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摘要: 如今行政合同仍在行政法中存在较大争议,但不可否认其应用价值作用的巨大,并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我国应建立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行政合同相关事项。

一、对行政合同价值的基本认识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它维护着公共利益,是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通过协商而产生的协议,行政合同必须存在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需达成一致协议,并以合同方式进行自身利益的维护,并且行政机关严禁使用不当方式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被迫签订行政合同。在进行修改合同时,行政机关拥有特定权益,若条约中存在与国家行政管理不符的条款,可直接进行修改,而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拥有更改权。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变化,政府职能随之作出了相应调整与完善,实现了政企分离,摒弃了传统政府职能管理方式,赋予企业主经营权,政府的主要监督方式有行政命令与行政合同。行政命令:国家根据实际国情制定所要遵守的经济准则,并依据准则维持相关秩序,具有剥夺、免除以及赋予等特点;行政合同: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对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调整,并发展可对社会造福的经济活动,以签订行政合同的方式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制约,同时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通过行政合同维护自审合法利益,同时也从侧面调动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积极主动性。

二、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依据

(一)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合同行使特定行政权

行政合同要求签订双方均为自愿,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具有行政优益权,可自主选择合同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指导合同执行,另外还具有直接修改合约或解除合约等权力,若出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受损情况时,主动予以补偿。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 同时也要维护国家行政利益,遵守国家行政法律。

(二)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多元化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由于能力有限难以执行而产生的纠纷,行政管理相对人则可行使诉讼权进行诉讼,其可按照“认为该 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为理由提出诉讼;若出现行政主体监督、指挥不 当等情况,相对人可对行政主体以违法行使或滥用权力进行诉讼;若出现行政主体不合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对行政主体以侵犯人权、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

(三)行政合同中签订双方法律地位不一致

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合同的管理者,享有行政优益权,故在行政合同中地位不能完全平等,其法律适用应依据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规范,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解决。

三、法院审理行政合同纠纷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以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为行政主体,但出现特殊情况时应适时变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所适用的规则用于行政合同案件上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商榷,在当事人要求进行行政赔偿或者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时,行政合同双方可自行和解,若和解失败,则由法院进行裁决。行政法规需与民法规则共同使用,行政合同属于签订双方共同意  志的体现,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行政机关才会具有行政优益权,不受契约约束。

四、行政合同案件审查内容

有关行政合同引起的诉讼通常原因是合同中试用特权而引发的,行政主体在行使合同权利时,应有序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中心严格实施,但若在此期间由于条款的应用不当,而造成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则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宗旨要求,故应转移审查重心到行政主体所使用特权是否恰当中来。

(一)审查行政主体选定合同是否合法

行政主体应对自己有所约束, 对于有所规定的合同,行政主体禁止对行政管理先对人行使行政相关命令,要求合同当事人自主签订合约,并对无能力执行的当事人酌情处理; 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而使自己获取额外利益; 在合同执行期间严格遵守所签订的条例。

(二)审查行政机关行使指挥权是否合法

由于有关行政机关未制定相关完善的法律,致使行政主体滥用特权现象严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严重违反了行政合同本意及实现共同利益,而行政机关代表则代表着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应严格审核行政主体的指挥权,并监督其行使时的方法与手段。

(三)审查行政主体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由于国家经济主体的变化,合法合同也随着国家经济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即使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可对合同进行变更,这就要求行政主 体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其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在调整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几点:严禁制定违背公共利益合同条例; 禁止以公共利益为由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合同的变更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行政主体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相应补偿。

(四)审查行政主体制裁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若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违反行政合同的情况时,行政主体可使用制裁权对其实施惩罚。若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合同后不具有巨大影响时,行政主体应行使制裁权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继续履行行政合同内容;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必进行补偿,所有费用应由行政管理 相对人自行负责。

五、行政合同案件的诉讼结果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并不完善,故其理论实践应酌情解决。人民法院若判定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理由不成立,则应由法院判定合同继续履行; 若国家经济发生变动行政管理相对人无需承担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严重过失时,法院可直接判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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