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侵权的外化行为不同于对传统财产的直接侵占、毁损,具有隐蔽性、易受侵害性,同时囿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创造性、利用方式的多元化、资产转化方式的多重性,其价值计量亦不同于传统有形物。这些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极大消解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启用率,因此,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和完善是提高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操作性的关键。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适用分析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补充救济方式,除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外,还应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视为归责的基本要素,以应对其相对严重的侵权行为。
2.1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出蓄意的行为倾向
惩罚性赔偿的重要职能在于对超越社会容忍限度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然而,对于是否超出限度的判断标准,必须结合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综合考虑。在侵权领域中,侵害人的主观心态会影响到其能否达到合理预期。一般而言,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行为人可能表现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然而,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出故意行为。在主观要件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意”这一概念,只是通过司法解释来界定,在认定上,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为依据。
2.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
“情节严重”指的是行为本身的极其恶劣,同时也指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极其严重,而一般的侵权行为则只要求损害结果,并不要求其严重。在侵权领域中,侵害人的主观心态会影响到其能否达到合理预期。鉴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独特性质,其仅适用于那些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而不适用于一般侵权案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如果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惩罚性赔偿进行处理。
2.3权利人提出惩罚性赔偿时法院不得自行决定是否适用该赔偿方案
作为一种获得民事赔偿的方式,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当遵循民法的根本原则,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惩罚性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损害事实为基础,以因果关系为限。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必须由原告或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权利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方可运用该制度,而法院则被明确禁止主动使用该制度。
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由于知识产权的固有属性,目前的赔偿制度无法有效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作用变得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惩戒违法行为,还可以警示他人。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还不够健全,惩罚性赔偿也仅仅停留于对侵权行为进行定性上的判断,而缺乏具体量化标准。以下是笔者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3.1确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明确其适用范围
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在满足被侵权人利益恢复方面的不足,这与补偿性赔偿在法律上的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法还面临诸多问题。在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之前,当事人必须满足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是构成要件的先决条件。应当明确区分不同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界限。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内容。明确侵权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使惩罚性赔偿义务成为一种独立于民事责任之外的特殊民事救济措施。首先需要明确“故意”包括“明知”与“应知”两种主观状态:明确“情节严重”要件的含义既包括主观情节严重,又包括客观情节严重。其次,明确区分故意和过失侵权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对侵权人的过失进行惩罚性赔偿,是对其过度保护的一种过度苛责[1]。最后,明确区分惩罚性赔偿标准和补偿性赔偿金。授予权利人选择权,使其有权选择是请求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以积极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3.2 厘清惩罚性赔偿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确保其在实践的有效性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法庭通过司法判决,要求犯罪人向受害人提供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和补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行政法领域,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相关行政部门有权根据知识产权人的请求或职权,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由司法机关根据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数额来确定是否应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承担相应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行政罚款的适用情形被界定为“知识产权的仿冒”[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补偿性赔偿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竞合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并可适用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标准,并将其纳入到知识产权犯罪体系中来加以规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救济的宗旨在于实现公正与平等。我国目前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确立一套公正的赔偿机制和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实现公正和平等的目标。
3.3 补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赔偿倍数的依据,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为体现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通过提高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来体现,从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对象的价值、造成权利人的损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妨害诉讼行为、侵权人责任能力以及同一侵权行为是否已受到其他制裁等多个方面考虑,惩罚倍数的计算需要进行综合考虑[3]。另外,在确定倍数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情节的客观严重程度,客观评估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需考虑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在判定行为人侵犯专利权时,应以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其大小。
第二、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权利人获得更高的维权收益,侵权人需要承担更高的侵权成本,才能维护权利人自身权益。因此,在出现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需再使用惩罚性赔偿。
4、结语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保护权利人利益和促进交易安全两大基本功能。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对赔偿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一致的表述,明确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之间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超越制度路径的束缚,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的标准,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惩罚性赔偿额计算规则的研究,提高其可操作性,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参考文献:
[1]白潭生,董明章,周云岩.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J].传媒与艺术研究,2022(02):180-189.
[2]王一格.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探析[J].党政论坛,2020(09):53-54.
[3]廖嘉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J].桂海论丛,2022,38(01):98-103.
作者简介:李明达(1993.05-)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研究生,中原工学院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