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行政处罚法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
摘要: 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作为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施行将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重大影响。本文选取《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对当前生态环境、旅游行业两大方面的行政处罚有着重大影响的新修订法律进行分析,谋求探索出立法者立法的真正内在含义,使社会生活的这三大方面的行政处罚能够正常有效地施行,在社会各行各业的生活工作中能够高度重视、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施行24年来,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完善处罚程序,解决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漏洞导致现实生活中多出现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行政资源浪费的情况,还使行政机关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力下降、市场监管混乱的现象频发。

因此此次《行政处罚法》的全面修订,相较于以往的部分修正来说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不仅对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内存在的诸多重大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还在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整,从源头治理,通过立法的方式,从立法理念、立法实质加以确认,极大的提高了执法效率、增强了执法机关的威信力,同时也强化了执法监督力度,有效的遏制了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

一、 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影响

(一)从行政处罚的定义出发,严格把控行政处罚的核心要义

新法第 2 条新增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含义,这是现行《行政处罚法》所忽略的重大问题。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触犯了行政处罚法关键是看行为是否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惩戒。其次在新法中对之前很多模糊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明确。比如:限制从业、限制生产、责令停业关闭等。对于生态环境部门而言,最重要的是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执法、依法执法、谨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具有惩罚性行政行为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去执行公务。此刻执法部门无法再用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性质模糊这类法律漏洞逃避其所应履行的执法要求。

(二)将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制度完美结合

新法第 27 条要求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项规定明确了在同时触犯行政法和刑法的情况下适用刑法优先原则处理相关案件。新法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加强互动衔接,发生此类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相关材料,坚决杜绝私下处理,改变处理方式,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还有几处细微的改动需要注意:

1. 新法将“构成犯罪”修改为“涉嫌犯罪”,这意味着生态执法部门只要认为某一行为涉嫌犯罪行为就可以提交移送,无需本部门自己审判,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就看司法审判部门的确认了。

2. 用处罚代替刑罚和用刑罚代替处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坚决禁止。新法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和行政拘留、罚款可以相互折抵。但吊销营业执照这类行政处罚不允许折抵刑事处罚,应按照相关法律分别定罪处罚。

3. 刑法优先原则下也应同时接受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执法的过程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往往相互交融,彼此之间密不可分。因此执法机关在办理此类违法案件时并不能精准的分辨出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也处理不好两类案件的谁先谁后的顺序问题。有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都按照先办案再定性原则处理案件,这样是错误的。因此修订后的新法第27条便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处还新增了一点,“应当及时”,以及“再移送义务”。

(三)通过法律条文明确了“限制生产”属于行政处罚

执行此类案件时应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处理过程处理此类案件。例如:新法第九条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列举中的例子里便包括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此便可以看出生态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限制生产的案件进行处理。

(四)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在以往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裁量过程中,对于怎样计算“违法所得”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标准。此次新行政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该法第 28 条规定,已经明确指出违法所得的具体定义,此时再计算违法所得便不用考虑行为人施行违法行为时自己本身的成本是否要算入违法所得之中了。这是政府调整资源浪费最有力的途径之一,让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加方便便捷,减少了在执法过程中和监管过程中双方产生冲突的机会。

(五)明确规定“首违不罚”的法律概念

新行政法从制定法律的角度首次提出“首违不罚”这个概念,该法第 33 条规定,造成的危害结果显著轻微且不构成社会危险性并能够及时的改正的不受行政法的处罚。

二、 对旅游业造成的影响

(一)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延长

新《行政处罚法》将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由 2 年延长至 5 年。这就意味着旅游业相关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控危险事由的发生,严格把控安全这个管卡,积极处理已经发生的危险事件,做好案件记录存档备用、主动上报执法部门。

(二)充分强调“宽严并济”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

1.首先应明确新法第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便不可处罚。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这也是违法当事企业充分为自己进行庭审申辩的重要证据。关于涉案企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个举证环节的过错推定是很难做出判断的。因此要知悉主观过错的两个形态:故意和过失。过失犯罪可以参考刑法中关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判断标准认定 是否犯罪。当涉事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时,执政部门便不能给予该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

2.新法的出台使行政处罚的规定在不同的地域间的标准差异增大。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若法律法规未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惩罚规定,那么地方性法律法律法规便存在了相应的自主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使处罚的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更加贴合当地的民情。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取得实际的效果。

结语

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政府采购、海关、公安机关执法、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执行、电子文书送达等方面,本文未能予以一一赘述。对于以上两个方面来说,是对公民的社会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因此执法机关应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从国家国内工作人员开始普及,使其学习新法的立法实质精髓,积极贯彻实行。在地方性法律规章的制定中,应尽可能的涵盖新法提出的各种制度性要求,并根据新法的修订更改现行行政法规中落后的法律概念。从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入手,注重证据收集、法律文书的法条适用是否更新、执法程序过程是否完善。尽快抓紧落实新法提出的各种法律概念在案件中的适用,避免造成政府的资源浪费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纠纷。新法修订后使执法机关既提高了效率又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了法律的强制力。国家不断提出改革举措,让行政处罚法切实的保护每一个人民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洪雷.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J].法商研究,2020,37(06):3-18.

[2] 马怀德.《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3(04):6-16.

[3] 莫于川,主编.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76.

[4] 应松年,主编.行政处罚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