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Tullio Padovani),被学界誉为意大利“最为杰出的、最受敬仰的”刑法学者,系“意大利预防与社会防卫协会”的创始人之一。帕多瓦尼教授1967年毕业于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于1969年起在比萨大学担任教职主讲刑法。其主要著作有《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劳动刑法》《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和《刑法学原理》等。
一、关于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刑事概念
在意大利的刑事立法中,1889年《意大利刑法典》最先使用“reato”一词来表示区别于一般侵权的刑事违法行为。在该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人们都还经常使用“delitto”。在刑事活动中,“delitto”这个词和”contravezione”各代表着不同形式的犯罪。帕多瓦尼教授认为“犯罪”(reato)与“刑事违法”一词含义实际上是相同的,即违反规范层面的刑法,违反了《意大利刑法典》中“重罪”和“轻罪”所规定的主刑为非难方式的法律规范[]。这种以法定方式为依据的犯罪概念,虽然只是一个刑事法学概念,但它能够从形式上把一般违法(含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准确地予以界定和区分,从而作为有效适用刑法的必要基础。[]但这与我国刑法学界张明楷教授主张的站在客观主义立场的法益侵害说有明显理论区别。[]法益侵害说要求犯罪的实质必须是导致某一特定法益受到侵害,而该种法益可以是具体的也可是抽象的,并不以固定的形式要件为前提。
(二)实质的犯罪概念
形式的犯罪概念的基础是罪刑法定,即犯罪的成立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的规范化表达。尽管有学者以“将犯罪定义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身已经是一个实质的概念”为由主张没有必要论证犯罪的实质概念,但意大利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一个“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问题(Antolisei),如不能“掌握犯罪的性质”则无法精准地制定和适用犯罪规范。[]在20世纪初,意大利刑法“第三学派”兴起之前,学界通常将犯罪当作是对社会基本生存条件(基本价值)或基本的行为准则的违反。如贝卡利亚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作为“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当今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通说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实证主义学派的加罗法洛将犯罪定义为“自然犯罪概念建立的基础不是对权利的侵犯,而是对情感的侵犯”。[]关于犯罪实质概念领域的探讨中,德国学者尝试以社会学为视角(为立法机关)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犯罪概念,但也无法避免不同学派对于犯罪实质概念界定的争论。[]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帕多瓦尼教授认为,在何种情况下应将某种结果归责为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结果,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由于特定的行为通常有着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不同的外化表现(尤其是两种行为所造成的因果关系性质并不相同),而人们把更多的精力集中探讨的是作为与因果关系的问题。近些年我国学界进一步讨论着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如苏彩霞教授就从规范支配论的角度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只有在一般经验意义上满足“一般会发生”原则,可以引起某个结果的条件才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二)因果关系作为入罪条件的限制
帕多瓦尼教授主张,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基础是符合科学定律,但两者并不必然会完全稳合,因为刑法学范畴中的因果关系不以认识论为必要基础,而是出于规范的要求。换言之,指导社会公众之行为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适用刑法对行为人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人类在广泛的交互活动中,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摩擦和冲突,在化解纠纷和矛盾的路径中,刑法也并非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在社会实践中,必须在穷尽其他治理手段均无法有效保护法益时,刑法才可以介入。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直接影响者行为人是否会被刑罚所惩戒,对刑罚权的谨慎和克制就是对因果关系的必要限制。
三、关于刑罚的理论
(一)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惩罚
帕多瓦尼教授主张,刑罚作为一种制裁措施,因其具有惩罚的性质而区别于其他处罚。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刑罚不仅仅具有惩罚性,同时具有教育性、评价性等特征。[]制裁作为不遵守法律规范的后果,可以是“复原性的”(reintegratorio),即法律要求违法者回到符合法律要求的状态。这与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对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恢复原状义务不谋而合。即用经济、行政等非刑罚手段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上的不平衡。
制裁措施“惩罚性”(punitivo)的典型特征为,将行为人某种与不法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的法益为约束对象。这种措施的主要作用并非恢复受损法益的原有状态,也并非通过经济补偿予以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而是对社会大众欲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的震慑,对不法行为表明严厉的否定态度,从而确保人们主动服从法律。
(二)报应论与预防论
帕多瓦尼教授主张,追求唯一的价值(正义)而承认犯罪的动态过程,是报应论的最大缺陷。因为司法机关判断什么是犯罪是个动态的过程,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而是随情势的变更而变更。[]但是,报应论尊重对行为人科处的刑罚与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之间的比例,即比例原则。因此,报应论也有其理论价值。
预防论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刑事古典学派,该说主张通过刑罚从而阻止社会大众的利益不再遭受侵害,并阻止其他人实施同样或类似的不法行为。帕多瓦尼教授认为,过于适用预防论,容易使社会出现假借公众需要而不受限制地扩张刑罚的适用情形和范围。
四、结语
当今我国刑法学界似乎对德日刑法或者是英美刑法作出了过于深入且排他性的研究,就现代刑法制度而言,意大利是近代各大刑法学流派的滥觞之地。作为意大利刑法学界伟大的学者之一,研究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的刑法思想意义重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理论学界也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种新观点新想法喷涌而出,从源头开始学习,更有利于我们掌握学说史的发展脉络,也更有利于把握前沿动向。
参考文献
[1]于阳.犯罪概念的历史演进:由刑法之内到刑法之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1):37-44.
[2]陈兴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J]. 法学研究,2008,13(6):96-111.
[3张明楷.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109.
[4]石聚航.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考察[D].江西:南昌大学,2012.
[5]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9.
[6]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8.
[7]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8.
[8]苏彩霞,肖晶.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规范支配论之确立与展开[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5(4):94-108.
[9]钱叶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重要发展与立场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4):95-111.
[10]李金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及其在不作为犯中的运用[J].河北法学,2008(12):125-131.
[1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4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39.
[12]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