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行为的界定
孙爱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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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童,. 代购毒品行为的界定[J]. 争议解决研究,20225. DOI:10.12721/ccn.2022.157081.
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毒品犯罪也日趋复杂化,尤其是近年来代购行业的兴起,让代购毒品更具隐蔽性,这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所以如何准确定性代购毒品行为是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课题。然而,目前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会议纪要中对该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毒品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备受争议。
关键词: 代购毒品;犯罪
DOI:10.12721/ccn.2022.15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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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购毒品行为界定

1、代购毒品行为的含义

关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定义,目前我国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该行为频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印发的《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中使用了“代购毒品”一词。理论界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含义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购毒品行为是指代购者接受托购者的委托,为托购者购买指定的种类以及数量的毒品,并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的价格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过程。”该学者并没有将托购者未指定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考虑其中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代购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达成毒品交易,代买人向卖毒人买入毒品,再将毒品转给买毒人的行为。”此观点虽然再次明确了的三方主体但是只做了笼统的概括。以上内容肯定了代购毒品行为的起点是接受了托购者的委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没有对其进一步解释。总而言之,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定义。

要明确代购毒品的含义,首先应当明确“代购”一词的含义。从单纯字面意思上看,代购一词指代他人购买物品。代购行为产生于民法,同时也受民法调整。当然对代购的理解存在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缩小解释的代购行为是指代购者同意托购者的要求,接受其委托,按照委托的内容进行去执行。此种解释涉及三方主体:卖方、托购者、代购者,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其中,托购者与代购者是代理关系,即一方委托另外一方去购买商品,而托购者与卖方是买卖关系。与此同时,还包括托购者在委托代购者购买指定商品之前,代购者就已经购得该指定商品。此种情形下的代购行为因为只涉及到代购者和托购者两方,所以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2、代购毒品行为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区别

因为二者均存在三方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区分二者。这就需要厘清代购毒品行为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便有助于准确理解代购毒品行为的含义。

有观点认为:“居间介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民法中的定位为居间介绍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活动。因此居间就是一个桥梁环节,是以信息媒介或提供机会的方式,使潜在的意向双方达成合意。”笔者认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一般是指行为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交易信息和交易对象等信息,以促使毒品交易能够完成。在司法实践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是为买毒者介绍卖毒者;第二是为卖毒者介绍买毒者;第三是同时为买毒者和卖毒者双方互相提供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价格等。

两者存在共同点。代购毒品行为存在三方主体。同样,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亦存在三方行为人。代购毒品行为中分别是托购者、代购者、卖毒者。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中分别是卖毒者、买毒者、居间人。从两种行为中代购者和居间人的地位来看,二者均属于交易双方之外人员。从两种行为中代购者和居间人作用来看,二者都是协助毒品交易完成。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的是辅助作用,而不是主要作用。

3、代购毒品行为的特征

(1)依附性

依附性是指一方的行为要依据另一方的存在而发挥作用。代购者是基于托购者的委托,按照委托内容购买毒品。其是被动的接受者,而不是主动的提出者。即按照托购者的委托进而购买毒品,并不是主动的寻找毒品卖家,这也是区别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重要方面之一。总而言之,虽然代购者与托购者共同构成买家,但是其在地位上却依附于托购者存在。

(2)复杂性

代购毒品行为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罪名。同时我们也无法得知代购者的具体目的,所以不同的代购行为可能会构成不同的犯罪。尽管代购毒品行为中代购者依附于托购者而存在,但是代购者却可以独立构成犯罪。所以其具有复杂性的特征,这就需要全面考虑、具体分析,确保对该行为准确定性。

二、代购毒品行为的分类

对代购毒品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其准确定性起着重要作用。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详细归类,具体分类如下:

1、牟利型代购毒品和非牟利型代购毒品

根据行为人目的不同,可以具体分为牟利型代购毒品和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这是以相关会议纪要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作出的。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可以认为是代购者在代购毒品的过程中,不是单纯的只实施该行为,而是掺杂了内心想法,即具有获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所以,“一旦代购人在进行毒品代购前或毒品代购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即可构成犯罪,不需要判断其实质是否获取到利益。”牟利型的代购毒品行为是指代购者在代购毒品的过程中,不具有从中获取利益的主观目的。从主观恶性的角度比较两者,前者要大于后者。因此,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应为重点打击对象。

2、有偿代购毒品和无偿代购毒品

根据行为人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无偿代购毒品和有偿代购毒品。这是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况而进行划分。有学者认为:“代购毒品明显不能仅包括有偿代购的含义,还理应包括无偿代购的内容。”所以笔者将其分为无偿代购品行为和有偿代购毒品行为。无偿代购毒品行为是指代购者无偿为托购者代购毒品,不获取任何利益,此种情形代购者与托购者关系较为特殊,可能基于恻隐之心而作出违法之事。有时因为代购者看到托购者毒瘾发作的情形,内心纠结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购买,有时是因为亲友要求代购者购买。有偿代购毒品行为是指存在牟利的目的,并在实际上可以换取一定的利益,该行为在实践中多为低价买入、高价卖出。

3、代购者主导型代购毒品与托购者主导型代购毒品

“以托购者是否知悉购毒渠道划分,分为代购者主导的代购毒品行为和托购

者主导的代购毒品行为。”对于前者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托购者并不知购买毒品的来源,需要寻求代购者的帮助。此时,仅委托代购者去购买毒品,但是向谁购买,如何购买,托购者并不知情,此种情况代购者相对于托购者处于主导地位,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相对重要作用。而对于后者而言,托购者已经确定了购毒的具体地点、方式,并已经与贩卖毒品者达成共识,代购者只是按照托购者的安排去把毒品取回,此种情况托购者处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