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何以必要”与“何以可为”
刘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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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奡为,. 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何以必要”与“何以可为”[J]. 争议解决研究,202212. DOI:10.12721/ccn.2022.157114.
摘要: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而行政法是我国贯彻宪法、规范行政权力的基础性法律,将其与绿色原则进行融合是一种适应时代发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何以必要”“何以可为”这两方面进行阐述,对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必然性与有效路径进行全面探析,为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提供新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 行政法;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DOI:10.12721/ccn.2022.157114
基金资助:

引言: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行政法作为我国规范行政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必须积极做出改变,主动引入绿色原则,构建更加系统、操作性更强的绿色原则行政执法体系,凸显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法律地位。

一、“何以必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确定了我国的基本权利体系和国家目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宪法》也需要重视生态环境权益保障,将其纳入基本权益框架内,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最高的法律地位,充分展现出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所以,从宪法层面来看,基于其对下位法提出的明确要求,行政法必须引入绿色原则,这是为保证生态环境权益及其行政权力的必然需要。

(二)行政法层面

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所以,在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行政法必须重视对生态环境保护权力的行使,结合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要求对自身的行政决策和行为进行优化调整,确保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行政法中引入绿色原则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明确的方向,并对当今时代背景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让生态环境保护变得更加合法、合规。

(三)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层面

如今,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内容,所以,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实施,必须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力度,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并且,在绿色原则中包含着明确的生态环境法治目标,通过将绿色原则引入行政法可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有效性[1]。

二、“何以可为”: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基本路径

(一)基于绿色原则的立法体系构建

在立法层面论述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有效路径,就必须对立法修法、细则制定、问责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确保行政活动中充分浸透绿色原则。第一,必须明确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地位的提升,行政法规必须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在行政法中明确绿色原则的定位,将其与合法性原则、行政正当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等基本原则进行有效结合,真正将绿色原则上升至基本法律原则的重要地位。第二,对环境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修正,使其与绿色原则相适配。比如,在审批企业的排污许可时,需要对污水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严格评估,尽可能减低其对环境的损害。第三,结合绿色原则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为绿色原则在实际行政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保障。并且,制定与绿色细则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也能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提供科学的操作指南。第四,建立与绿色原则相关的行政问责制度,并对违法绿色原则所需承担的后果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确保绿色原则在行政实践中的权威性与可靠性。第五,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的立法流程中,让公众明白,生态环境法治制度的建立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并对各领域内公众的意见保持谦卑的态度进行选择性的吸纳,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公正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第六,制定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力度,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也能及时得到保护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进一步蔓延[2]。

(二)绿色原则的行政执法与监督

站在执法层面论述绿色原则引入行政法的有效路径,就必须引导行政机关严格遵守绿色原则的指引,并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责任。第一,建立绿色执法培训机制,让行政执法人员对绿色原则、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知识进行熟练掌握和应用,增强执法人员对绿色原则的应用理解。第二,构建绿色执法指标体系,提升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执行效果,让行政执法指标体系与绿色原则的适配度得到提升。第三,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执法信息,让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度和成果有着基本的了解,增加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透明性与民主性。第四,建立绿色执法评估与考核制度,并定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机关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行政机关开展绿色执法的热情。第五,明确破坏环境违法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赔偿责任等,提升绿色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权威性与可靠性。第六,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力度,让公众自发开展对行政机关环保执法活动的监督活动,同时还可以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让绿色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得到顺利实施。第七,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计土地资源、水资源、大气环境等多个领域,必须构建完善的跨部门合作机制,让各个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对坚定贯彻绿色原则。第八,推动绿色技术在执法活动中的应用,比如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处理技术等,提升绿色执法活动的工作效率和环保性质[3]。

(三)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在司法层面解释绿色原则引入行政法的有效路径,就必须构建全面高效的绿色原则司法评判体系,这样才能让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恰当的应用。第一,明确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必须对绿色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确定绿色原则在行政法框架内的重要地位,并为下级法院提供统一的审判指导。第二,构建基于绿色原则的司法解释体系,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对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借鉴和分析,最后在统一制定系统的、完整的绿色原则司法解释体系,确保其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资源管理等方面得到充分应用。第三,确保绿色原则实施的前瞻性与灵活性,使其能够快速适应未来新情境和新的挑战。第四,增强司法人员对绿色原则的认可与应用水平,加强关于绿色原则司法解释的培训和交流力度,让其在进行行政司法审判实践中对绿色原则进行正确应用。第五,加强绿色原则的案例指导作用,这就要最高法院定期发布与绿色原则相关的经典案例,增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力度。第六,建立绿色原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行动中真正贯彻绿色原则。第七,加强公众对绿色原则的理解与应用,鼓励公众在行政诉讼中主动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这就要法院定期开展司法解释、公开审判和法律宣传等活动[4]。

三、结束语

综上,将绿色原则引入行政法不仅是一种应对生态危机的战略选择,更是对传统行政权力理论体系的重塑,重点突出公共权益与环境权力的协同效应,确保真正落实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提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唐匡政.行政法引入绿色原则的“何以必要”与“何以可为”[J].法制博览,2021,(11):54-56.

[2]唐菲菲.行政法绿色原则确立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21,(08):70-72.

[3]宋福敏.论行政法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1(02):93-101.

[4]何珠琪.论行政法绿色原则之确立[D].重庆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