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征程劳动纠纷法治保障的思考
张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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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绣,. 加强新征程劳动纠纷法治保障的思考[J]. 争议解决研究,202210. DOI:10.12721/ccn.2022.157107.
摘要: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而且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对劳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本文从加强源头治理、织密基层劳动纠纷调解网络、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和保障劳动纠纷胜诉者权益四方面进行了论述,目的是对加强新征程劳动纠纷法治保障工作进行探索。
关键词: 新征程;劳动纠纷;法治保障;思考
DOI:10.12721/ccn.2022.157107
基金资助: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22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16.2 万件,涉及劳动者 341.3 万人,比2021年分别增长20.18 %和19.42%,而且案件类型日益复杂,给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劳动纠纷的法治保障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在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上下功夫,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法治宣传,积极开展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服务。以“八五”普法为契机,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大力开展“惠企暖企,普法先行”法治宣讲活动,切实增强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人社和工会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大力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切实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涌现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做好分类指导、分类施策。新业态企业要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依法保障新业者取得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推动各级人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织密基层劳动纠纷调解网络。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格。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在各类调解组织中配齐专兼职调解员,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广泛吸纳法学专家、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律师、人民调解员及其他领域专业人才等社会力量加入名册;人民法院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鼓励建立以优秀调解员命名的“品牌调解工作室”。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加大多元化调解服务供给,健全“法院+工会+人社+N”机制,多部门协调出力。各级工会应积极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职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加强预防调解、服务千家企业”等活动,其他行业商(协)会、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的优势,形成调解劳动纠纷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在完善调、裁、诉衔接机制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强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部署,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实现劳动争议纠纷线上“一站式”化解,全面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深化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在市、县区人民法院设立联动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采取“司法所+法庭”的“庭所融合”运行模式,将诉前调解向基层延伸,实现诉前调解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效衔接,为基层群众提供同一区域内的诉调服务。提升诉调对接调解能力。强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当地人民法院,采取集中授课、组织参加专业培训、旁听庭审、以案释法、疑难案件研究等多种方式方法,全面提升调解员综合调解能力;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举办诉源治理暨诉前调解现场推进会,通过先进单位交流发言、实地观摩诉前调解平台、诉前调解案卷制作等方式开展业务交流培训。探索在司法端实现劳动争议审裁流程再造。建立起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逐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诉裁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协同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加强法院、人社局、司法局、工会等多部门协同,推动复杂案件的处置工作由“单线推进”向“多方协同”转变,更新优化衔接载体,统一劳动争议调处理念、思路和标准,形成各方力量协同共治劳动关系的良好格局。

四、在判决执行上下功夫,切实保障劳动纠纷胜诉者权益。创新探索劳动纠纷案件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机制。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前移到审判程序,把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写入法律文书,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劳动纠纷被执行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大劳动纠纷判决执行力度。各地法院应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督导、指挥和快速反应作用,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强化诉前、诉中、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逃避义务。强化判决执行联动。各地法院应主动与公安、检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人行等多部门协作联动,多措并举,强化查人找物,精准查控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拘传、拘留、罚款等各类强制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制裁。发挥刑罚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对故意规避执行的当事人,用足、用好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充分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社会共识,将打击故意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曝光,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