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今天,环境犯罪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环境犯罪在直接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同时,也给人类健康、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传统刑法观在治理环境犯罪时通常注重事后处罚,很难有效地预防犯罪,对环境损害不能完全补救。所以,积极刑法观为治理环境犯罪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新方法。积极刑法观重在预防为主,以惩治为辅助,强调在强化法益保护和推进恢复性司法的前提下,以前置性措施降低犯罪发生几率,从而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
一、将积极刑法观运用于环境犯罪治理的可行性
当今,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面临的一大难题。积极刑法观运用于环境犯罪治理有明显的可行性。一是从现实需求看,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不但给人类生存与健康带来了直接的威胁,而且给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传统环境治理手段对于处理日趋复杂而严峻的环境犯罪显得捉襟见肘,亟需刑法这一有力法律手段来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刑法观重在积极干预与防范犯罪行为,能较好地满足治理环境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从法律理念的发展上进行剖析,现代刑法理念已逐步由单纯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积极刑法观就是适应这种趋势,以预防环境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为重要宗旨。就环境犯罪治理而言,积极刑法观强调以刑法的威慑力来督促人们自觉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减少环境犯罪行为[1]。与此同时,积极刑法观还强调要及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与稳定。再者从国际趋势上看,更多国家已经开始关注环境犯罪治理问题,在刑法上也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积极刑法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方法
(一)立法完善
积极刑法观是治理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关键一环,一方面要拓宽环境犯罪罪名。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虽规定了若干罪名,但是仍然无法全面覆盖各类复杂环境犯罪行为。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污染行为,如电子垃圾污染、光污染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罪名规定。为此,必须针对环境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形式及时增设新罪,才能保证刑法有效地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2]。另一方面应当对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环境犯罪通常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不仅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损害,而且会危害到人类生存与发展。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犯罪处罚力度较小,很难发挥有效威慑作用,因此,应当对环境犯罪的法定刑罚进行适当的加强,尤其是针对一些严重的环境罪行,如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和非法排放有害废物等,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主要表现在延长有期徒刑刑期和提高罚金金额。另外,健全环境犯罪刑罚种类是立法完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自由刑与罚金刑之外,也可考虑增加资格刑,比如取缔相关产业,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损害环境的公司或个人剥夺他们在相关产业中的工作资格,可有效避免他们再犯下环境犯罪行为。
(二)司法公正
积极刑法观对治理环境犯罪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保障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之本。审理环境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有可能保障法官对环境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能根据法律与事实做出公正裁判。二是提升法官专业素养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和其他复杂专业知识,所以法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才能对环境犯罪案件有较好的了解与审判,可通过培训、学习交流来提升法官环境犯罪专业素养,从而对环境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有一个正确的把握[3]。三是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环境犯罪案件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会存在滞后性、隐蔽性等特点,取证、审查通常难度较大,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保证证据能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同时,对某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证据可请专家证人作证,以便向法官提供审理案件的专业建议。四是强化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证。通过公开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有所了解并接受监督。司法公开能提高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避免司法腐败与不公现象。五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环境公益诉讼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追究环境犯罪者的法律责任。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拓展环境犯罪监督范围、增强公众对环境犯罪治理的参与热情、推动司法公正。
(三)加强执法
积极刑法观对加强环境犯罪治理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专业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与能力。通过培训与考核,保证执法人员熟悉环境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掌握环境监测与调查专业技能。与此同时,增加环境执法机构投入,装备先进执法设备与技术,提升执法效率与水平等。另一方面,严格执法程序是执法强化的关键,环境执法机构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制,实现执法全过程监察,杜绝执法权力滥用、执法不公。与此同时,强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以形成环境犯罪治理合力。对环境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加大环境犯罪行为惩罚力度,主要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对重大环境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环境违法企业整改和监管力度,保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再违规。另外,搭建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是加强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执法机构等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效率提升、协同作战能力增强。同时将环境执法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环境执法透明度、公信力。
结束语
将积极刑法观运用于环境犯罪治理既是传统刑法理念上的革新和发展,也是积极应对当前环境危机所带来的严重挑战。通过立法完善、司法公正和执法强化等综合措施,积极刑法观为治理环境犯罪提供了一条较为全面和有效的途径。其强调以防为主,以惩治为辅,重视法益保护和环境修复,目的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玉涵.积极刑法观视域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研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4,26(04):97-100.
[2]丁华宇,孟念.我国轻罪立法的规范检视与应然面向[J].武陵学刊,2024,49(04):46-55.
[3]马一新,李宇飞.论积极刑法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0(03):56-59+64.
作者简介:姓名:张哲钧,出生年月:1996.09.14,性别:男,民族:汉,籍贯:上海,学历:本科,职称:四级警长,毕业院校: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学院,毕业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方向:刑法,工作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