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创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以文化遗产类型景区承德避暑山庄为例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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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浅谈文创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以文化遗产类型景区承德避暑山庄为例[J]. 争议解决研究,2025.4. DOI:10.12721/ccn.2025.157237.
摘要: 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是实现文化赋能。文化不仅是文创产品研发的起点与关键,更是文创产业发展的根源与基石。离开了文化谈文创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那么如何体现与提升无形文化的价值,更好地实现文化赋能产品、文化赋能产业,其中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法之一就是知识产权(IP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创造、保护与利用。承德避暑山庄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的古典皇家园林,于1961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被评为国家首批5A级景区。教科文组织对其评价是:“避暑山庄不仅具有极高的美学研究价值,而且还保留着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末期的罕见历史遗迹。”
关键词: 文化产业;产权
DOI:10.12721/ccn.2025.15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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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避暑山庄景区而言,相较于对文物本体的保护,不论是可移动馆藏文物,还是不可移动的古建筑,知识产权作为文物本体所承载的无形资产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护。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委相关文件的出台和以“故宫文创”为代表的博物馆文创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关景区相关的知识产权,诸如商标权等才逐渐为人们所关注。

一、知识产权维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创新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产业内涵的关键要素是“文化”与“创意”,通过以文化和创意等无形资源的投入,实现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生产,实现产业的价值生产与延伸。

依托文化文物单位相关文物与文化资源所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授权、推广等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细分,同样强调通过人的创造力来体现文化内涵,在“文化”与“创意”交互作用下,来实现文化赋能,提升文化价值。

以承德避暑山庄景区为例,其园内不仅有丰富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宫殿区也就是避暑山庄博物馆内还有许多珍贵的可移动馆藏文物资源。景区的文物与文化资源是文创的源头与起点,将这些资源进行深度发掘与梳理,通过创意再次创作之后,最终呈现为具体的数字产品或实物产品。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法定要件时,必然受到法律保护。

二、文化文物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痛点”

(一)公益属性与私权属性的博弈

博物馆以及文化遗产类型景区等文化文物单位在保护公民文化权利、促进公民文化受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向社会公众分享文化资源和文化成果,提供各类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例如展览、讲座、论坛、开设线上课程、提供文物与学术资源在线检索等。而知识产权是产生于特定法律主体的创新创造,具有私权属性,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垄断性。文化文物单位向社会提供的包括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文化活动等在内的智力成果,其内容皆源于自身的创新创造,按照目前的法律设定,理应对这一切均享有知识产权。任何人未经许可随意使用,都有可能构成侵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文化文物单位鼓励最广泛的公众群体使用历史文化、参与历史文化的初衷存在冲突,甚至引发了人们对文化文物单位“垄断”文化资源、违背应有公益性的质疑。

(二)“无权可维”与“无权可授”的瓶颈

当下许多文化文物单位时常处于“无权可维”“无权可授”的尴尬境地。法律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文创产业发展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是后两者。

其中,商标权的注册与使用,与之相对应的是《商标法》。目前我国的博物馆以及文化遗产类型景区的管理单位多是公益类事业属性,其从事经营类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政策限制,致使一是缺乏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意识,二是对注册下来的商标缺乏相应的商业维护。目前,国内文化遗产类型等景区名称被抢注的现象十分严重;即便注册有自己商标,也存在续展不及时或是因使用不当等问题,使得已有商标被注销。

与此同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研发中所使用的文化元素多为文物,不论可移动文物或是不可移动文物,因历史年代久远的特点,其著作版权多已进入公共权利范围,这里应该注意避免将知识产权与馆藏文物及其所体现的历史文化相等同。

(三)事业属性对产业发展的限制

目前国内很多文化文物单位都是公益类事业属性,身兼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职能职责。一方面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天然地存在悖论关系,另一方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对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又有严格的规定与限制。

举例来说,避暑山庄景区隶属承德市文物局管理,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能是文物保护与管理。长期以来相较于对古建筑和文物等有形资产的保护,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保护的投入微乎其微。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改善文物保护条件,财政部联合国家文物局设立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且专门出台有《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然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并不属于该范畴,需要单独编报财政预算进行审批。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侵权易、维权难的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质量效益并不像文物修缮那样可以做到“立竿见影”,且投入与回报往往不成正比。因存在一定风险,致使有时因难以满足事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而进一步加大了预算审批的难度。

三、“打破困局”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

(一)知识产权的创造

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前提是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授权,也就是IP授权的前提是要有IP。2019年5月国家文物局出台颁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其中对常用授权内容作出明确总结分类,主要包括著作权授权、商标权授权以及品牌授权。

就避暑山庄景区而言,首先是著作权,其拥有丰富的不可移动以及可移动文物资源,然而这些资源大都超过了“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基本不存在既有IP。这就要求我们立足于景区自身的文化底蕴,围绕景区的文化特性,强化元素的提炼,通过再创新与再设计,去主动获取IP。在馆藏文物的基础上,大到经典古建筑外观、动植物等园林景观;小到帝王题写的匾额楹联、金顶、藻井、脊兽、吉祥纹饰、颜色等园林艺术构件与要素;甚至发生在这里的历史故事、时节习俗等等都可以加以挖掘利用,通过二次创作将以上文化符号演绎成为新的设计。凝练了文物资源背后的故事,将抽象的文化具象化,这些新的设计才是IP授权的权利所在。

其次是商标权,《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景区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做好商标的注册与维护工作。

有了著作权与商标权这些“权利”的加持,避暑山庄品牌的社会知名度以及文化效应同样也会得到相应地提升,这对以其为标的的授权与合作来说都是有益的。同时也自然打破了“无权可授”与“无权可维”的困境。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与利用著作权,在做好版权登记的基础上,避暑山庄景区应建立自己的IP数字化资源库,依托景区文物资源与文化底蕴将所有的IP设计进行数字化资源管理。此举除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外,也会大大提升景区文创产业的发展效率与效益,不仅文创产品的设计研发,还有产品包装、空间装饰等各种VI系统、导览标识系统、景区商标等等的设计成本与周期都会大大缩减。

同时,针对数字内容的创作,景区可利用DCI版权登记对其进行保护,通过DCI登记来赋予数字作品以唯一的DCI码,标识和追踪作品的版权归属。由此使得景区的数字文创、数字纪念门票以及数字复原作品展等数字内容免受非法复制的侵害。

就商标权保护而言,目前景区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二。一是确权,进行避暑山庄相关商标的类别布局与规划,条件允许时可进行全品类注册,避免避暑山庄品牌资源被进一步破坏。对于已注册商标,要做好商标的维护工作,实际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在使用过程中不断积累商标的价值,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注册的情况。二是维权,通过日常商标检索监测,一旦发现有新注册的“避暑山庄”相关商标,在其公告期内整理证据,向商标局提请异议程序,争取驳回该商标的注册。对于已注册成功,但属恶意抢注或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收集证据,向商标局提请无效或撤销程序。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于利用,虽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对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有相关规定,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允许存在经营收入与其他收入。同时,2021年文旅部联合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中》也鼓励文博单位结合自身情况,通过授权等方式进行文创产品的研发、生产与经营。因此授权方式对景区来说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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