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逐渐增多,其中人口老龄化成为社会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我国人口结构变动的突出表现。老年人需求结构正在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我国新时代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深入学习、领会、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和全面推进我国养老保险系统多层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
一、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内涵及意义
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由三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层次主要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体现社会共济。目前这个制度发展相对较完善,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大,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也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一种企业行为,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主要发挥补充作用。目前全国参加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人数已超过7200万人,积累基金4.5万亿元,补充养老的作用初步展现。在经济较好的企业,如部分国有企业、垄断行业、沿海及发达省市参与率较高,政策推广较为顺利,其中,国有企业的参保率远远高于私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不仅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文化氛围,又可以让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退休金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满足退休人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有利于吸引高科技人才,保持职工队伍的整体稳定,进而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层次是2022年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启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其发展处于开始阶段,在应对老龄化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养老实行个人账户制,缴纳费用完全由参保当事人承担,他们可以自主选购符合规定的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具有自愿开户、自愿缴存、自负盈亏、满足条件方可领取等特点,除补充养老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强制储蓄、专款专用、减税延税等功能。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为了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国家“承包”养老保险费的观念,同时,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原始家庭养老的风险系数,刺激家庭消费,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双向平衡发展,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从发展实践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受诸多因素影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巨大压力。2022年至2029年我国已进入加速人口老龄化阶段,预计“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人,近年来,我国将迎来一波“退休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对政府财政造成巨大压力。以某市为例,自2018年以来,退休人员增长40373人。
(二)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起步晚、发展慢。其发展不仅受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和水平,而且受经营管理体制和企业家对企业年金认知程度的影响。就覆盖面而言,只是局限于小部分国企、央企。解决企业年金发展的“瓶颈”,不仅有赖于经济发展,更需要政策创新来加以推动。以某市为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人数如下图所示:
(三)第三层次补充作用过低。个人养老金还有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服务都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与个人的收入水平和给付能力有很大关系。参与热情并不高涨。可以说第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充分开发。
三、持续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实际发现,三层次不管是发展时间、发展路径、实现程度上均不相同,因此,完善我省多层次养老体系市一个系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
(一)推进制度创新,加快进入法治轨道。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也需要法律保障。“十四五”期间,按照“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在总结各市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相关的养老保险条例,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养老保险参与主体的法治意识,加强舆论引导,提高个人的责任意识和互济观念,增强对法定保障制度的信心,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推进制度创新,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补齐制度短板,让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运用多形式宣传引导鼓励自愿参保,通过政策找人、大数据找人,精准定位未参保人员,做到扩面与参保数据质量相互促进。实现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上线运行,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社保、医疗、养老、民政、税务等部门社民涉企事项数据的共享互通,打通人社部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通道,实现新开办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同步直达办理。
(三)加大扶持力度,发挥第二层次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充分发挥第三层次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健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已明确要构建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今后,在企业年金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宣传,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进来,逐步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与强制性,扩大覆盖面。在第三层次方面,要尽快出台相关吸引政策,加强对商业保险行业的监督,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形成参保人积极参与、政府有关政策支持、资金保值增值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满足参保人群多样化需求,更好地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标准和质量。
(作者单位:岳燕霞,滨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孟青,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雯雯,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本文为“滨州市2024年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编号:24-SKGH-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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