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思想观念
一是从忽视轻视向高度重视转变。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从区别对待向平等保护转变。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三是从被动执法到主动服务转变。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要做得更具针对性、更具实效性,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转变理念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思想工作,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由政治部具体负责牵头,制定出具体的推进举措并督促落实。
二、检察机关必须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执法办案。基层检察机关要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担负起防控经济风险、保障经济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责任,调整好司法办案重心,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辖区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一是打击各类破坏营商环境类的犯罪。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以及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中小企业“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进行专项整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要依法惩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二是强化涉企案件监督。要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要求,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特别要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三是改进办案方式。要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打击经济犯罪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不轻易发布可能影响涉案企业声誉的新闻信息。确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主动向企业其他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通报,协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的,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优化营商环境这项工作做为基层检察机关应由一把手负总责,综合业务部为牵头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为配合部门,这项工作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三、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检察服务
基层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地方实际,建立完善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取得更新更好发展。一是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基层检察机关要与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座谈交流制度,详细了解当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结合检察职能共同研讨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力所能及地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当地工商、税务、发改委、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办理立项、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基层检察机关要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扎实开展法治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典型案件剖析,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水平。对案件反映出的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及时建议工商联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研究改进,促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搭建舆论宣传平台。基层检察机关要增强主动宣传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阵地,及时宣传报道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传播检察“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要树立积极回应理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
(作者简介:陆宝华,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