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化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探讨
摘要: 本研究基于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之间的关系,在无形资产中规划知识类和资信类财产权利,对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转化中采用的模式、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1. 基于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内涵的解析

无形资产框架包括知识类财产权利和资信类财产权利非物质形态的两类财产权,前者由知识、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利益构成,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权利形态。后者由经营主体信用、资质等构成,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及形象权等权利形态,以上都属于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其他无形财产权。

2. 无形资产规划

2.1 无形资产基础

无形资产以知识产权知识类财产权利的获得为基础,但知识类财产权利并非一定产生法定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产生是法律上的一种认可,其依据为国家主管机关授权。所以,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知识产权授权。

2.2 无形资产增值

资信类财产权充实资信财产权,是指经营中的其他无形财产权,与商誉、信用及形象有关。企业利用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得到市场及消费者的认同,并采取以下方式提高企业市场价值。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二是制定企业标准,三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四是企业信用认证。

3. 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化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应向企业金融资产转化,其标准是根据获得的经济效益,采取实现目的措施并创造有利条件。

3.1 品牌授权

在品牌授权模式中,品牌不只是企业商标或字号,除对商品和服务来源品牌区分还涉及企业商誉、历史文化及核心价值等内容,品牌达到知名度、美誉度的积累,经向他人授权对其品牌使用  跨行业对新产品开发、新市场拓展的方式,使品牌影响力快速扩张及知名度提升,获得的商业价值更高,品牌授权被称为最有价值的一种经营模式。一般应按照建立、推广品牌、对衍生品开发冠名、使品牌美誉得到维护、品牌寿命得到延续的流程开展品牌授权。

3.2 提示授权中的风险

自初创品牌、维护到授权品牌,企业面临的不同法律风险有一定的可能性。在初创品牌过程中,通常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不及时是主要法律风险产生的侵权行为和纠纷较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品牌推广,使品牌价值被动降低;在宣传品牌中可能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有关,申请专利日前将专利技术不恰当公开增大了专利授权难度或被宣告无效。不再享有在维护品牌中,若无约束被授权人的措施或对商标、专利等未做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易使授权人维权被动。授权品牌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授权对象、范围、期限、开发产品权利归属等内容,在授权中可能产生法律纠纷,对品牌或企业形象造成损害。

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布局,二是将事前检索、事后监控等工作做好,使侵权风险得到有效规避,三是在授权品牌合同中特别约定对授权商标、对象、范围被授权人的权利、回收知识产权、新产品归属权利、违约责任等内容;四是及时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将作品底稿保留并及时登记版权,提出保护商业秘密措施;五是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3.2 商业特许经营

在法律中对特许经营的限定,特许经营合同中企业必须是特许人这一主体,合同内容是所享权利的知识产权由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许可使用,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应根据统一经营模式,对相应费用进行支付,要求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可复制成熟,享有知识产权无权利瑕疵,此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必须拥有不少于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多于一年。法律对特许人规定应具有备案及信息披露义务,使被特许人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特许人经营中的风险提示,在招募加盟过程中,特许人授权知识产权存在瑕疵造成无法顺利开展授权程序而应对违约责任承担,特许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造成特许经营备案不能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或完全履行造成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合同形式与法律规定不符造成合同无效,必要限制条款欠缺的合同内容造成损害特许人权利和品牌形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备案商标造成特许人权利损失,合同未明确约定而产生合同纠纷。在终止合同后,到期或解除合同后未明确约定清缴有关费用问题方面的纠纷,特许人对权利登记变更不及时,对被特许人督促停用被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及时造成损害权利,对终止合同后未明确约定产品回收方面的纠纷。

为有效避免风险,防范特许经营风险初步提出的主要措施,一是建立直营店不少于2 家,经营达到1年后才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二是建立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形成可复制的一系列经营模式。三是对特许经营市场计划书的制定。四是拟授权知识产权应确保享有权利,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将到期商标在续展、变更关联公司知识产权。五是特许经营合同应详细制定。六是竞业禁止合同、保密协议的签订。

3.3 对外商标许可

在许可形式上,企业可将个人商标专用权许可外市域人使用,收取其一定的商标许可费。按照被许可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可商标分为独占、排他及普通三种许可形式。商标权人可对商标选择对外许可数量,对某商标许可也只对外许可某类或某几类,也将对外许可打包某商标全部类别。注册商标对外许可他人使用时,在许可合同中应留意限定只许可被许可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按照《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在法定期限内应向商标局备案。

在许可商标风险提示上,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未写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类别、范围、期限,造成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对商标权人原意的违背,损害权利人利益。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未明确限制被许可人及承担责任,造成损害许可人品牌形象。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存在权利瑕疵,造成许可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到期或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注册商标由被许可人继续使用造成侵犯许可人商标专用权。

防范商标许可风险的主要措施,一是对外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商标使用期限、范围、对象等内容。二是对被许可人明确约定限制其权利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三是许可合同中确保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在保护期限内。到期或终止许可合同后及时采取回收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警告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继续使用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对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3.4 其他知识产权向经营资本转化

在转化方式上,专利权授权分为独占、排他及普通三种许可类型,专利权人可结合专利许可对许可费用进行收取,专利权可获得转让费用,著作权分为专有和非专有使用授权许可,将权利人著作权向他人授权使用获得相应费用。

在转化中的风险提示上,不明确的许可期限、选择许可方式不同产生的约束效果存在差异,许可方式选择错误无法达到权利人许可目的,未备案应备案合同造成无法与善意第三人对抗,不同许可费用产生纠纷,到期或解除许可后相关权利回收不及时造成侵犯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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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伟.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对策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0.11

作者简介:

周丹,1980年7月1日出生,女,汉,籍贯:黑龙江,学历: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