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能源技术创新制度转型的必要性
2020年9月我国提出力争2030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1]。双碳目标对能源低碳转型提出了新要求、新路径,能源结构的转型必定以低碳能源替代传统高碳能源,而发展低碳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的关键在于能源技术创新。但我国目前低碳能源市场还存在着许多技术方面的瓶颈,集中体现为自主研发创新水平不够与核心技术依靠进口的双重制约。在新能源产业类型中,风电产业发展迅速,但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不强,太阳能产业技术发展较为成熟,但核心材料仍靠国外进口。总体上,我国能源技术的创新模式以进口和借鉴研发成果较多,适合我国国情的原创性成果不足,亟待挖掘能源技术创新潜力[2]。
能源技术创新和革命离不开制度转型,因为制度具有调动社会资本的力量,制度路径的选择或推动或阻碍能源技术创新的步伐,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创新的程度。因此,技术创新瓶颈反映出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在体制机制上,未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发挥能源技术创新中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长期以资源分配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导致企业缺失了通过技术创新获得竞争优势的动力源;在激励方式上,长期以单一的财政激励为主,难以形成真正的创新动力;在创新类型上,以维持性创新为基调的制度加剧维持性创新,忽略企业家的破坏性创新作用。制度缺陷已严重阻碍了能源技术创新,制度转型刻不容缓,破除制度瓶颈首先就要破除法律和政策的瓶颈,不再受到原有的法律逻辑制约,要坚持从政府主导到市场竞争,从财产激励到产权激励,从维持性创新到破坏性创新的制度转型思路。
二、从政府主导到市场竞争
(一)能源领域政府管制的弊端
若政府过度管制会抑制技术创新。我国当前能源低碳转型和发展新能源产业发展面临问题主要是:低碳能源技术尚未成熟,还未能够实现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新能源市场和碳市场未形成系统的产业体系和价格机制;低碳能源产业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划指导;我国金融行业对新能源和低碳产业的支持力度有限;环境污染大户多以央企为主,污染治理存在难点。技术问题需要不断通过研发和创新来解决,但归根结底要靠市场规制和政府政策支持。中国目前能源领域的根本问题在于政府过度支配权力和管制市场,政府将权力当作资本过度管制,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垄断加经济垄断,严重影响了能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导致政企关系扭曲,进而压抑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中国目前在能源领域缺少技术竞争的市场制度,要改变我国能源产业现状、实现能源领域技术创新,政府过度管制的现状亟待扭转。
(二)双碳目标下能源市场化转型成关键
碳达峰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期要求,而碳中和则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期要求,碳达峰是权力主导型,而碳中和则是资本主导型[3]。“双碳”目标包括碳达峰和碳中和两个阶段,碳达峰表现为碳排放和碳消费水平从峰值逐步下降,碳中和则是实现碳排放与碳吸收的动态平衡进而达到近零排放。区分碳达峰和碳中和情景,能源技术革命所要求的技术创新程度存在明显区别。
如果说碳达峰的实现主要发生于能源系统领域,可以通过政府强制性行政命令来实现,而碳中和则是发生于涵盖了能源系统在内的所有社会经济系统中,必然需要充分依托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不论是碳达峰阶段还是碳中和阶段都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能源领域统一要素市场,公平、开放、规范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消除煤炭、电力、石油等行业壁垒,培育竞争性市场并提升多元投资权利主体能力,给民营资本的进入提供公平的体制及制度环境,才能为低碳能源技术创新提供资本源泉。
(三)路径:构建以技术竞争优势为导向的能源市场竞争制度
1.界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构建有效的能源市场竞争制度的前提是合理界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由于“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4],但政府干预必须保持制度理性。理论上,产权自由度与政府权力成反比。管制与否或者管制退出与否,制度规定应当以市场失灵与否为原则[5]。对于如何界分政府与市场边界,应把握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市场机制可以正常运作时,政府无须介入市场资源配置;第二,政府参与产权市场应注意方式和限度。政府参与产权市场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通过符合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市场运行手段来介入,而非使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明确政府权力清单,明晰各级政府在低碳能源企业技术创新激励补贴、低碳能源企业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规则和政策,明晰政府介入能源市场中企业运转、专利转让等方面的界限。
2.以技术竞争优势为导向
资源比较优势与技术竞争优势可以酿造两种不同的制度优势[6]。我国能源企业多为国有企业,由政治优势和政策优势驱动的资源配置优势成为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并直接等同于能源企业的竞争优势。但以资源比较酿造的制度优势不会带来根本性绩效。真正的制度优势是能带来或酿造竞争优势的制度优势,即全要素生产率与技术进步率优势。按照帕伦特所谓技术进步率是实现全要素效率的关键,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才能实现技术进步率[7]。制度设计进步的趋势必须从资源优势走向技术竞争优势,这意味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制度必须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公司或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营造各类经济实体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
三、从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
(一)财政激励难以维持长久创新
我国能源技术创新产业基本是靠国家补贴来维系生存和创造利润,财政激励存在弊端。一方面,财政激励有限。财政激励措施通过短期经济刺激来改变企业的行为曲线,外来性的政府限制和保护举措根本无法给可再生资源带来持续而稳健的内在激励,进而无法形成长效利益机制;另一方面,财政激励容易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从财政资金的市场化程度来看,我国能源领域的财政资金主要流向了国有企业,不仅加剧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竞争难度,也削弱了社会资本的涌入。这样的倾向并不利于其创造更多的专利产出,反而会产生显著的负面效应[8],削弱了我国能源市场的整体创新能力。另外,当产权激励制度不完善时,市场交易带来的激励就具有商业风险,而当财政激励无成本、无风险利益时,财政激励成为企业与投资者的利益首选,甚至为此贪婪不择手段。财政激励推动了低碳能源技术创新的发展,却为政府设租寻租带来了机会,妨碍了能源市场的发育,特别是产权的成长。
(二)产权激励激发内生创新动力
财政激励有限,产权激励无限。低碳能源技术创新是一个长周期的过程,需要稳定的投资收益预期,使其成为有利可图的赢利性活动。产权及其交易是破坏性创新最稳定的激励源,这不仅是因为有效率的产权能保证投资与回报成正比,还因为产权能激发能源企业内生创新动力。由于技术创新仰赖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持续的空间与时间,提供有效刺激的产权激励制度是促使能源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高质量制度应当使投资者对私有财产有安全感,通过法治主导,个人的特殊风险可能通过社会风险适当化解[9]。所以政府要学会财政激励与产权激励的转换,只有这样才能培育能源产权,激发低碳能源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
(三)路径:设计包容性的能源产权激励制度
1.包容性制度
通过制度协同,将各类要素效率兼顾起来,反映在制度上就是包容性制度设计。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应至少包括三个特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信息的对称性与激励的包容性[10]。从能源全要素进行包容性制度设计是能源技术创新的关键。首先,包容性制度设计要关注各行动者的利益。让各类主体体会到或感觉到制度带来的激励;其次,包容性制度设计要关注过程中各系统要素。供给侧从研发的激励机制入手,通过知识产权提供创新激励。需求侧则从低碳能源产品的税收减免和新型消费理念的宣传来弥补价格竞争力。对于能源共性问题,如能源市场机制的培育与建设、能源创新产权激励、各类能源战略发展方向与协调等,都需《能源法》予以规范,同时与能源法律体系内外相关法的衔接和协调上,更需厘清责任主体间的权责和义务,促进制度间利益互补。
2.能源产权激励制度
从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是能源创新转型的成熟标志,建立完善的能源领域产权激励制度是激发低碳能源技术内生创新动力的重要前提。对能源技术创新研发或投资者权利的认可与保护,必然涉及到创新技术持有者在进行技术转移时的交易成本和保护技术所有权人的产权权利,这是对能源技术创新行为的最大激励。第一,建立完善的产权审查、强制许可和创新研发专项资助制度,同时建立相关能源专利产权风险预警与评估等,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多方面政策支持推动我国低碳技术创新[11];第二,完善相关的技术评估标准,最大程度上确保创新能源技术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三,为能源企业构建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四、从维持性创新到破坏性创新
(一)维持性创新是有限创新
维持性创新是一种有限创新,容易促使企业对技术形成搭便车选择,却没有开拓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的能力[12],无法形成竞争力。维持性创新的常态使得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设计只能在维持创新中得到承认和实施。我国能源领域科技创新多为维持性创新。而在“双碳”目标下,仅靠维持性创新无法突破低碳能源技术瓶颈,无法革新现有是市场格局和能源结构。面对以自然垄断为基础的传统能源产业的现实,推动制度转型也必将从维持性创新的常态出发,寻找从维持性创新走向破坏性创新的制度转型之道。
(二)企业家精神是破坏性创新的实现契机
企业家精神是破坏性创新最为关键的内在动力,为产业升级提供新的引领源。
企业家是新能源企业和新能源技术的直接运营者,企业家的创新积极性直接决定着创新的投入。企业家希望新能源技术创新进而实现企业盈利能力提升,而科研人员希望完成技术创新得到奖金激励,从而导致科研绩效与经济绩效具备一致性。但企业家对于冒险的追逐和风险的承担,需要制度鼓励和制度保障,我国目前在鼓励企业家精神养成的制度环境方面明显不足,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对于企业家精神的扶持还停留在表面。只有创新企业法律制度,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酿造企业家精神,才能实现破坏性创新。
(三)塑造尊重企业家精神的能源技术创新制度环境
一方面,完善激发企业家精神的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涵盖了各种政治体制、经济体系、社会生活等领域的规则和规范,产权明晰、科学合理的正式制度能够对企业家的创业和创新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第一,建立清晰合理的能源技术产权制度。正如诺思认为酬谢和资金的激励是短暂的,来自产权的激励是无限的[13]。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内容清晰、结构明晰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第二,建构公平竞争的能源市场经济体制。给市场各微观主体以平等的待遇,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公司或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推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市场竞争机制、行政监管体系等,为企业家精神培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另一方面,营造鼓励企业家精神的非正式制度环境。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社会价值观念、文化道德规范和地域风俗习惯等方面。社会制度环境深刻影响着企业家的价值倾向、人生理想等,只有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开拓创新的制度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企业创新。应当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为企业家精神培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为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家创业等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家开拓创新的积极性。此外,建立科学合理的试错容错机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企业家合法经营中的失败失误问题,降低企业家开拓创新、大胆创业的社会成本。
五、结语
技术创新依赖于制度创新,我国能源技术创新制度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市场经济是技术决定型体制,以交易为标的的产权成为整个经济的驱动力和激励源。我国能源领域以政府管制为常态,缺少技术竞争和创新的市场制度,所以建构竞争性市场、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已经成为设计竞争性能源市场的制度抉择。此外,培养企业家精神是低碳能源技术创新的重中之重,只有以产权效率为目标建立清晰合理的能源技术产权制度,变财政激励为产权激励,营造公平竞争的能源市场环境及鼓励创新的包容性社会制度环境,才能实现我国低碳能源创新技术的飞跃。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EB/OL][2022-08-12]
[2] 史丹:《新能源产业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 年版。
[3] 肖国兴:《论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的法律实现》,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4] [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5] [美]利奥尼德·赫维茨等:《经济机制设计》,田国强译,格致出版社 2014 年版。
[6] [美]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邱如美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
[7] [美]斯蒂芬·L·帕伦特:《通向富有的屏障》,苏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 白俊红:《中国的政府 R&D 资助有效吗?来自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经验证据》,载《经济学(季刊)》2011年第 4 期。
[9] [美]丹尼·罗德里克:《相同的经济学,不同的政策处方》,张军扩等译,中信出版社 2009 年版。
[10] [美]利奥尼德·赫维茨等:《经济机制设计》,田国强译,格致出版社 2014 年版。
[11] 张鹏:《论低碳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回应》,载《科技与法律》2010 年第 3 期。
[12][美]克雷顿·克里斯滕森:《创新者的窘境》,吴建桥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13] [美]道格拉斯·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