,2004法律在有关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插入了一个第四条款,对因疏忽大意间接造成损害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限制,即要求自然人在因疏忽大意间接造成损害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自然人的过失是比普通过失更为严重的加重过失(蓄意置人人身于危险过失或者明显疏忽大意)。但是这一限制性规定与法人无关。即使在仅具备简单过失的情况下,法人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和法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并合,只有法人可以被判刑。因此只有在加重过失的情况下,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才会出现并合。如此规定可以避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自然人只在严重过失犯罪中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责任总是并合。2016年萨宾第二法案(Loi Sapin II)又将反腐败合规计划引入了法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该法案允许检察官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在承认犯罪事实、缴纳罚款、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反腐败局监督在考察期内建立或改进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可以经法院批准撤销起诉。合规计划的具体实施也将成为法院确定法人量刑幅度的参考依据。 这表明法国在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中具有前瞻性的开拓,为明确法人刑事责任和预防新型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作为结论,法人刑事责任的原则应当得到充分肯定。同时,在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特别是萨宾第二法案中的反腐败合规计划引入及实施,对我国完善法人刑事责任和企业合规相关制度及新型集体犯罪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注释:

1、追诉适当:法国刑事诉讼法典40条第一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接受告诉与控诉并审查、确定应当作出的适当处理。”第二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司法警察部门或其它任何公务助理人员或公务员想起转送的笔录与其他材料作出评判。”也就是说,检察院就是否提起追诉的问题行使评判的权利,或者决定不提起追诉(不予立案侦查或归档不究),或者相反,决定发动公诉(提起追诉决定)。

2、 法国反腐败局(Agence Francaise Anti-Corrruption,简称AFA)是《萨宾第二法案》新设立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企业按照法案规定建立合规制度,并评价合规制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陈萍,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的立法改革及其借鉴. 刑法论丛, 2016. 48(04): 第370-390页.

[2]. 陈萍, 法国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 经济刑法, 2018(00): 第34-56页.

[3] 陈瑞华.法国《萨宾第二法案》与刑事合规问题[J].中国律师,2019,(05):81-83.

[4]. 谢治东.法人犯罪立法的国际经验及其中国的借鉴[J].法治研究,2013,(8): 83-89

[5]. 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6]. 朱琳译.最新法国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