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基础
功利主义中有一句名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贝卡里亚深深信奉这句名言,并提出“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这一原则也成为贝卡里亚考察刑罚问题的理论出发点。此外,贝卡里亚的另一贡献在于他将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相互结合,去审视刑罚的正当性与公正性。他从普遍的旁观中立者立场出发,推出了具有新的道德基础的人道刑罚观。
贝卡里亚是最大幸福原理的提出者,但他仅是在刑法改革中运用,而边沁在贝卡里亚理论的基础上,演绎出一套功利主义哲学。边沁认为,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全是快乐而没有任何痛苦,那就是最大幸福;如果大多数人都获得了这种幸福,那就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便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这一原理与贝卡里亚的最大幸福原理不谋而合。但边沁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功利原则不但是一种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还是一种尺度,计算这种尺度的方法是苦乐计算法。但我们很难对快乐与痛苦进行数字化的评价,这套计算方法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但边沁的这套计算方法将不公道的地方与许多繁文缛节揭露了出来,这便是其价值所在。
二、刑罚是否为“恶”?
在贝卡里亚生活的十八世纪,刑法所规定的惩罚是野蛮的:允许刑讯逼供、死刑适用范围广、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法官完全控制着市民,市民感受不到任何公平正义。在如此背景下,贝卡里亚成为了一个不绝对的功利主义者,他更加讲究刑罚的宽和,但他认为刑罚宽和的理由仍然是功利的。贝卡里亚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观点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在他看来,死刑应当废除,一部分原因是其非人道性与残酷性,但更多是功利理由: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恐吓效果,还会给人们提供的残酷的榜样。这显然有悖于刑罚的初衷,因此贝卡里亚将刑罚视为是对犯罪的一种政治阻力,只有必要的刑罚才是公正的,由此可见他并未将刑罚看作是一种“恶”。
与贝卡里亚不同,边沁称刑罚为一种“必要的恶”,将刑罚彻底功利化。受休谟的道德情感论的影响,边沁认为,区分德与恶的印象是一些特殊的快乐与痛苦的感觉,刑罚会给人带去痛苦,因此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主义原理,如果刑罚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恶,那它就应该被允许。但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不应适用刑罚,即边沁所提的“不应适用之刑”——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与昂贵之刑。边沁坚持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来预防犯罪,一种刑罚是否正当合理,就看它是否以必要的限度去预防一种侵害行为。因此,刑罚作为一种必要之恶,必须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去排除更大的恶,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三、刑罚的目的
贝卡里亚曾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这句话表明了贝卡里亚反对报应刑的立场。因此,贝卡里亚首创了刑罚目的的功利观,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里亚在功利主义法律观的基础上,完善了双面预防主义。双面预防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贝卡里亚从“隔离”的立场出发,强调剥夺犯罪人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从而使其无法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此同时,通过刑罚去规诫其他公民不再犯同样的罪。
边沁的刑罚目的观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贝卡里亚刑罚目的观的精华。边沁认为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但同时附带报复性补偿的效果。根据功利主义,边沁将快乐与痛苦视作人们行为的标准,刑罚带来的痛苦会大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快乐,因而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在边沁看来,刑罚还具有一种报复性补偿的目的,刑罚在给犯罪者带去痛苦的同时,还给受害者及社会其他公民带去了快乐,但是刑罚所带去的痛苦大于犯罪的快乐的限度需要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将会落⼊报应主义的漩涡。由此,犯罪者通过接受刑罚可以认识到犯罪的痛苦,便会减少犯罪或不再犯罪,从而更好地融⼊社会,与社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去追求最大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四、刑罚的适用原则
上述在关于刑罚目的的阐述中,贝卡里亚与边沁都倾向于刑罚预防主义,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为了实现刑罚的威慑效果,这二位学者都提出了在刑罚适用原则问题上的见解。贝卡里亚提出了三点刑罚的适用原则:第一,刑罚的必要性。贝卡里亚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一观点展现着功利主义的光辉。第二,刑罚的确定性。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的确定性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比较小的刑罚代价换取较大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第三,刑罚的及时性。贝卡里亚曾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由此以来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效益。
贝卡里亚的表述简洁明了,边沁则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将这些规则进一步细化,他认为合适的刑罚应当是罪刑相称的刑罚,根据功利主义哲学,这种合适的刑罚需要符合以下原则:其一,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这一点承袭了贝卡里亚提到的“刑罚的必要性”,为了预防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但要把握好超过部分的限度。其二,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这一点与贝卡里亚提出的“刑罚的确定性”和“刑罚的及时性”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三,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的理由越充分,从而使得犯罪者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现代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规则便是源于此处。其四,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要考察到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节,现代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死刑限制条件”等的规定,都吸取了边沁提出的这一规则。
总而言之,贝卡里亚和边沁都是功利主义的忠实追随者,他们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路上,在刑法领域留下了自己精辟的见解。尽管贝卡里亚更多带着人道主义的思想去看待功利主义,边沁是一个彻底的功利主义者,但丝毫不影响者二位学者在某些问题上达成合意。边沁在继承贝卡里亚的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边沁又增加了一些自己的独到见解。贝卡里亚与边沁关于刑罚的思想无一不在现代刑法中予以体现,刑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二位学者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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