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胡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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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 争议解决研究,20225. DOI:10.12721/ccn.2022.157084.
摘要: 进入20世纪以来,网络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人们加速迈进了信息时代,互联网行业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许多网络游戏和虚拟货币应运而生。但在网络初兴之时,人们只沉浸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快感之中,却忽略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财产,但其作为新兴事物也具有着传统财产所没有的特点。准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并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给予适当的救济,对保护网络用户和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保护方法
DOI:10.12721/ccn.2022.15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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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是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虚拟空间中的,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衡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也是一种财产,但是其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有着普通财产所无法比拟的特点,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必须有一定的价值,并且能够通过现有的度量衡来得知它的价值。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中任意一种属性,而并不需要同时具备这两种价值。

(2)虚拟网络财产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网络游戏装备,网络账户或网络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并不是出于现实空间中,而是处于一个虚拟的,与现实脱离的网络空间。虽然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联系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货币,但是其本身并不是现的可触的存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即是其最主要的特点之一,也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一般的现实财产的最主要的区别。

(3)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即可转化性。网络虚拟财产虽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但是也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以一定的方式加以转化为现实财产。网络虚拟财产需要通过现有的度量衡加以评估,将其价值量换算为一般等价物的价值量。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一)立法现状

自2021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典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一百二十七条,而该条款属于委任性条款,其内涵非常模糊,只是规定由其他机关或法律进行规定,本身并不具有确定性的内容,当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很难凭借该法条进行救济。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一直使用的《民法总则》在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次规定了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合法权利,并将其纳入了民法的保护范围。但是《民法总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仍然是一种总括性规定,无法提供具体的救济手段。总的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立法一直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虽然也有学者倡议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一种新的“物”进行保护或者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进行保护,但这些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也并没有得到保留。

(二)司法现状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侵权人提请诉讼,那么他必须要出示他人侵权的证据,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是,网络平台的数据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想通过网络平台固定证据必须先联系网络运营商,在其配合之下才有可能固定证据。其次,如果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发生纠纷,网络运营商本身控制着整个网络平台,可以轻松修改平台数据,这时网络用户就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如果此时还让网络用户负担举证责任,那么无疑是对其不利的。在现阶段,我国对电子数据等证据主要采取的仍然使公证的方法。但公证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证据已经发生灭失或被修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不符合法理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明显对网络用户不利,加强了网络用户的弱势地位,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结合公平正义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决定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不能只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网络服务运营商有配合法院、网络用户取证的义务。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仅凭网络用户自己的力量去固定证据是有一定的困难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后就无法找回。这时只有在网络运营商的帮助下,登陆其后台系统才能查看到交易明细和聊天记录。但即使网络运营商负有协助取证的义务,但也并不意味着网络用户就可以随意的要求网络运营商查找信息记录。网络运营商的协助取证义务只有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网络用户才可以对其提出请求。其次,网络用户在请求网络运营商履行协助取证的义务时,还应当出示必要的身份文件证明该网络账号及虚拟财产确实归本人所有,否则网络运营商可以拒绝网络用户的协助请求。

(二)建立虚拟第三方

我国首个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已经全面上线使用。该系统由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采用时间戳等先进技术来表示电子证据,可以24小时全天候提供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网络版权文件,网页内容等电子证据的保全服务。该系统可实现合同公证,网页拍照,重要资料版权,行为录制等功能。并且它的费用也并不高,用户只需支付使用费用即可通过web访问其系统,在线远程储存电子数据,对文本,视频,网页,图片,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重要文件进行加密操作,生成证据包。可以有效的防止网络盗版,域名注册,侵犯名誉权等时间的发生。基于实践经验,也可以建立一个类似的第三方制度,在网络用户进行交易时,对其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变动进行记录保存。

(三)完善网络实名制

由于我国并未强制性规定网络用户必须实名制,所以许多网络应用也没有相应的要求,许多网络用户也都是披着“马甲”与人进行网络交往。这也就导致了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网络用户需要对自己真实身份进行举证,证明自己与网络身份的一致性。在用户注册完账号后,所有的信息并不是始终固定而是可以修改的,如用户名,所在地址,年龄等。还有一些信息是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修改的,如绑定的邮箱,手机号码等。而将这些信息固定下来也是很有必要的。在网络世界中,经常会发生盗取别人网络账号的事情,盗号者在盗取账号后通常也会选择修改账号密码防止被找回。但是如果保存了邮箱和手机号码,则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和邮箱再次进行登录找回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