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的法经济学进路
DOI: 10.12721/ccn.2023.157030, PDF, 下载: 96  浏览: 1454 
作者: 朱海龙
作者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关键词:
摘要: 自古以来,不论在哪个国家,婚姻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组成和维系社会基本单位——家庭的重要手段,从生殖、到性爱、到家庭和责任,这个过程对整个人类历史的意义十分重要。
从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来看,生存和繁衍似乎已经不再是当代人们的主要矛盾所在。我们的矛盾是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人发展,如何能够使得自己获得最大的幸福。所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出发,来看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是否或如何能让每个人的幸福和利益最大化,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婚姻形成的原因

通过历史研究可以知道的是,从很早开始,人类社会就开始有婚姻这个概念了。从最开始的掠夺婚,到发展出“六礼”,再到现如今每个国家都有系统的婚姻法。随着时间的向前,这个概念也愈发完满,制度也更加完善。人类最初惧怕种族毁灭,惧怕自身得不到延续而进行生殖;在生殖问题得到初步改善以后,为了满足性欲而诞生了一种名为“性爱”的爱和独属于人类的“性生活”;最后为了能让整个氏族继续生存下去或是和别的氏族的争斗中获胜,诞生了婚姻。这是一件奇妙而又必然的事情。婚姻将前两者,即生殖和性爱结合到了一起,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了生存,为了能够从其他氏族甚至是其他动物的手中抢夺更多的生存资源,进行更为细致的劳动分工和组成相对稳定的氏族组织是非常必要的。男人和女人身体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从事不同工作时有着不同的效率。男人打猎和耕种比女人更有效率,而女人纺织和采集则同样比男人效率更高;而反之则同样。或许有另一种观点,让男人用一半得时间去打猎,然后用另一半得时间去纺织;女人用同样的方式进行劳作,不是会有一样的结果吗?但事实是,一个人用全部的时间去做一件事会比用二分之一得时间分别从事两项不同的工作更有效率。

二、从母系社会与父权社会

1.母系社会与公有制

与狮群不同,人类最初的社会不是父系社会,而是母系社会。部族的首领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将所有非自己血脉的女婴都抛弃。并且因为单个人类女性的生育能力有限,要想在自然界中有足够的力量生存,就要保证一个部落要具有一定的规模。

大多数人都认同的是,一夫一妻制或是一夫多妻制婚姻是父权威严下的一种产物,在母系社会则实行的群婚制。在我国部分还处在母系社会中的地区,还可以依稀见到这样的情况。这是因为,在人类还没有掌握耕种的技术的时候,食物来源主要靠的是采摘和狩猎。而采摘主要靠女性,狩猎主要靠男性。通常时候采摘所得都要比狩猎所得更具有稳定性,一个氏族群体更加需要女性创造出来的财富。在这段时间里,女性占据着主导地位。只不过此时的社会并不是现如今我们所想象的“女权社会”,而是“母爱的社会”。

2. 父系社会与私有制

在社会进程发展到了父系社会时,产生了私有制,这是必然的。母系社会中,人们的基本生活主要靠女性的采摘,男性所从事的打猎所得甚微。这一时期温饱是一个人类完全无法解决的问题,一天所得食物根本就不够所有人,甚至是一部分人吃得。但是在人类掌握了耕种技术以后,情况发生了转变。耕种使得人类得以基本解决食物问题,同时因为耕种需要高强度的劳动,女性无法从事,故而使得人类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父系社会。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时节好的时候,耕种所得食物不仅可以满足部落成员最最基本得温饱问题,还可以有一些剩余,这些剩余应当如何处置?由此,私有制诞生了。这三个问题三种现象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即耕种—父系社会—私有制。耕种是生产力的进步,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生产力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地位,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制度。

3.私有制与婚姻继承

  私有制的产生让继承作为保护个人财产的一种形式诞生。同时,“父权社会”的到来必然导致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因为生理的原因,男性要比女性更不容易知道孩子是不是自己的。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伦理问题。可以想像一下,如果在男性已经成为社会财富主要创造者的父权时期,还保留着一妻多夫制,那么男性就有着这样的疑惑:孩子是不是自己的?或是哪个孩子是自己的?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可能将来继承自己财产的人并不是自己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孩子。这个问题会一直存在在男性的心里面,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他也一直受困于这个问题。最直观的后果就是,男性会因为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别人的孩子所窃取,而丧失了部分激励,导致其所创造的财富的总价值减少。所以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最初目的,是通过限制女性的性行为而确保男性的继承人是他自己的孩子,实际上还是为了保护财产权。

3.未来趋势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获取财富的手段已经不仅仅是靠着耕种了。女性的地位提高正是因为她们在劳动市场上比以往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在现在当前社会,劳动早已不仅仅体现在体力劳动,先进的科学技术解放了生产力,从而让女性可以从事更多的工作。女性在创造财富上的弱势正在一步步减小,最直观的反应就是,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而且越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女性的社会地位往往更高,因为在这些地区,需要女性从事体力劳动的地方更少。女性目前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从来就不是因为有一两个绅士良心发现赐予她们的,而是靠着无数女性的劳动争取来的。

三、婚姻继承法的价值

大多数法律的前身都是习惯,而后被立法者确立为法律。法律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立法者发现的。事实证明大多数“乌托邦式”,即过于前瞻的的法律,实际效果都差强人意。同样,婚姻法并不是立法者命令男女交合,也从没人说过在婚姻法存在前就不存在婚姻(排除语言学上的歧义)。婚姻早就存在,而且婚姻本身也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不仅仅约束着女性、同样也约束着男性。在中国的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男性虽然可以有多个性伴侣,但是真正的妻子只可以有一个。相对于男性来说,对于女性的限制显然更多。此时虽然没用明确的婚姻法,但是却也在长达几千年的时间里维持着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转。我们在各种文化作品中总是能看到传统婚姻对于爱情和自由的限制,却忽视了它对于维护秩序的作用。由于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丰富、新文化运动以来西方思想对于传统文化的冲击等一些列因素,“婚姻”这两个字对于人们的束缚力越来越小了。所以要增加这些人违反婚姻规范的成本,他们才可能老老实实地遵守。这是一个作为习惯和规范的“婚姻”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只有法律才能完成这个任务。通过制定婚姻法,明确规定相关的惩罚机制,增加潜在违法人的违法成本,才能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

总结

法经济学的视角,并没有过多地讨论伦理问题,就算是有,也只是计算行为突破伦理的成本,或者计算遵守成本的收益。诚然我一直相信,研究法律而不相信道德,是不正确的,但是并不妨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婚姻或是其他社会问题。经济学视角能让人把问题看的更远,更复杂;但有时,也会让我们看不清真相。因为理想的经济模型终究不是现实,有时我们在用模型来判断问题的时候会与事实有一些偏差。世界上有“质点”存在吗?但无数以质点为研究对象的物理理论还是一一被验证了。马克思说,每个人都是社会关系的结合。我觉得法律也是如此。法律是无数社会现象交织的体现,是人类相互妥协,你进我退的博弈结果。而博弈的目的,就是看谁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个利益不单单是货币利益,还有很多其他的利益,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价值、幸福,也是利益。只是我不认为幸福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我们没有办法问一个人,给你多少钱可以买走你的幸福?这样的问题永远也没有答案,而且也没有意义。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思考中,看到纯粹的法条之外的东西,不同于功利主义者的利益比较,法经济学可以把视角打的更加开阔。客观地说,法经济学视角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提出问题,却并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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