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
杜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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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晋川,. 浅析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J]. 争议解决研究,202310. DOI:10.12721/ccn.2023.157155.
摘要: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我国不同层级的立法对休息权做出了不同形式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休息权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以及普通公民对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在目下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已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要对我国现有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从立法、执法等领域加以完善。
关键词: 劳动者;休息权;劳动法
DOI:10.12721/ccn.2023.15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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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权释义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作为我国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权具有自由性、自主支配性、补偿方式的可替代性等特征。赋予劳动者休息权,既是法律尊重和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体现,也是劳动者借以恢复身心劳顿,进而持续工作乃至提高工作效率的现实需要。早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即对休息权做了规定,该宪法在其中第139条有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许之休假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修养日,以法律保护之。”从概念史的角度考察,“休息权”作为一个概念被明确提出一般被认为乃苏联之国家立法成果,此可见诸1936 年《苏联宪法》之明文规定:苏联公民都享有休息的权利。在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 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休息权亦均有直接而正面的涉及,如《宣言》的第24条与《公约》的第7条均对各国公民之休息权的保障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此为基础,国际社会有关休息权保障的规定日益丰富起来,尤其当时间进入20世界后半叶以讫于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不断建立和完善本国的公民休息权之保障机制,使得各国公民之休息权保障机制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以未置身事外,而是在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公民休息权保障机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以及普通公民对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在目下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已暴露出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

我国不同层级的立法对休息权做出了不同形式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休息权规范体系。

首先,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三条即有关于休息权及与之相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宪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为国家及各有关部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宪法》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劳动者休息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也明确了“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国家责任。

其次,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抽象性、指导性的特征,要将宪法规定的内容和精神落在实处,还需要制定法律将其具体化。因此我国《劳动法》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其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工时、周休息日、节日休假、延长工时、带薪年休假等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有涉及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比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再次,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务院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亦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比如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使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能够得到一种更加合理的安排,从而使职工的休息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同时试图达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进而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得以更好地促进发展。该规定所说的“职工”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该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职工”的日工时、周工时以及周休息日。

为了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得以贯彻实施,同时使得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加规范化,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于2004年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该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律职责及权限范围,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务院于2007年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第二条)的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天数、监督检查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为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上述行政法规外,国务院有关部委还制定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广东、山东、湖北等省市亦有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的各类“企业职工休假规定”“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细则”等相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建构起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以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但是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实施状况还是不尽如人意的。这从近些年来常见诸媒体和网络的“加班”“职场猝死”以及关于“996工作制”的讨论等就可见一斑。虽然法律对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有明确的规定,但各行各业目前都普遍存在着突破法律规定的公示制度而连续加班、加班待遇未予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并未严格执行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特征与现实变化之间的矛盾凸显。近些年来,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社会领域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出现了脱节的情况,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休息权的享有主体是“劳动者”,而目前新兴领域与行业的出现使得“劳动者”的范围明显扩大了,但对究竟何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上文提及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些地方关于休息权保障的规定中,又多有“职工”的用语,这里的“职工”在内涵和外延上是否能直接等同于“劳动者”是需要立法者予以澄清的问题。第二,劳动监察部门监管措施的不到位。从实际的执法案例来看,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往往会更多放在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雇佣童工以及福利待遇是否落实等问题,但罕有对用人单位因违反工时制度而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进行执法的报道,这使得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漠视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具有了普遍化的特征。第三,某些特殊行业因行业性质无法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比如警察、教师等行业。因其行业性质的特殊性,熬夜加班、昼夜颠倒成了普遍现象,尤其警察职业更是经常无节假日,人民警察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报道也已屡见不鲜。此外,劳动者休息权被漠视还与某些本来是正面形象的传统思想以及现实观念有关。

四、对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完善之建议

我国已经建构起完整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但因为各种原因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为构建完善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机制,我们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立法。为因应社会现实的重大变化,与劳动者休息权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适时修改完善,尤其在立法时要考虑到政策措施及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性,使得各级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加强执法与监管。各级政府及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劳动行政监察与执法活动中不光要重视传统的执法领域,也要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以及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问题。

第三,要针对对警察、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等特殊行业的休息权制定特殊政策,实行特殊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要让这些行业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休息权,而是说在严格执行法律的一般的规定的同时,要根据这些行业的特殊性质而采取既符合法律规定有符合行业特征与行业规律的休息权保护办法。

前文述及,劳动者休息权被漠视还与某些本来是正面形象的传统思想以及现实观念有关。比如乐于奉献、勤劳致富、舍小家顾大家等,这些思想及观念本身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代中国人需要继承和发扬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弘扬这些传统美德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现实,尊重劳动者的自身意愿,遵守国家法法规,不能把传统美德变成对劳动者的思想束缚,甚至以此为借口而忽视为我国《宪法》所规定和保障的劳动者休息权。

参考文献:

[1]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10月版。

[2]楚世鹏:《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机制演技》,甘肃政法学院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3]李皓量,张丽:《民警休息权益现状研究——以G省H市为例》,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4]蓝寿荣:《论我国宪法休息权的解释》,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杜晋川,四川民族学院法学院助教,从事民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