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研究分析
杨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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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健,. 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研究分析[J]. 争议解决研究,2025.4. DOI:10.12721/ccn.2025.157233.
摘要: 当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认可并被大量应用的一个司法新概念,并被纳入了法治范畴。我国的人民调解就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功能与地位也日益得到重视。本文对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人民调解;民事诉讼;衔接
DOI:10.12721/ccn.2025.15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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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具有相互的促进性和互补性,拥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如果能实施有效的衔接,在处理民事纠纷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各类纷争得到妥善的解决,实现多元化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促使民事诉讼衔接的原因

(一)诉讼本身的固有缺陷

作为现代法治社会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做为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是十分有利的,让人们对依靠公力解决纠纷抱有信心。但不可避免的是诉讼本身存在缺陷,在诉讼中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效益和公平、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则、个案的特殊性和程序的确定性、案件涉及复杂社会关系和案件本身权利义务关系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存在的两难悖论对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效果和功能有了很大的限制,并且在客观上为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盛行发挥了作用[1]。

(二)司法资源尚有些不足

司法资源在增加,但追不上诉讼案件增加的速度,在现阶段,司法资源仍然显得不足。对于法律人才我国培养与输送从起步至今的时间并不长,具备深厚学识、资深经验以及很强能力的法官需要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目前还不能满足案件日益增长的需求。我国司法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财政补助,与地方经济情况挂钩,这样的供给方式对法院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同时,在有些案件中也存在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财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的布局、程序启动的条件、诉讼程序的进度推进,诉讼效率的提高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问题。

因为当下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一线办案人员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也对于司法从业者在捍卫司法权威的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挑战,再加上随着法治化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法院工作的专业性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学界一直呼唤司法改革,出现了诉源治理等方面的研究课题,其中,采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提法更是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三)人民调解的强化态势

人民调解具有相当的柔和性,与民事诉讼产生的权威性与刚性的裁判相比,主要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愿且合法,同时也有利于突破案由和诉讼请求的限制,对当事人的整体纠纷进行一次性的处理,弥补了诉讼裁判存在的不足。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经过反复说理说法,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缓和,最后达成共识,形成双方都愿意遵守的调解结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对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让矛盾得到缓解,避免了反复激化,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人们十分信奉无讼或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很多争议纠纷长期以来都是采取民间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的[2]。当前,非诉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日渐盛行,在经历过上世纪末短暂停滞后,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再度受到了实践及立法的重视,得到了重新的复兴与强化。我国在本世纪初陆续出台了很多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并做了司法解释,这说明在现代化的转型期,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深入其中,为衔接民事诉讼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社会对人民调解也给予了极高的肯定与重视,其得到强化的态势非常明显。

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实现衔接的可行性

(一)相同的价值目标

作为我国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一部分,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都是承担相同的任务,共同拥有一个相同的价值目标,也就是确保利益的平衡,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这也是指导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实现良性互动、默契配合的主要动力。可以这样说,人民调解是运用不同的权利策略和技术,同时对两种不同的权利资源,即民间法和国家法律的运用后所展示出的一种效果[3]。

人民调解采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通常本着互让互利,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矛盾,手段比较缓和,目的是让各方都得到最大化的利益;而尽管在表面上诉讼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显得比较僵化,过于追求是非对错,但却是尊重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目的是让两极对抗消除,从中可以看出诉讼与人民调解都是对同一价值目标的追求。

人类社会的文化土壤也培育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两种方式。古今中外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所追求的良好愿望,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的发展和完善目的是希望以这种方式平衡利益、解决纠纷,也是国家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主要体现,进而实现公正、自由的价值目标,也就是要达到一种没有秩序条文存在自治的社会状态[4]。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和谐思想,在现代社会里,我们传承了精髓部分,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友爱诚信、正义公平、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观,更是将儒家的和为贵思想展现的淋漓尽致,人民调解正是和谐理念的重要反映。因此,受这种思想与风气的影响,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价值目标相同,使二者存在衔接的可能。

(二)促进性与互补性

在不同的阶段,诉讼和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分别以各自不同的职能发挥着相同的维护社会化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关系是优势互补、层级递进、双向需要,这样的互补性为二者之间的互动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1、诉讼对人民调解具有指导和强化作用。诉讼具有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更为严密的程序和权威性,这也正是具有亲和力的人民调解所不具备的,成为其常在制度构建方面试图克服的劣势之一。诉讼相当于法律提供的一种标准答案,是典型的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形式,也就是主体虽然选择了解决纠纷的其他方式,但作为最终的保障,诉讼的机制必须保证一直存在。

第一,诉讼发挥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作用有明显的时效性与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促进他们的业务能力与个人素质的提升;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业务,如,调解民间纠纷、联席会制度、通报民事案件情况制度。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规范运行机制、专业咨询、制作文书、工作制度等,这些都属于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长期指导措施[5]。第二,人民调解的效力可以通过诉讼来强化。诉讼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属于解决纠纷的公共性机制,作为实现权利的根本保障,诉讼机制具有权威性、正统性与终局性。而人民调解的主要缺陷是对当事人缺少约束力,缺乏权利保障,致使效力低下。如果有了诉讼为依托,可以有效地提升人民调解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有明确的体现,其公信力与法律效力得到明显的提升,保证能够开展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对诉讼的补充作用。诉讼和人民调解实现衔接,这是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理精神相符合的。其中诉讼的负作用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对其进行弥补,诉讼制度建设意图克服的短板也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能让纠纷得到迅速的化解,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得到拓展,让人民调解工作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性、柔性和法院工作中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有机的融合在一起,服务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得以充分的展现[6]。人民调解对诉讼的补充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诉讼机制的弱点进行弥补。与刚化程序的诉讼相比,人民调解能够提供追求实质正义、合乎情理的个别平衡,解决存在的纠纷。这既遵循自愿原则,又很好地维持了睦邻关系,在心理上也能让当事人便于接受,有助于履行调解协议;法院的判决就属于强制执行的因素,容易将被告的抵触情绪激发出来,因此在判决生效后能够自行履行的很少。人民调解能够在萌芽状态就将矛盾解决,这种特有的排查纠纷制度,让公民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得以实现。第二,实现了最大化的资源配置。虽然一些原告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从中维护自身法益,但从整体看,诉讼也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负累,所以从原告潜在利益损失的层面或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来讲,人民调解对于诉讼制度有一定的有益补充作用。人民调解流程简易,解决纠纷的方式简便、费用支出少、迅速,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可以付出较小的代价,同时,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会减小,如此一来,法院便可以将专业化的审判力量集中到复杂的、需要更多法律分析的案件中去,将资源投入到处理重大、疑难的纠纷上面,从而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

三、实现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衔接的路径

(一)程序上的衔接

开展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衔接的探索,可以选择的方式有很多种,目前,采取有限度前置人民调解是被公认比较可行的方式。

当前的司法资源有限,而法院的诉讼案件大幅增加,在大力倡导调解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人民调解为前置程序,这样不仅能缓解法院的压力。从司法程序中将一些案件分离出来,同时也能让人民调解的地位与效力得到提高。此外,前置程序能促进人民调解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能有效巩固目前探索出来的优秀做法、适当软化诉讼的纠纷解决气氛,彰显效率和公正,更加完善社会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这也是一种对传统的诉讼文化的革新及转变[7]。当前,人民调解在全国各地实施的环境不尽相同,在推进人民调解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的盲目推广,实施人民调解程序前置应该分地区、分阶段的进行,就是要掌握适度的原则。例如,可以明确限制调解前置的案件类型;对于没有调解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增加与法院之间的衔接,同时,也要做到人民调解与审判之间既互相衔接又有一定程度的分离和独立,保障审判工作的独立与公正进行。此外,在从人民调解进入到诉讼的过程中,案件材料如果要进行移交,手续要确保规范。

(二)制度上的衔接

1、构建对人民调解员的司法指导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有些是由居民委员会中的成员及村民委员会中的成员担任,这些成员都是靠经验及群众的信服来从事调解工作的,对于专业调解知识的学习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专门性的提高。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和进步,许多城市已经从熟人关系为主从事社会活动逐步过渡到了通过契约关系进行生活和生产经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交往过程中所涉及的纠纷类型的专业性也在不断提高,需要调解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8]。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很多法律条文的重点是保障与指导人民调解员及其所从事的工作,同时也强调整体提升相关人员素质的重要性,促进人民调解尽快走上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让调解成功率大幅提升。具体的做法是: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业务管理与指导,并且要建立系统的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体系,开展定期的人员业务培训,并向别的地区学习成功的经验。

2、建立衔接工作考核制度。衔接工作的考核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工作情况的反馈和交流,另一个是激励机制。这就需要为人民调解组织和法院搭建互动交流的平台,促进两者经常开展沟通交流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对基层的情况能有更多的了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对法院的案件审理来说也是重要的信息资源。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素质可以通过专业性的学习和互动得到不断的提高,对纠纷的感性认识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层面,从而对等待处理的纠纷提出理想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沟通的加强,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同时也能够在沟通中不断完善衔接的机制。因此,为确保人民调解的公正、公平、公开,必须建立起来一套高效率的监督、约束和沟通机制。而设立相关的激励机制能够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有力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不断的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在程序上的衔接及制度上的衔接,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进行有效的衔接,能破解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难题,实现当事人法益保障的最大化,以协商、平和、平等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推进法治化社会的建设,更好地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吴晓莹.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先行调解”的若干探讨——以X市H法院“诉调对接”为例[J].区域治理,2018,000(048):263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论——对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若干关联因素的思考与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027(006):157-174

[3]蒙晓毅.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困境与前景探析[J].  2021(2015-6):150-153.

[4]苏诗楠. 新时期司法的指导思想从变革社会到回应社会——对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调解制度情况的理性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7.

[5]余跃武, 刘澍, 俞梅,等. 成本结构理论视域下人民法院办案成本研究[J]. 法律适用, 2018, 000(013):11-20.

[6]姜树政. 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平台——以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设置运行为视角[J].  2021(2015-6):4-9.

[7]温岭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夏群佩. 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路径探析——以"1+N+X"纠纷化解模式为实践样本[J].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 v.17;No.100(06):58-66.

[8]李桂红, 龙海燕. 中国法文化语境下大调解的脉络梳理与冷思考——通往中国法治的自我意识之路[J].  2021(2014-1):39-44.

作者简介:杨培健(1992年2月—),男,汉族,福建漳州人,硕士研究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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