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门琳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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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琳淇,. 浅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J]. 争议解决研究,20225. DOI:10.12721/ccn.2022.157080.
摘要: 侦查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其中又包含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大具体职能。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卷宗进行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其中的违法行为后提出纠正意见,在促进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规范化的同时也增进了相互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关键词: 检察机关;监督
DOI:10.12721/ccn.2022.15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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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监督途径

(一)准确适用审查逮捕措施

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证据的规范审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坚持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二)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

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如派出所的行政卷宗定期进行评查亦能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如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对辖区内派出所年度行政执法卷宗逐案审查,找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同时我们发现,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在侦查取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未申请价格鉴定、行政处罚未执行、讯问不到位等等,虽然有些行政行为不能作为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但是杜绝这类错误同样能够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往往在接到立案通知后或制止不力,或消极应付,即便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先行立案,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后又会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撤销案件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针对立案后有撤销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否再以立案监督程序进行处理,法律并未对此规定相关措施。笔者认为,人们不能简单地对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予以否定评价,原因在于规定本身就存在缺陷。规定中虽然写有“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内容,但却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立案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且立案前期的调查工作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的,因此是不是应该立案不能全靠检察官们的主观判断。

(二)法律监督滞后

检察机关无论是通过审查批捕还是通过审查起诉来监督侦查活动,那都是事后监督,而且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来进行的,因此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例如,我们在审查卷宗时常会发现侦查机关有违反延长羁押期限规定的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而一些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没有将这条规定正确理解,导致错误延长羁押,待案件移送至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部门时往往已经期限届满,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也无从改正。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

关于侦查机关不执行检察机关监督和审查决定的法律后果,目前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所提的纠正意见和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而未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如上文所述,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手段有三:口头通知、纠正、书面通知纠正和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前两种手段没有强制力作保障,因而当遇到被监督对象拒绝接受时,监督部门就只能束手无策了。

三、实施的举措

(一) 建立健全监督体制,贯彻落实现有法律

建立健全现有的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是相应实施细则的制订。制订这样的实施细则目的就是要明确对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方法、时间等因素。只有明确了这些内容,监督才不至于形同虚设,从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的法律效力应当作出进一步的界定。直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纠正违法通知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侦查机关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之后就有义务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对于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有异议,可以向该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但是复议、复核期间不影响该通知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规范个人责任追究机制

落实侦查阶段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追究问题。有监督无责任的监督是无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管事不管人,使其监督可能被对方漠视,因为即使如此,监督者对被监督者也奈何不得。因此,责任落实到个人,以外部责任代替内部责任,以公开责任代替隐秘责任,是加强侦查监督的有效方法。

(三)改进侦查机关内部评价考核机制

侦查监督应当以保证人权为宗旨,在内部考核上不能延续以案件数量的侦结、起诉和审判为考核标准。只有建立多层次、多因素、多参考的内部考核评价制度,才能杜绝因为制度因素导致的司法人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因为工作压力而产生的急功近利的做法。

侦查监督是刑事案件的第一道门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