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环境法益的公法保护
孙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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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泽伟,. 我国公民环境法益的公法保护[J]. 争议解决研究,202311. DOI:10.12721/ccn.2023.157163.
摘要: 环境的保护法益应采用非人本主义的法益论。环境法益不仅是独立的法益类型,而且是包括人在内的各环境要素法益和环境管理秩序法益的综合体。环境法益具有先在性、独立性、多元性和复杂性等特征。为了实现公法对环境法益的有效保护,公法必须生态化。理论层面,重构和完善环境保护类型、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方式等;立法方面,调整和完善环境违法立法价值、立法目的、立法策略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等;司法方面,完善环境违法司法解释、创制典型案例、加大惩处力度。
关键词: 环境法益;公法保护;公益诉讼
DOI:10.12721/ccn.2023.157163
基金资助:

一、环境法益的概念

环境法益在环境法学领域是一个长期被遗忘的概念,在给出其定义前,有必要先来廓清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再从一般法理的角度来考究“法益”概念,从而为在环境法学领域重拾环境法益概念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解析

通说认为,目前环境法上使用的“环境”特指环境科学意义上的“环境”环境科学一般将“环境”概括为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二)环境法益的定义

在给出环境法益的定义之前,应先来界定作为它前身的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客体意义上“环境”自身的好处;二是指主客关系意义上“环境”作为一种客体对主体需求的一种满足,即“环境”对主体的好处。由于前者中对好处的评价归根结底仍是人的标准,故从后者层面来理解环境利益更为恰当。环境法益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确立和实现的环境利益。针对该定义应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解释:①环境法益中的“法益”是广义的“法益”。环境法益并非是指环境权利之外受环境法律规范保护的环境利益,而是要反映受环境法律规范保护的环境利益全貌。②环境法益具有实然和应然双重面向。环境法益中一部分是从环境法律规范直接解释出来的实然环境法益,同时,还有一部分是应被环境法律规范保护但尚未被保护的应然环境法益。③环境法益的享有主体仅限于人类。

(三)环境法益的类型

环境法益从主体的角度可划分为个体环境法益和超个体环境法益,而超个体环境法益还可细分为社会环境法益、国家环境法益、区域环境法益和全球环境法益。个体环境法益虽是从私主体的角度划分的,但由于环境法上的“环境”是公共性的,任何私主体都不能独占地享用它,故这里的个体环境法益与传统私益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根据公法中的反射利益理论,也可将其谓之反射性的个体环境法益,即环境法益并非是由特定个体单独享有,而是由所有个体无差别地享有,此时,个体无法拥有对环境法益的请求权,个体只不过是拥有因国家履行环

境保护义务后取得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反射利益而已。

国家环境法益是主权国家享有的环境法益。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针对无特定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损害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赔偿诉讼,

二、环境法益的功能

(一)环境立法上的功能:创建与分类法律并不创设利益,即使没有法律秩序和对行为及决定的权威指引,利益也依然存在。法律只是发现和确定迫切要求得到认可和保护的利益。这实际上表明法益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前规范状态的法益,其是对特定时空下的人类生存和发展上的迫切之需的表达,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且为法律应当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另一种是后规范状态的法益,它是通过法律直接表达的,也被称为“法条益”。环境法益作为法益的下位概念本质上同样有这两种状态,且这两种状态的环境法益分别在环境立法上发挥着创建与分类的功能。第一,前规范状态的环境法益在环境立法上发挥着创建功能。这一功能具体表现为:①创建环境立法目的功能。任何立法都是一项有目的的行为活动,“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自觉地按此目标设计立法方略,确定调整的对象与方法,作出有关政策的决策,选择最优的立法方略与技术”。②创建环境立法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是最佳化的命令,它的内容是要求规范主体的行为或活动符合某种性质或实现某个目标。从法益的角度来看,环境立法原则实际上是在给实现环境立法目的所追求保护的环境法益勾勒出基本行动准则,这就意味着环境法益在环境立法上也发挥着创建环境立法原则的功能。③创建环境立法规则的功能。法律规则是确定性的命令,它的内容是要求规范主体“做”或“实施”某种行为或活动。环境立法的目的、原则所追求保护的环境法益同样应被环境立法规则承载下来,更进一步地讲,环境立法规则实际上是在给实现环境立法目的、原则所追求保护的环境法益绘制出具体行动方案,这就相当于环境法益在环境立法上还发挥着创建环境立法规则的功能。第二,后规范状态的环境法益在环境立法上发挥着分类功能。就我国环境法律规范现状而言,目前已出台法律50余部、行政法规60余部、部门规章600余部,数量繁多、内容庞杂,体系化始终是环境法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因此,环境法体系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环境法律规范类型化任务的完成。从研究现状来看,有学者依据环境法益的资源法益和生态法益分类,将环境法律规范划分为保护资源法益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和保护生态法益的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当然,依据上文对环境法益作出的分类,环境法律规范也可被划分为保护个体/超个体环境法益的环境法律规范,保护容量/实物/功能环境法益的环境法律规范,保护时间尺度/空间尺度环境法益的环境法律规范,保护实际/预期环境法益的环境法律规范,保护不同环境质量需求层次上的环境法益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环境执法上的功能:解释

埃塞尔认为:“每次的法律适用就已经是一种解释,一种法规范的发现,而绝对不仅是单纯的涵摄。”因此,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对环境法的适用同样也离不开解释。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后果,另一种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损害后果。对前种损害后果救济逻辑而言,其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救济逻辑,有特定被侵权人,损害后果是个体的,且个体损害后果往往与人身权或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客体相一致,因此,这就相当于是对特定被侵权人受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的救济。但就后种损害后果救济逻辑来讲,其并不符合民事侵权救济逻辑,无特定被侵权人,损害后果是整体的,而整体损害后果无法与目前任何法定权利所保护的客体相匹配,所以,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解释不通这种损害后果救济逻辑。在对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后果救济逻辑的解释上,不仅用人身权或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受损救济逻辑,即民事侵权救济逻辑解释得通,而且由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本身是对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权利表达,故用法益侵害救济逻辑也解释得通。

三、公民环境法益的保护路径

(一)立法层面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立法总体呈纵向“齐头并进”、横向“遍地开花”的局貌。这一立法形态的形成显示国家自上而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高度热情与积极回应。2018年《方案》颁布后,中央层面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从立法模式来看,这些立法具体可分成两类:一是在其他相关立法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进行附带性提及或规定,如2020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意见》(环生态[2020]73号)中提及:“完善生态监督执法制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2021年1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中提出:“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二是制定专门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进行规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9]149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等政策文件(见表1)。从内容来看,这些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事项、实施主体、执法程序、监督机制等进行了原则性指引或规定,从制度设计层面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与推进提供了依据。

(二)执法层面

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改革是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内容以及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因此在改革进程中,有必要精准定位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和法治坐标,系统反思改革中潜藏的风险和挑战,经由法治机制的澄清探求法治化改革的着力点。近年来,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正在持续深入地探索提升执法效能的方式方法。尤其是《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各地分别围绕执法职责、执法方式、执法机制、执法行为,建立了以执法事项目录、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区域交叉检查、专案查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执法监测工作机制、举报奖励机制、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行政执法公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等为核心的体系化的效能提升制度。这一系列改革将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纵向与横向相连动,对下沉压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发挥出显著成效。

(三)司法层面

自2015年7月起试点到2017年6月正式入法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一开始就肩负着公益保护的功能。行政公益诉讼在公益保护方面具有较大创新,具有其他保护机制所没有的优势,解决了长期以来这方面的薄弱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对公益的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二是重点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来实现公益的目的;三是通过对事关民生的新型领域的有效介入,实现公益保护的目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专门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并将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以及与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相勾连,像悬在行政机关头上的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始终保持落下的态势,对行政机关形成威慑,足以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的这种优势是其他监督方式所难以比拟的,也是公益保护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陈瑞娟.对环境刑法法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法制博览,2019,(23):248-249.

[2]张继钢.环境法益之独立、内涵及贯彻[J].南海法学,2019,3(04):1-10.

[3]任洪涛;南靖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模式探析[J].理论建设,2017,(04):61-65.

[4]程琛.关于法益概念抽象化的反思——以环境法益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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