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初探
刘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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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江,. 公证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初探[J]. 争议解决研究,202211. DOI:10.12721/ccn.2022.157110.
摘要: 本文首先对公证参与人民调解的背景和优势分析进行介绍,然后对公证在人民调解中的实施注意要点做出阐述,主要包括公证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公证机构加强实质审查、灵活运用补充协议的形式,最后结合公证在人民调解中的实践与探索展开详细论述,以此来充分展现出公证的作用与优势,实现与人民调解的紧密融合。
关键词: 公证;人民调解;作用
DOI:10.12721/ccn.2022.157110
基金资助:

基于新经济常态化角度,各方利益的调解成为了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社会矛盾的复杂程度愈发显著,一定程度上给调解工作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因此,应加强公证调解制度的构建,将社会多元化力量整合在一起,以此来为案件纠纷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而且在基层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公证参与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非常之关键。通过对传统人民调解进行分析,人民调解员主要按照情理、法的调解顺序来进行,然而没有做到理性分析争议的事项,无法保证高度的说服力,特别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过程中,传统调解模式明显并不适用。因此,公证参与人民调解的引用指日可待。

一、公证参与人民调解的背景和优势分析

目前,公证调解制度的构建备受关注,公证调解格局也有待积极构建与完善,而且作为重要的创新实践方式之一,深刻影响着基层治理领域,将社会多元化力量整合在一起,共同为案件纠纷的解决出谋划策。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可知,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可在各乡镇加强公证调解室的设置,以便于相关矛盾得到及时的调节。而且相关政策意见对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注重人才的合理选拔,尤其在律师、法律工作人员、司法干警等途径,对专业的人民调解员实施聘请;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律师、公证人员等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让其发挥出培训者的职能作用,进而推动培训能力的稳步提升。同时,司法行政机构也要加强调解组织的设置,有机整合人民调解、行政、司法等相关领域,使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志愿者等在纠纷调解中保持良好的参与热情;因为某些领域的纠纷问题具有集中性的特点,如土地征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等,所以政府应将自身的牵头作用发挥出来,紧密协作司法、调解、公证等单位,形成合力,实现一站式平台的顺利构建,顺利解决掉纠纷问题。

在公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中,其优势是与生俱来的,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其证明效力凸显。根据《公证程序规则》【1】,给付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对公证机构出示债权文书提出申请与说明,其中,债权文书的执行具有强制化的性质特点。如果当事人履行效果欠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现分析其优势:首先,可以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改变以往调处模式,且以案说法方式的应用,可以使调解工作人员的调解更具说服力;其次,可以使调解组织的基础建设水平得到不断强化。基于本质视角,公证调解协议可以有效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行为,使得法治性质得以体现,与人民调解工作形成密切的配合;最后,有利于将调解协议的信任度充分发挥出来。基于公证行为,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显著,可以为协议的执行提供极大的便捷,进而使社会公众更加的信任。

二、公证在人民调解中的实施注意要点

(一)公证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

首先,对于公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说,应提高对信息沟通的重视程度,并加强工作之间的有机衔接。公证机构和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业务交流座谈会当中应做到积极参与。其次,在调解过程中,基于人民调解员的角度,应加强宣传公证程序【2】,使调解协议中的给付内容被赋予强制执行的色彩,如此来进行公证。

(二)公证机构加强实质审查

结合《人民调解法》可知【3】,调解协议书可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等纳入其中。该法条的持有态度是“可以”,这主要体现在人民调解协议记载事项当中,公证机构在为当事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并非唯一的选择。正确的做法是,保证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然后对纠纷事实、调解结果等进行仔细询问,并详细记录。同时,对于当事人接受强制执行后的情况应高度明确化,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详细阐明。

(三)灵活运用补充协议的形式

在材料审查方面,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应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高度规范,防止任何漏洞的出现。必要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应与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争取赢取同意,然后不断完善调解协议。同时,公证机构也可以与原调解协议内容相结合,指导当事人另对补充协议予以签订,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的关系,并使补充协议与原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均衡性得以保证,且在原调解协议中相关的内容不符合补充协议的情况下【4】,应重点关注补充协议。此外,针对于原调解协议,因为具有公证备案材料的性质特点,所以可在公证卷宗内实施存放。该做法可以使因协议内容模糊不清而引发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同时也可以防止公证机构自身风险的趁虚而入。

三、公证在人民调解中的实践与探索

具体案例:李某、王某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具体是有关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的归属问题,起初,李某向该公司租赁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并对购买缘由说谎了,然后将该车辆抵押给王某,即债权人,然而王某欠某贷款接近20万元。在租赁期已满的影响下,该融资公司想通过联系李某要回其车辆,但是一直联系不上,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找到,最终与王某出现纠纷。

因此,调解员、公证员积极参与其中,告知王某该车辆是该公司所有,并不具备抵押物的性质,所以此行为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同时,告知李某如果还款一直拖延,将会通过法律起诉。要想促进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公证处应在调解协议的签订方面做到积极参与。在诸多的证据类型中,保全证据公证的获取难度性较高,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应与当事人的申请相结合,结合依法途径进行提取与收存,旨在给予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力的保证【5】。在《民事诉讼法》中,通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将其与事实认定的证据相互结合起来,保全证据公证,可为当事人获取证据提供极大的便捷性,以便于后续的诉讼。在当前,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愈发明显,而且群众具有着高度的法律意识,进而使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不仅有助于纠纷的预防,而且也可以使社会诚信得到有效维护。

四、结束语

总之,应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制度,以便于纠纷解决机制的顺利运作。公证介入人民调解制度,有助于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的提升,同时可以使纠纷问题得到顺利处理,更好地顺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需求,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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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乾. 打造更加精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发展[J]. 人民调解, 2018, (04):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