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刑法的启蒙》有感——浅析边沁对贝卡里亚刑罚观的继承与发展
胡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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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妍,. 读《刑法的启蒙》有感——浅析边沁对贝卡里亚刑罚观的继承与发展[J]. 争议解决研究,202312. DOI:10.12721/ccn.2023.157167.
摘要: “刑法是一部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法律”,陈兴良教授所著的《刑法的启蒙》一书对历史上十位著名刑法学家或者哲学家的刑法思想做了详细的介绍,通过阅读此书可以发现边沁的刑法思想与前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可以说边沁在继承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的基础上,又有许多创新之处,因此笔者将聚焦于边沁对贝卡里亚刑罚观的继承与发展这一问题,通过二位学者思想的理论基础、刑罚的定性、刑罚的目的以及刑罚的适用原则这四个方面,探究贝卡里亚与边沁二位学者的刑罚观的联系。
关键词: 刑法;刑法目的
DOI:10.12721/ccn.2023.15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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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基础

功利主义中有一句名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贝卡里亚深深信奉这句名言,并提出“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这一原则也成为贝卡里亚考察刑罚问题的理论出发点。此外,贝卡里亚的另一贡献在于他将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相互结合,去审视刑罚的正当性与公正性。他从普遍的旁观中立者立场出发,推出了具有新的道德基础的人道刑罚观。

贝卡里亚是最大幸福原理的提出者,但他仅是在刑法改革中运用,而边沁在贝卡里亚理论的基础上,演绎出一套功利主义哲学。边沁认为,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全是快乐而没有任何痛苦,那就是最大幸福;如果大多数人都获得了这种幸福,那就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便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这一原理与贝卡里亚的最大幸福原理不谋而合。但边沁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功利原则不但是一种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还是一种尺度,计算这种尺度的方法是苦乐计算法。但我们很难对快乐与痛苦进行数字化的评价,这套计算方法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但边沁的这套计算方法将不公道的地方与许多繁文缛节揭露了出来,这便是其价值所在。

二、刑罚是否为“恶”?

在贝卡里亚生活的十八世纪,刑法所规定的惩罚是野蛮的:允许刑讯逼供、死刑适用范围广、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法官完全控制着市民,市民感受不到任何公平正义。在如此背景下,贝卡里亚成为了一个不绝对的功利主义者,他更加讲究刑罚的宽和,但他认为刑罚宽和的理由仍然是功利的。贝卡里亚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观点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在他看来,死刑应当废除,一部分原因是其非人道性与残酷性,但更多是功利理由: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恐吓效果,还会给人们提供的残酷的榜样。这显然有悖于刑罚的初衷,因此贝卡里亚将刑罚视为是对犯罪的一种政治阻力,只有必要的刑罚才是公正的,由此可见他并未将刑罚看作是一种“恶”。

与贝卡里亚不同,边沁称刑罚为一种“必要的恶”,将刑罚彻底功利化。受休谟的道德情感论的影响,边沁认为,区分德与恶的印象是一些特殊的快乐与痛苦的感觉,刑罚会给人带去痛苦,因此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主义原理,如果刑罚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恶,那它就应该被允许。但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不应适用刑罚,即边沁所提的“不应适用之刑”——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与昂贵之刑。边沁坚持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来预防犯罪,一种刑罚是否正当合理,就看它是否以必要的限度去预防一种侵害行为。因此,刑罚作为一种必要之恶,必须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去排除更大的恶,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三、刑罚的目的

贝卡里亚曾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这句话表明了贝卡里亚反对报应刑的立场。因此,贝卡里亚首创了刑罚目的的功利观,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里亚在功利主义法律观的基础上,完善了双面预防主义。双面预防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贝卡里亚从“隔离”的立场出发,强调剥夺犯罪人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从而使其无法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此同时,通过刑罚去规诫其他公民不再犯同样的罪。

边沁的刑罚目的观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贝卡里亚刑罚目的观的精华。边沁认为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但同时附带报复性补偿的效果。根据功利主义,边沁将快乐与痛苦视作人们行为的标准,刑罚带来的痛苦会大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快乐,因而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在边沁看来,刑罚还具有一种报复性补偿的目的,刑罚在给犯罪者带去痛苦的同时,还给受害者及社会其他公民带去了快乐,但是刑罚所带去的痛苦大于犯罪的快乐的限度需要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将会落⼊报应主义的漩涡。由此,犯罪者通过接受刑罚可以认识到犯罪的痛苦,便会减少犯罪或不再犯罪,从而更好地融⼊社会,与社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去追求最大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四、刑罚的适用原则

上述在关于刑罚目的的阐述中,贝卡里亚与边沁都倾向于刑罚预防主义,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为了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这二位学者都提出了在刑罚适用原则问题上的见解。贝卡里亚提出了三点刑罚的适用原则:第一,刑罚的必要性。贝卡里亚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一观点展现着功利主义的光辉。第二,刑罚的确定性。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的确定性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比较小的刑罚代价换取较大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第三,刑罚的及时性。贝卡里亚曾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由此以来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效益。

贝卡里亚的表述简洁明了,边沁则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将这些规则进一步细化,他认为合适的刑罚应当是罪刑相称的刑罚,根据功利主义哲学,这种合适的刑罚需要符合以下原则:其一,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这一点承袭了贝卡里亚提到的“刑罚的必要性”,为了预防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但要把握好超过部分的限度。其二,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这一点与贝卡里亚提出的“刑罚的确定性”和“刑罚的及时性”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三,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的理由越充分,从而使得犯罪者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现代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规则便是源于此处。其四,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要考察到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节,现代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死刑限制条件”等的规定,都吸取了边沁提出的这一规则。

总而言之,贝卡里亚和边沁都是功利主义的忠实追随者,他们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路上,在刑法领域留下了自己精辟的见解。尽管贝卡里亚更多带着人道主义的思想去看待功利主义,边沁是一个彻底的功利主义者,但丝毫不影响者二位学者在某些问题上达成合意。边沁在继承贝卡里亚的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边沁又增加了一些自己的独到见解。贝卡里亚与边沁关于刑罚的思想无一不在现代刑法中予以体现,刑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二位学者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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