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原则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适用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科学和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式。与此同时,高科技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为:大气污染、全球气候变化、水体污染、土地的沙漠化和生物资源危机等。然而,受科技进步的限制,许多时候,我们无法判断人为因素和环境破坏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人与环境之间,当科学发展到能够确凿地证实某种人类行为与环境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时,这种环境的损害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基于此,提出了预防原则。

一、预防原则的概况

(一)预防原则产生的原因

预防原则产生的原因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在不断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程度及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程度远远超过了自然世界的负荷,所以,人类在享受自然世界给我们带来的巨大福利的同时,也开始遭受过度改造自然的负面结果。保护环境传统做法是当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其与人类行为的因果关系时才开始采取环境保护活动。但由于环境损害从量变到质变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当人们意识到或证明了环境损害存在时通常是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害;同时,因为人类认识能力的优先性及科学技术的局限性,现有的科学技术不能对全部的环境风险都进行合理证明,预防原则应运而生。

(二)预防原则的定义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对预防原则的统一认识和理解,同时有很多因素都说明目前不适合统一预防原则的定义:首先,国际环境保护包括的领域范围很广泛,而不同的环境领域的特点不同,人类利用和保护的程度也大有不同,所以很难统一预防原则在不同环境领域适用的相关技术和保护程度。其次,即使是同一环境领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因而需要不同的保护程度和保护方法。再者,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相对发达的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技术水平也较高,其对环境保护程度的要求就会很高;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相对落后,其环境保护意识也较弱,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可能会很大程度的阻碍其经济的发展。综上,目前还不适合也不可能统一对预防原则的定义。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适用预防原则的重要性与可行性

(一)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并不能有效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并且也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特点。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并且较为复杂。由于现阶段科学技术水平的有限,并不是所有的环境风险都能够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进行证明。而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将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灾害。因此,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引入预防原则,有利于提高对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水平,改变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思路。

(二)有利于应对新型贸易壁垒,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中纳入预防原则有利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应对新型贸易壁垒,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随着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不断发展,许多国际司法案例中也开始出现预防原则的身影,例如:南方蓝鳍金枪鱼案、1998年美国、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等。随着社会进步及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安全健康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并且越来越关心产品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新型贸易壁垒很多都是以健康、安全等因素为主要内容的。因此,要想我国经济更好地走向世界,与之配套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引入预防原则具有可行性

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引入预防原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长期以来只注重经济发展速度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带来了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近些年,国家开始加大力度进行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其次,随着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人们对环境污染给我们带来的危害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最后,预防原则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且,许多国家的国内海洋环境保护法也都规定了预防原则。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引入预防原则时,在立足我国的海洋环境的特点的同时,还应该向预防原则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进行学习。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适用预防原则的相关建议

(一)在我国海洋环境立法中引入预防原则

首先,应该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将预防原则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从较为宏观层面确立预防原则的精神,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总体思路。其次,应该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总则中结合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明确在海洋环境保护中预防原则的定义及预防原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地位。最后,除此外,我国还有其他对特定海洋环境污染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这些法律或条例中,应该根据其特定领域的特点制定配套的具体的预防措施,使预防原则能够有效落实。

(二)在我国确立与预防原则相配套的制度措施

要真正使预防原则落到实处,并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中发挥其重要作用,除了确立其为环境保护中基本原则的地位还远远不够。预防原则和预防措施和方法在实践中应用时还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其他的一些制度机制。目前,在我国已经有了一些与预防原则相关联的制度机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远远不够,并且有待改进。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但是,该法律所规定的只是对境内项目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目前的很多大型的建设项目都会产生跨界的环境影响。因此,我国应该扩大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建立并完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还应该制定严格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估机制。

2.替代方案评价制度

替代方案制度是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基础的。如果适用预防原则,就意味着某个建设项目需要暂停或终止。这对项目建设者和我国经济都有很大的影响。而我们适用预防原则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风险,避免今后付出较大的代价。因此,为了符合成本效益,实行替代方案是最佳的选择。替代性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并且提供替代性方案也可以让决策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选出最佳方案减少适用预防原则的成本,实现人类各方面利益的最大化。

3.环境保证金制度

环境保证金制度即:对于即将引进的新技术、化学产品、转基因生物的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计算,以货币的形式体现出来,并在开展某一项活动之前向相关环境组织缴纳环境保证金。如果将来该项目或行动确实对环境或人造成了损害,则相关部门将用之前缴纳的保证金对环境进行治理或对人进行民事赔偿。这种环境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支持预防原则适用的经济激励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保证金制度将可以促进预防原则的适用。

四、结论

关于预防原则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因此,我国目前的海洋环境情况令人担忧,而我国现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其还是沿用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引入预防原则是非常必要且是可行的。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引入预防原则时不仅要确立预防原则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和具体的预防措施和方法,为了使预防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还应该建立或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这样才能使预防原则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真正得到落实并发挥作用,促进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五、参考文献

[1]陈海嵩:《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兼论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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