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赵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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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宏,. 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研究[J]. 争议解决研究,202112. DOI:10.12721/ccn.2021.157056.
摘要: 制度的施行离不开监察机制的约束,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样需要相应的监察。要探究《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首先要明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通过具体分析《监察法》在法律事件中的意义寻找现今《监察法》与这两部法律衔接的不足之处从而进行进一步讨论。
关键词: 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衔接
DOI:10.12721/ccn.2021.157056
基金资助:

2018年,我国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为总则,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起到监察作用。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中强调: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由《刑法》内容判定,对犯罪行为的处刑力度也要根据《刑法》中对犯罪程度的量级。《刑事诉讼法》中则规定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检察受理及审判等事项分别由具体机关单位负责。相比较而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相当于对《刑事诉讼法》具体内容和责任义务的条款的明确,所以在研究《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时可以以《刑事诉讼法》为主,从法律程序的衔接上展开讨论。

二、《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问题

《监察法》规定施行监察职能的监察委员会对贪污腐败分子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做出相应处分,对其领导人员问责并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公诉。在行使监督调查职权之时,监察委员会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讯问并在必要情况下对被调查人员实行人身控制,期间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要与审判、检察、执法机关互相配合。因此,在《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既有一些内容的重合,又随之产生了一个“悖论”。

(一)范围关联与重合下的衔接问题

在性质和目的上,《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担负着反腐倡廉的责任,根据法律的明确条文对三部法律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得知,监察机构监察调查措施的内容与刑事侦查措施类似,在监察和管辖范围上也有共通之处,因此,案件关联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公职人员职权犯罪的多案件同一嫌疑人或一案件多个嫌疑人,以及一嫌疑人涉多犯罪行为使监察机关与刑事诉讼机关发生联系,在此条件下如何使分别独立行使权力的机关妥善沟通,以及根据怎样的标准妥善做出主次协从的协调处理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在《监察法》最初颁布的时候,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还要面临一个疑问,即监察机关最终要将案件交由检察机关起诉,在移交之后的审判、惩处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和《刑法》的量刑标准进行,那么案件最终是否仍属于刑事案件、是的话监察机关的取证是否有效以及如果监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和取证最终纳入现有的刑事案件处理领域那么监察机关是否还应作为一个独立机关存在,等等问题都将进一步明确。

(二)监察与刑事案件程序“二元一体”悖论

直至目前规定,《监察法》监督调查的措施、取证审查的标准和针对被调查人员与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与刑事案件的取证、审查、人权保障都有共同之处,可以说监察机关虽然与司法机关在权力运用上互相独立,但其针对案件的程序运行措施基本相似。

监察与刑事诉讼在立案等问题上是互相独立的,但监察机关搜集的证据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这其中形成了一个问题: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其收集来的证据和过后的起诉与法院判决都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衡量。也就是说,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与司法机关的检察侦查程序是二元性的,但在证据的获取和应用上却又重归一体。

三、法律衔接程序与措施的完善

为了保障公检法体制廉明奉公、健全国家监察体制,顺利衔接《监察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应调整,完善了《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程序。

(一)刑事案件侦查取证衔接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关联案件执行“主罪为主”原则,而《监察法》规定具备多项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果同时涉及职务犯罪,应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新修法规定,监察机关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具备有效性。由此,《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材料的收集获取上的衔接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在关联性案件中,一旦涉及公务违法犯罪,往往主要调查权掌握在监察机关手中。但关联性刑事案件通常情况复杂、波及广泛,犯罪嫌疑人的归属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同时,关联案件中具有非公务犯罪性质的部分,如果将案件调查权力和嫌疑人全权交由监察机关,不仅取证困难甚至会导致案件侦破不利。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中监察机关要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在必要情况下以司法机关为侦查主力自身做好辅助工作。

(二)案件移交审查起诉衔接

刑事案件在侦查取证后经过移交进行起诉、审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的多个部门参与其中,期间各司法部门是否秉公职守也在监察机构监察范围内,这是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所正当行使的职权,也是监察机关与刑事机关的正常衔接。新修版《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人员涉及妨害司法公正的非法取证、非法拘禁等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而且对监察机关案件移交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衔接规定。

(三)审判程序与监察程序衔接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共同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对于主动投案悔过、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嫌疑人和被调查人员采取从轻量刑,这也同样需要监察机关同司法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做好衔接工作。另外,在国家对新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提到健全审判与监察衔接,其中明文增加了对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相关刑事案件与非刑事案件中进行审查的具体要求,同时详细明确了监察讯问过程中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则以及相关监察调查人员出庭的系列问题。

总之,《监察法》的实施有利于反腐倡廉,保障国家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厘清国家政治法律体系权利构建问题和完善公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一次讨论,要想健全立法监察机制实现《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完美衔接,仍需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权利的角度之上,根据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国情,从实际问题入手,共同发挥出其反腐败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J]. 程雷.  中国法学. 2019(02)

[2]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J]. 秦前红.  中外法学. 2018(03)

[3]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 龙宗智.  政治与法律.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